江苏开放大学法律基础第四次

更新时间:2024-11-08 11:21: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城市兄弟)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

姓名张婷婷

课程代码110009

课程名称实用法律基础

评阅教师

第4次平时作业

共5次平时作业

一、简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

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

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

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

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

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系如下: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

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

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

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

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

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盗卖婴儿、幼儿的;

3.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4.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5.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30分,共60分)

1、刘某承包了某段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已按照合同完成工程任务:

并验收合格.刘某怕该段高速公路指挥部不按时结算,就给指挥部

上级领导张某打电话,让张某下面打招呼,及时给付工程款.在张

某给指挥部负责人打过招呼后,指挥部给刘某付了款。刘某领到款

后,10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1)构成受贿罪。

(2)“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一般指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但也包括为请托人谋取其应当

获得的正当利益。

2、李某(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驾驶员)在值夜班时擅离岗位跑回家

睡觉,造成当晚两名原本可以救治的危重病人因救护车延误到达而

死亡。事后查明,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急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说明理由。

1)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理由:①行为人严重违反急救中心有关制度,造成两名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的

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②李某主观有过失,是疏忽大意过失

完成作业时间:年月日

得分:

评语:

评阅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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