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
姓名张婷婷
课程代码110009
课程名称实用法律基础
评阅教师
第1次平时作业
共5次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
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
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2、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
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B)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3、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
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
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4、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
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
法是正确的?(D)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确立的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2、实行,禁止重婚;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2、离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离婚使夫妻之间因婚姻所发生的身份上、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并产生子女
的抚养教育、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处
理。这些在学理上被统称为离婚的法律后果,又称离婚的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
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这是离婚最为直接的法律后果。2离婚对当事人财产
上的效力。男女因而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形成共同生活所必要的财产关
系。无论是实行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离婚而终止,进而发生的
清算、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经济帮助的给付以及补偿请求权等财产处理问题。
3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的直接
抚养和探视、离婚后的教育费的承担等方面。
3、公民的哪些财产可以列入遗产的范围?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
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
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
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
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
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
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4、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丧失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
产的资格。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
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
意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
内的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不论既遂或未遂,不论是否被追究
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立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的后果。但是,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
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
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
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
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故本条又称为继承权
的相对丧失,目的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而第一、二、四条均是绝对丧失
继承权,不存在挽回的余地。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
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三、案例评析题(每小题40分,共40分)
王某的母亲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也可以报警处理,起诉王某和李
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中规定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
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
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
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
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由于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社会的司法救济和家庭的关
爱,属于弱势体阶层,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就无钱打官司,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
所以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老年人实现诉讼目的,稳定他们
的情绪,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我们要做维护“涉老”权益的热心人、贴心人、
代言人、维护人。老年人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将会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影响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当前我们要进
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
性,让老年人都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完成作业时间:2017年5月2日
得分:
评语:
评阅教师: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4:3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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