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
(1986年9月1日)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中
发[1985]23号)和胡启立同志关于“在全国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指示,现就高等学校
开设法律基础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要求,大学的法律基础课应在中
学法律常识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大学生的思想实际,讲授有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懂得社会
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和历史经验教训;学习我国政法工
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懂得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以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刑
法、民法通则、经济法等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为建设
具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现代化强国而努力。
二、关于法律基础课的设置和教学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是大学生必须掌握的,根据目前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大学生学习法律基
础知识拟通过以下三个渠道进行。
1.结合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讲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内容包括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着重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明法的本质、我国的国体、政体等基本问题;分清社会主义
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区别;明确大学生应当维护宪法,正确使用民主权利,在遵纪守
法方面起表率作用。
2.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开设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大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全民普法和大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意义。(2)法的本质和作用。(3)民主和法制、民主和专政。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犯罪与刑罚。(6)民主的任务和作用。(7)婚姻和继承问
题。
3.结合不同专业的需要开设专门法的选修课。
三、学时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课讲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部分,约为六学时。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利用形势任务教育时间进行,可以集中在一个学期,也可集中与
分散相结合,共三十学时左右。
四、师资
目前,全国只有三十多所高等学校设有法律专业,绝大多数高等学校没有讲授法律的专
门师资。在全国各大学讲授法律基础知识,一方面,要请其他学校法律专业的教师和政法部
门的工作人员到各大学兼职讲课;另一方面,要抓紧对各高等学校自身的政治理论课教师和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分配,使他们中间有一些人能逐步担当起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任
务。今后,要有计划地分配法律专业毕业生到大学充实法律基础课的教师队伍。
五、教材
为解决教学急需,可先采用司法部宣传司审定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经过一段教学
实践后,再进行修订或重新编写。另外国家教委政教司已请司法部宣传司、中国人民大学法
律系编写了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参考提纲、法律文件汇编和大学生中违法的案例剖析,供
教师、学生使用。
六、实施步骤
1.一九八六年暑假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一至数所具备师资条件的大学开
设法律基础课,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铺开。
2.其他高等学校可不定期地举办法律基础知识讲座,逐步创造开课的条件,务使一九
九0年前的在校学生都受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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