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开听证的运行及完善
作者:吴春妹许宁张文潇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6期
摘要:检察公开听证较之于传统的案件审查方式,不仅具有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平公
正的重要司法价值,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
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普法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实
践中,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着开展不广泛不平衡、公开听证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规范
指引、公开听证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和影响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可
以通过建立健全推动公开听证全覆盖、加强公开听证规范化、加大公开听证宣传力度的相关配
套机制予以改善解决,促进检察公开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检察公开听证公开听证听证
检察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刑
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
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
动。[1]
较之于传统的案件审查方式,公开听证具有公开性、亲历性等新特征,其广泛运用有利于
推动“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等价值追
求的实现。
一、检察公开听证的价值
(一)检察公开听证的司法价值
检察公开听证作为检察履职的创新方式,在提升案件办理质量,降低“案-件比”提升案件
办理效率以及健全正当法律程序,促进公平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兼听则明,提升办案质量。在公开听证中,由于多方
在场,可以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和互动交锋,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查清疑点、
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訴讼代理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更
有利于检察机关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兼听则明,有利于保证和提升办案质量。[2]
2.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健全法律正当程序,保证检察权公正履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传
统模式是“单向”审查,而检察公开听证的案件审查方式,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
律共同体代表、法学专家、相关领域业务专家等外部人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到公开听证活动中;
另一方面允许公民和媒体到现场旁听,还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公开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公
开听证进行直播、录播。这种程度的司法公开,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全
方位置于当事人、听证员、社会公众的监督视野下,能够有效防止检察人员徇私舞弊、办错案
件,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准确行使。[3]充分运用检察公开听证,是督促检察机关遵循程序要
求,倒逼检察机关完善办案环节的有效路径。[4]
3.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打破信息壁垒促进共识,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效率。公开听证
从客观上来讲,会增加检察履职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和耗时,但在公开听证中,由于多
方在场直接交流,可以倾听来自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办案机关等不同角度的声音,
可以获得来自听证员,包括法律共同体代表、法学专家、相关领域业务专家等客观、专业的意
见,可以了解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方法、思路和观点,打破信息壁垒,更有利于促进多方形成
共识。使案件当事人信服检察机关的办案结果,实现息诉罢访;使侦查机关认同检察机关的办
案标准,减少复议复核;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理解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着力解决问题。通过打
破信息壁垒促进共识,进而降低“案-件比”,从根本上实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效率提升。
(二)检察公开听证的社会价值
检察公开听证不仅具有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司法价值,更是检察机关参与
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普法宣
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1.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在公开听证过程中,由于多方在场
直接交流,更有利于形成共识,解决问题,消除矛盾。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公开听证,是全面
展示案件事实,辨法析理,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促进被害人真实自愿给予谅解的好机
会,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
件时,案件当事人都是对司法机关以往的处理结果不服,才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和救济。这
类案件的审查和处理难度往往较大,处理稍有不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公开听证是提升办案
质量、展现司法公正、合力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
盾。
2.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推动普法机制完善。公开听证的形式让当
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参与到、感受到案件办理的过程和结果,这种鲜活的普法形式,其
效果远胜于传统的普法形式。一方面,在检察公开听证活动中,检察机关可对案件当事人充分
释法说理,在保证当事人理解、支持检察机关的同时,更是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堂;另一方
面,针对参与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员,公开听证既让普通民众了解检察工作和检察权的运行机
制,也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裁判依据和思路[5],彰显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
3.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检察机关服务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过
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审查涉民营企
业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工商联代表、企业代表等参与其中,一方面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
办案透明度,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另一方面帮助民营企业堵漏建制,
依法合规经营,提升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共同营造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法治环
境,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实践观察
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高检院工作部署和张军检察长指
示精神,大力推进公开听证工作。通过强化领导带头公开听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听证
员参与度等举措,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会,涉及审查逮捕、审查起
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等多个业务条线。
(一)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正向观察
1.建立领导引领工作模式,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各级检察机关纷纷落实高检院部署要求,
以“案结事了、事心双解”为目标,以“能听证、尽听证”为原则,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形成了由
院党组亲自抓,院领导带头干,定期向院党组专题报告,及时反馈指导的工作模式。在办理袁
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检察长亲自主持公开听证会,聚焦新型犯罪手段和疑难法律适
用问题,听取多方意见,最终对袁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获得法院有罪判
决。
2.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听证程序。研究制定公开听证工作实施细则[6],细化优化公开听证
程序。第一,会前程序。细化公开听证方案撰写、当事人告知、公开听证公告发布等程序。增
加制定现场释法说理方案和舆情处置预案等程序。第二,会中程序。规定以“便民利民”为原
则,强化智慧检务应用,通过多媒体示证,AI智能模拟,监控视频回放等方式,充分展示证
据、还原案情。充分保证听证员闭门评议权,做到不干扰、不打断、不监视。第三,会后程
序。规定公开听证制作笔录,参与人签字后入卷留存。公开听证评议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
件的重要参考,如果案件拟处理决定与公开听证评议结果不一致,检察官应秉持“審慎”原则,
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提交检察长审批,方可作出处理,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听证员。
第四,公开听证与其他工作机制相衔接。规定为扩大公开听证延伸效果,有针对性地邀请公开
听证参与人员,共同开展听证会+研讨会、座谈会、联席会,听证会+普法宣传,公开听证+检
察建议等活动,针对公开听证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开展讨论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
议,达到惩防并举、释法说理、助推社会治理的作用。在办理多起利用超市自助结账管理漏洞
盗窃超市商品案件时,组织召开类案公开听证会,邀请来自基层社区、商超企业代表作为听证
员,开展听证交换意见,对三起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听证会后,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商超
企业管理漏洞,组织座谈,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建议。针对此类盗窃犯罪高发的现象,及时通
过公共媒体开展释法说理普法宣传,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取得实效。
3.广泛邀请听证员,提升听证员参与度。结合听证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听证员兼具广泛
性、代表性和专业性,保证听证员的独立性和参与度,提升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在办理督促救护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查扣
活体海龟3只,暂养在相关单位和个人处,海龟未得到合法收容救护,其中1只濒临死亡,社
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向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单位随即开展了救治海龟等一系列
工作。因活体海龟救治工作较为专业,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野生动物
救护领域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听证员,共同对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救济进行评议。根据具体
案情,结合评议结果,最终对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处理。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公开听证中,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发
表意见的权利,交流信息、释法说理、解决问题,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
盾化解,实现息诉罢访。在办理刘某某与某银行、某汽车销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
案件时,某银行诉刘某某购车后未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支持银行诉求。刘某
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提交了其未曾购车和贷款,合同和借据均非本人签名的证据。
公开听证会上,围绕案件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充分展示证据并发表意见,作为专业
领域专家的听证员充分听证并发表专业性很强的评议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
实缺乏证据证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二)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反向审视
1.公开听证开展不够广泛和平衡,检察官开展公开听证的能力和动力不足。以数量谋质
量,以质效谋发展,是促进检察公开听证效果最大化的重要方面。但在实践中,检察公开听证
呈现出数量少,覆盖面窄的问题。检察官开展公开听证的能力和动力不足是导致上述问题的重
要原因。第一,在理念上,一些检察官认为法律人办法律事,公开听证不是审查案件的必需环
节;第二,在机制上,一些检察官认为公开听证干得好所获得的激励有限,但干不好会造成很
大的不良影响,不愿公开听证的情况有之;第三,在能力上,公开听证在案件把握、释法说
理、众工作、组织协调等方面无疑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检察官担心能力和经验
不足,不会、不敢公开听证的情况有之;第四,在客观上,基层院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开展公
开听证的时间紧张。控告和申诉案件具有较高的信访风险和舆情压力,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引
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开展公开听证的难度较大,也影响了公开听证的大量适用。
2.公开听证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规范指引。第一,公开听证案件的选取标
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公开听证案件的选取原则,即对于在事实认
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
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由于现有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哪些案件适宜公开听
证,哪些案件不适宜公开听证,应该如何评估和筛选,缺乏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第二,听证
员的选任机制不够健全。《规定》第7条明确了担任听证员的资格条件和限制条件,但听证员
的选任机制仍不够完善。实践中检察机关邀请的听证员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
专家学者、法律职业共同体代表等。一方面缺乏专业性,在处理涉及到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疑
难复杂案件时,往往因为缺乏联系渠道,难以到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影响到听证和评议的
质量。另一方面缺乏广泛性,对于邀请的听证员,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主要集中于法律
领域内,听证员选取的广泛性不强,不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第三,公开听证的程序规定比较粗疏,缺乏针对性。《规定》第3章明确了公开听证的程
序,是适用于各业务条线公开听证的概括性程序。但是各业务条线的公开听证面临着不同的实
体性和程序性问题,特别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程序
方面有着更为复杂的要求,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指引。
(一)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正向观察
1.建立领导引领工作模式,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各级检察机关纷纷落实高检院部署要求,
以“案结事了、事心双解”为目标,以“能听证、尽听证”为原则,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形成了由
院党组亲自抓,院领导带头干,定期向院党组专题报告,及时反馈指导的工作模式。在办理袁
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检察长亲自主持公开听证会,聚焦新型犯罪手段和疑难法律适
用问题,听取多方意见,最终对袁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获得法院有罪判
决。
2.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听证程序。研究制定公开听证工作实施细则[6],细化优化公开听证
程序。第一,会前程序。细化公开听证方案撰写、当事人告知、公开听证公告发布等程序。增
加制定现场释法说理方案和舆情处置预案等程序。第二,会中程序。规定以“便民利民”为原
则,强化智慧检务应用,通过多媒体示证,AI智能模拟,监控视频回放等方式,充分展示证
据、还原案情。充分保证听证员闭门评议权,做到不干扰、不打断、不监视。第三,会后程
序。规定公开听证制作笔录,参与人签字后入卷留存。公开听证评议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
件的重要参考,如果案件拟处理决定与公开听证评议结果不一致,检察官应秉持“审慎”原则,
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提交检察长审批,方可作出处理,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听证员。
第四,公开听证与其他工作机制相衔接。规定为扩大公开听证延伸效果,有针对性地邀请公开
听证参与人员,共同开展听证会+研讨会、座谈会、联席会,听证会+普法宣传,公开听证+检
察建议等活动,针对公开听证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开展讨论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
议,达到惩防并举、释法说理、助推社会治理的作用。在办理多起利用超市自助结账管理漏洞
盗窃超市商品案件时,组织召开类案公开听证会,邀请来自基层社区、商超企业代表作为听证
员,开展听证交换意见,对三起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听证会后,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商超
企业管理漏洞,组织座谈,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建议。针对此类盗窃犯罪高发的现象,及时通
过公共媒体开展释法说理普法宣传,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取得实效。
3.广泛邀请听证员,提升听证员参与度。结合听证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听证员兼具广泛
性、代表性和专业性,保证听证员的独立性和参与度,提升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在办理督促救护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查扣
活体海龟3只,暂养在相关单位和个人处,海龟未得到合法收容救护,其中1只濒临死亡,社
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向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单位随即开展了救治海龟等一系列
工作。因活体海龟救治工作较为专业,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野生动物
救护领域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听证员,共同对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救济进行评议。根据具体
案情,结合评议结果,最终对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处理。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公开听证中,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发
表意见的权利,交流信息、释法说理、解决问题,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
盾化解,实现息诉罢访。在办理刘某某与某银行、某汽车销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
案件时,某银行诉刘某某购车后未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支持银行诉求。刘某
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提交了其未曾购车和贷款,合同和借据均非本人签名的证据。
公开听证会上,围绕案件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充分展示证据并发表意见,作为专业
领域专家的听证员充分听证并发表专业性很强的评议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原判決认定的基本事
实缺乏证据证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二)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反向审视
1.公开听证开展不够广泛和平衡,检察官开展公开听证的能力和动力不足。以数量谋质
量,以质效谋发展,是促进检察公开听证效果最大化的重要方面。但在实践中,检察公开听证
呈现出数量少,覆盖面窄的问题。检察官开展公开听证的能力和动力不足是导致上述问题的重
要原因。第一,在理念上,一些检察官认为法律人办法律事,公开听证不是审查案件的必需环
节;第二,在机制上,一些检察官认为公开听证干得好所获得的激励有限,但干不好会造成很
大的不良影响,不愿公开听证的情况有之;第三,在能力上,公开听证在案件把握、释法说
理、众工作、组织协调等方面无疑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检察官担心能力和经验
不足,不会、不敢公开听证的情况有之;第四,在客观上,基层院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开展公
开听证的时间紧张。控告和申诉案件具有较高的信访风险和舆情压力,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引
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开展公开听证的难度较大,也影响了公开听证的大量适用。
2.公开听证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规范指引。第一,公开听证案件的选取标
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公开听证案件的选取原则,即对于在事实认
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
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由于现有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哪些案件适宜公开听
证,哪些案件不适宜公开听证,应该如何评估和筛选,缺乏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第二,听证
员的选任机制不够健全。《规定》第7条明确了担任听证员的资格条件和限制条件,但听证员
的选任机制仍不够完善。实践中检察机关邀请的听证员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
专家学者、法律职业共同体代表等。一方面缺乏专业性,在处理涉及到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疑
难复杂案件时,往往因为缺乏联系渠道,难以到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影响到听证和评议的
质量。另一方面缺乏广泛性,对于邀请的听证员,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主要集中于法律
领域内,听证员选取的广泛性不强,不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第三,公开听证的程序规定比较粗疏,缺乏针对性。《规定》第3章明确了公开听证的程
序,是适用于各业务条线公开听证的概括性程序。但是各业务条线的公开听证面临着不同的实
体性和程序性问题,特别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程序
方面有着更为复杂的要求,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指引。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1:4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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