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下载黄片被拘】股城网讯:网友下载黄片被拘是真的吗?近日,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
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3000元。该网
友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其称,事后有办案民警还在他的投诉网帖后发布
了他的个人隐私。据南都记者查证,发布该网友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人确为该案办案民警。
在家上网时被带走
“在我电脑里查出有95部黄片,说犯了复制淫秽情影片的罪名,3000元,拘留
15天,电脑还被没收了,懂法的说一下处罚得合理吗?”6月10日,网友“81337184”在天
涯论坛发帖投诉,称自己因为电脑里有黄片,而被吉林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抓了。这位网友
说,没收他的电脑时,警方未开具任何收据,而只称是没收犯罪工具,“我就纳闷了,
犯的犯罪工具怎么就不没收呢?”
网友热议:“网友下载黄片被拘”
听说你很美:@网友下载黄片被拘@看来我的自首了,而且我相信90以上中国成年男
子都有下载观赏过,包括这位警官
linzaifu:@网友下载黄片被拘@杂家看都被抓?那我敢肯定大中国起码70%以上的人
都看过,你抓的完么??只要自己看不传播就没问题吧
尽诉心中苦:@网友下载黄片被拘@真可悲,当官的总是为所欲为!欺负老百性就是他们
当官的价值...什么时候人们才有真正的权利啊!!
xuxu2277:@网友下载黄片被拘@披着合法的外衣,拿着纳税人给的“合法”收入,却干
着不合法、肮脏的事情,在美国等法制国家肯定没有
笑傲江湖188:@网友下载黄片被拘@特申请个用户就是为了骂你们一句.当官不为民做
主.你们自己说自己现在都成什么了.比过去的狗都不如
6月13日,“81337184”再次发帖讲述了当时的情形。其称,2012年3月22日,他在家中
上网被前郭县治安大队的3名民警带走协助调查,电脑主机也被一同搬走。在公安局,警察
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问我片在哪儿弄的,我说在网上下载的,问我传没传到网上过,
我说没有”。随后警方称要5000元并拘留15天,经协商,改为3000元拘留15
天。当晚,“81337184”被送至前郭县拘留所。
南都记者在其提供的“前公(治)决字[2012]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81337184”
因在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
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被处拘留15
日、3000元。处罚日期是3月22日。“81337184”称,实际上,处罚书上的名字是前
郭县治安大队民警何舰4月5日才让他签的。
“81337184”于4月6日获释。他表示,电脑被没收后他曾几次索要,最后声称要上告,
警方才归还。
警方调查网图发现黄片
“81337184”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他曾在百度“松原吧”转发过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
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因此被松原警方传唤协助调查,后在调查中,警方发现他的电脑里有
黄片,便以此为由对他拘留15天、3000元。他还说,此后警察又称网上发现的黄
图片有他的QQ号,但他并不知情。
获释后,“81337184”查看了与其情况类似的报道,觉得对他“处罚很重”,因此不服。
在“81337184”提供给南都记者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南都记者看到,申请书称,申请
人没有复制,而只是下载影片供自己观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不符,因此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能成立,郭县公安局的
处罚过于严重”。申请人要求前郭县公安局撤销此前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3000元
,撤销15天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
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
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81337184”表示,他于5月2日到前郭县政府法制科申请了行政复议,5月3日被告
知已受理。此后,办案警官何舰打电话、加QQ让其到治安大队面谈,但被他拒绝。前郭县
政府法制科昨日下午无人接听电话,复议进度不得而知。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则称,
何舰不在,自己对该案不清楚。
链接
民警网上曝当事人隐私
“81337184”还称,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警官何舰,在他投诉此事的网帖后发布了
他的姓名、工作等个人信息。南都记者看到,在“81337184”发表于百度“松原吧”的帖子《因
为电脑有黄片被拘留15天三千的经过是这样的》中,确有一位名为“706298”的用户在
6月14日早上8时30分回复公布了“81337184”的姓名,并称其殴打中老年妇女、网上发
帖侮辱未婚女青年,“这类人专门在网上霍霍人,诋毁他人名声,鉴定为人渣一个。支持公
安机关打击这类人渣!净化网络环境,净化社会环境”。
同一用户还在其他回复中公布了一则名为前郭县公安局的公告,称“公安机关在打击黄、毒、
赌等违法犯罪案件上坚持零容忍,绝不会因为被处罚对象的狡辩和不明众的参与而手软”。
公告中还有被拘网友的姓名、年龄、工作等内容。不过,南都记者检索未发现该公告的出处。
南都记者在“706298”的百度发帖记录中,看到其在去年9月24日发布的汽车租赁、奔
驰车出售等广告中公布的电话,与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官何舰的电话一致,此外,
“706298”也与何舰的警号一致。
昨日,南都记者拨打该电话向何舰求证,对方先说打错了,后称:“如果想采访,请到
我们单位按我们的新闻采访规定,经相关审批程序后采访。”随后,百度贴吧中的相关帖子
被删除。
近日,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
15天并处3000元。该网友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其称,事后有办案
民警还在他的投诉网帖后发布了他的个人隐私。据南都记者查证,发布该网友姓名等个人信
息的人确为该案办案民警。
【提要】双腿残疾的上海人张新,一心想跳河自杀,但因没办法爬上苏州河堤便求助于好友
吴涛。吴涛非但没有劝阻,反而扛着张新将其搁置在河堤上。几分钟后,张新便落水身亡。
吴涛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又该怎样量刑等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
关注和极大争议。
他把厌世的“大哥”扛上河堤
吴涛是辽宁人。今年42岁,初中文化。有一个16岁的儿子,但自从数年前和妻子离婚
后,他便离家出走,开始过起了流浪汉的生活。因一直听人说在上海打工赚钱很容易,便萌
生了到上海打工的念头。今年2月11日他从青岛来到了上海。可当他一下火车,踏上上海
的土地,就感到了有几分“绝望”,因为以他这样的流浪汉的身份,根本不可能到正当的工
作。为了谋生,只得在火车站附近拣垃圾为生。由于没钱住宿,晚上吴涛就露宿在新客站附
近的白玉兰广场。其间,曾被遣送回原籍,后又返回上海,继续在上海的大街小巷流浪。
也许“同是天涯沦落人”的缘故,没几天,吴涛就在火车站的广场上结识了同样露宿街头
的一个叫张新的左腿残疾的上海人。张新今年45岁,是上海市黄浦区的居民,父母早年就
去世。此人好吃懒做,十分喜欢酗酒,为了喝酒可以不管家里的一切,甚至是自己的生命,
他的残疾左腿就是在2001年7月的一天喝醉酒后摔断的。为此,他的妻子和他离异。由于
没钱医治腿伤,他就把房子变卖了,可腿伤依然没治好。而政府发给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根本就不够他喝上几顿酒。此后他就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在火车站附近靠四处乞讨为
生。
那天晚上,张新见吴涛在火车站的广场上拣垃圾,就上前搭讪道:“喂,兄弟,你是那
里来的?”吴涛一见和自己说话的是个上海人,眼睛一亮,心想,自己在上海举目无亲,正
需要有个当地人替自己“指指路”,在生活上也可以有个依靠。于是,便豪爽地回答道:“大
哥,我是东北人,刚来上海,人生地不熟,得靠你多关心啊!”
“没问题,我在上海人头很熟啊,你不要再到处瞎逛了,就跟着我过吧。”脑子活络的张
新见对方是个体魄强壮的东北人,便决定将他“收容”下来为自己服务,因为自己毕竟是个腿
脚不便的残疾人,需要有个正常的人配合自己共同谋生。而且,在交谈中他还惊喜地发现,
他们两人竟然还有一个共同的嗜好:喝酒。
于是,认识后的第二天,张新就带着吴涛在靠近火车站的恒丰路附近的斜拉桥下了个
桥洞“安居”下来。对此,吴涛十分感激张新,使他总算在上海有了个落脚的地方。他激动地
对张新说道:“大哥,你真好啊,你是我的恩人,我一辈子不会忘记你的。”
对于未来的生活,他们也很快根据各自的情况作出了安排。白天,张新因行动不便,就
在住处看管东西,负责在桥洞守“家”。而吴涛则在张新的指点下外出拣垃圾。由于吴涛人比
较勤快,捡垃圾的收入也尚可。因此,他经常在中午和晚上买点酒和一些简单的熟菜在“家”
里陪张新喝酒聊天,他要报恩于张新。
就这样,吴涛和张新的“小康”日子一直持续到今年的4月19日的上午。想不到,就在
那天晚上,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据恒丰路斜拉桥下桥洞周围的人说,那天晚上,他们这对
平日里关系很好的难兄难弟发生了剧烈争吵,并且还动了手。
那么事发当日晚上,吴涛和张新之间到底为了什么发生争吵呢?
据吴涛说,4月19日下午三点左右,他用卖废品的钱,买回两瓶白酒和一些下酒菜,
准备和张新一起喝酒。但当他回到他和张新住的桥洞下时,看见张新已经独自一人在喝酒,
由于知道张新根本就没钱买酒,断定他喝的酒不是偷来的就是乞讨来的。就走向前去质问张
新:“酒是什么地方来的?”
当听说这酒果真是向对面收垃圾的老板那里乞讨来时,吴涛就开始大骂张新:“你这个
没志气的家伙,喝不起酒就不要喝,向别人讨酒喝多没出息啊!”话音未落,就一把夺下张
新手中的酒瓶,欲把酒还给那收垃圾的老板,并要张新向那老板道歉。而此时的张新则被吴
涛的行为大大激怒了,大骂自己对吴涛这么好,想不到他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不给他面子。
此后,两人就发生了激烈争吵,恼怒之中,吴涛随手拿起身边的竹棒打了张新三四下。
张新被打骂后,情绪显得更为激动,冲着吴涛喊道:“连你也看不起我,反正我从脚残废那
天起就不想活了,你不是有劲吗,那你索性把我扛到苏州河去,让我跳河自杀算了。”并开
始不停地用头撞墙,嘴里不住地说“我要死,我要死,你不要管我。”
这时,吴涛那东北人特有犟脾气也上来了,他对张新说:“你这没志气的家伙,真要死
也别死在这里,旁边就是苏州河,到那里去跳河吧!”
张新对吴涛说:“我爬不上河堤,求求你把我扛过去吧。”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吴涛说:
“我看他平时活得很痛苦,早就想死,刚好那天他又非要我扛他去河堤上,我就成全了他。”
当晚8点,吴涛将张新背至苏州河防汛墙上,让他侧卧在上面,几分钟后,张新就消失
在苏州河里。在整个过程中张新没有发出一声呼救,但这一幕都被一名卖完茶叶蛋回家路过
此地的名叫单怀珍的女士收入眼中,她立即上前询问:“怎么回事?那人怎么会掉下河里去
的?”
此时的吴涛显得不知所措,只是一个劲地喃喃说道:“我也不知道啊,反正我没推,是
他自己滚下去的呀。”
“难兄难弟”关系成法庭焦点
当晚8点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接到报案后,迅速派民警赶到了案发现场的苏州河
边。但此时河面已恢复平静,被害人已无踪影。夜幕下,只见吴涛则独自一人呆立在原地一
动不动,两眼傻愣愣地望着河面。面对警方的询问,他一言不发。当晚,吴涛就被警方带走。
四天后,张新的尸体被人从苏州河里捞了起来。已高度腐烂,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
死者的上衣口袋里还完好地保留着他的户口证明。由于张新的父母早亡,妻子又离异,虽然
有6个兄弟妹,但在上海只有一个妹妹。也许是她们早已不认这个酒鬼兄弟了,所以当警
方通知她们来处理张新的后事时,她们均表示没有能力处理。无奈之下,张新的后事只能由
政府出面处理。
4月20日,闸北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了吴涛。5月20日,闸北检
察院批准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吴涛。到了8月6日,闸北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涛
帮助被害人张新自杀,致人死亡为由,以故意杀人罪向闸北法院提起公诉。9月2日,闸北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新的死究竟是不是在吴涛的帮助下完成的?吴涛究竟是善意帮忙还是恶意谋害?这
一切是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必须调查清楚的。在法庭上,公诉人提交了目击证人的证词,证明
当时张新是被吴涛推下河的,但由于光线太暗,看不清楚张侧躺在防汛墙上时脸部的方向。
吴涛明知被害人张新有厌世情绪,而将他抱上防汛墙致他溺死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情节较轻。
面对闸北检察院公诉人的举证,吴涛则对自己将张新背至苏州河防汛墙上的行为表示了
悔恨,但他坚称自己没有把张新推下河。他说:“我在上海举目无亲,张新是我唯一的朋友,
是他收留了我,所以我一直很感激他。虽然那天他向别人讨酒喝,我很生气,和他吵了起来,
但我绝不会因此而害死他啊。”接着,他说道:“我根本没想到他真的要死,而且我是让他脸
朝着我侧躺着的。我还没站直他就翻身下去了。他在河中没有呼救也没有挣扎,只是扑腾了
几下就被河水带走了。”
此时吴涛和张新平时的关系,无疑成为法庭关注的焦点,这也成为判断吴涛有无杀死张
新动机的一个重要依据。小严是恒丰路斜拉桥下一家饭馆的服务员,她说道:“那天下午我
看见大约30米远的桥洞下有两个流浪汉在喝酒,可是,不多会儿,不知为什么他们突然吵
架了,那个脚有残疾的上海流浪汉不停地用头撞墙,1小时后,只见那个东北流浪汉背起脚
有残疾的上海流浪汉朝旁边的苏州河走去。后来我就听说那个上海流浪汉自杀了。”
另据居住在恒丰路斜拉桥附近一些熟悉张新和吴涛的人说,吴涛和张新确实是一对难兄
难弟,两人都没什么朋友,平时就相互帮助,吴涛很照顾左腿残疾的张新。卖废品换了钱后,
就买酒和张新一起喝酒,关系好像很融洽的。“那天上午(4月19)我还看到东北男人(吴
涛)在帮张新晒被子哩!”一位老人说道。
另据目击证人单怀珍女士回忆,张新落水前,吴涛和死者张新曾有过几分钟的对视,但
俩人一直没说话。张新落水时,吴涛离他也有一点距离。而张新落水后也没有喊叫过救命,
也没有明显的垂死挣扎的迹象。
而法院为吴涛指定的辩护律师也着重强调既然目击证人证明当时光线很暗,那怎么会看
到吴涛将张新推下河呢?他指出:一、被告杀人动机不成立,既不是为谋财害命也不是仇杀;
二、被告与受害人是朋友,关系一直很融洽,不可能杀死张新。
帮助他人自杀该当何罪
吴涛究竟是罪与非罪呢?法律专家对此也说法不一。同时,如果吴涛帮助他人自杀罪名
成立,那么在定刑和量刑上具体又该如何操作,也引起了司法界的争议。刑法专家、复旦大
学法律学院刘希贵副教授说,对于帮助他人自杀的案犯,该如何定罪和量刑,司法界人士曾
作过探讨,在刑法理论上和具体的实践中,大多数人都认同帮助他人自杀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但在具体的量刑上,则要看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关系,如果被告人有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去帮
助他人自杀,那就会判得很重;但如果两人关系较好,被告人出于好意按照受害人意愿行事,
一般会处以3到10年的刑罚,兼从轻处罚的原则。
而对于此案,益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唐逸敏则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她认为吴涛只是
把张新背到苏州河堤上,并没有推受害人下河,只是给后者提供自杀的诱因,后者的自杀完
全是自己意愿的体现。加上,吴涛并没有杀死受害人的动机和目的,所以并不应该对后者的
自杀负直接责任,自然也就不能以故意杀人论处。唐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应为吴涛做无罪辩护。
2003年9月22日,闸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吴涛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法院判决认定:经审理查明,吴涛与张新都以拾荒为生,今年4月19日下午,
两人在恒丰路斜拉桥桥洞下喝酒,其间张新萌生死念。当晚8点,吴涛将张新背至苏州河防
汛墙上,先让张新侧卧,后将张新推至苏州河里,导致张新溺水死亡。在整个过程中被害人
张新没有呼救,但被一名路人看见。
法院认为,张新侧卧在防汛墙上,在处于危险境地和落水后都未呼救,且被告人也讲到
被害人想死,故不能排除被害人张新有自杀的念头。另一方面,尽管吴涛否认帮助被害人张
新自杀,他的行为只是与其赌气,但其主观动机是想完全推卸责任。吴涛明知张新有寻死的
念头而将其推至河中致死,故应当认为被告人吴涛当时有帮助张新自杀的主观意图的可能性,
公诉机关闸北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吴涛的行为性质应被认定为帮助自杀,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但情节较轻,应予惩处。
一审宣判后,吴涛没有提出上诉。
1、甲人打乙的行为肯定违法,如果是一般损伤,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是违反治安管理
处罚法,可以或者行政拘留,并且赔偿乙的损失。如果达到轻伤的程度,则触犯了刑法,
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参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
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
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
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
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
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
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2、甲在网络上发贴的行为属于诽谤,乙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诽谤罪的规定如下: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
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诽谤罪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
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
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
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
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
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
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
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
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
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
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08:5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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