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观法律通识课程建设
法律通识课是丰富大学生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制
观念的重要课程,同时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等教育
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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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阶段是学生形成世界观的关键时期,是行为习惯、良
好社会公德和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学生的法治观如何将影响到
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良好的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要求,
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
的接班人的需要。大学生法治观的培养是西藏高校共同关心的问题和
重要的任务。西藏高校法律通识课程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治观
教育的有效课堂,完善法律通识课程建设,必将有益于西藏高校大学
生法治观的形成。
关键词:法治观;法律通识课程;优势;现状;建设思路
一、法律通识课程在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中的优势
1.1西藏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治观教育主要由《思想道德修
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通识课两个课程承担。同时,普法工作也是开
展法治观教育的有效途径。西藏高校将法治观教育与道德观教育、心
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其中,由专业法学教师承
担的法律通识课程在法治观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律专业教
师一般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部分教师还与社会法律实践有
一定联系。他们在从事法律通识教育时能够运用法律专业教学经验,
更好地阐释法律知识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引导学生理性
对待各类矛盾、冲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采用这种理论联系
实际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大有裨益。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实
践中导致了教和学两方面的问题。“法律基础”教材按照思想政治教育
课程的体例进行编写,内容上从理论到理论,可读性差;2005年“两
课”课程改革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程,法律教
学时间缩减到只有十几个学时,实践中由于“两课”教师对德育教学较
为熟悉、擅长,实际投入法律教学的时间更少。学生方面,由于《思
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开设,学生以对
待此类课程的思维惯性对待法律教学,学习积极性不高,厌学情绪严
重[1]。上述教与学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大学生《思想道德
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效果。与此相比,法律通识课程由对法律
知识感兴趣的学生自由选择,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高,有利于开
展法治观教育,法律通识课程的地位由此凸显。
二、西藏高校法律通识课程现状
1.学时不充足,法治观教育效果打折扣。目前高校通识教育的方
式有两种,一种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进行的“文化素质教育课
程”或“全校通选课”,另一种是复旦大学实验进行的,一年级新生先
在复旦学院接受一年的通识教育方式。高校教育主要任务是专业化教
育,通识课大部分以选修课形式出现,相对必修课在学时上进行了很
大的缩减,其中法律通识课程也不例外。以笔者曾授法律通识课程《刑
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其学时为32学时,法学专业学生课时为72学
时,法律通识课程学时为专业课程的一半。实际上,法律通识课程需
花费更多时间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必需的法律基础知识。若法律
基础知识讲授不到位,无法实现案例分析及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的培养。在各种教育中,观念教育是最难开展的教育之一,学时不够,
导致法律知识只能泛泛而谈,法治观的教育效果打折扣。
2.大班上课,难以实行因材施教。学校在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
治观教育的过程中,忽视了大小班上课教学效果差异,一般将全校选
课的学生集中在大教室上课,这门课在管理和维持秩序方面就要花费
很多的心思,想要保持教学效果非常困难,致使课堂不能因材施教。
此外,几乎所有通识课程包括法律通识课程均安排在晚上或周六周日
上课,无法保障学习效果。
3.授课方式单一,学生积极性不强。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
通识课“教师讲授太多,课堂互动交流少”。法律通识课中,教师很少
深入讲解一些学术前沿问题,很少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法律通识
课一般是教师“一言堂”,限制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更谈不
上学生思维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多媒体教学方式设置了讲
授的大部分内容,课堂上师生共同开发的课程内容很少。
4.教学评价手段单一,教学评价的激励和调节功能受限。研究显
示,高校教师法律通识课程的学习评价主要方式为考试与测验。教师
一般在课程结束时通过提交小论文或随堂考试,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作
评价。这种评价手段既不能激发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也不能在
教学过程中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5.法律教师承担全校法律通识课程教学任务重。因西藏高校法律
教师人数有限,在讲授法学专业课的同时,承担一个学校法律通识教
育课程的教学,任务较重,精力有限。
三、法律通识课程建设思路
1.树立正确的通识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
种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理念,在西方,它是从自由教育理念发展
而来的现代大学教育理念,其核心内涵是通过自由学术的探讨,培养
理性完善、情感优美、行为优雅的“完整的人”。[2]民国初年,蔡元培、
梅贻琦等教育家就已把通识教育的理念引进到了中国的大学。学者们
对此已进行过广泛而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的“大学之道”就是一种通识
教育的理念,是《学记》中提到的从“离经辨志”到“知类通达”的教育。
通识教育就是“培养足以化民易俗,身边的人悦服,远方的人怀念的
知类通达的大成之士”的教育。[3]正确对待法律通识课程面临的现状,
就须改变文化素质教育的观点,树立通识教育的理念,处理好通识课
程和专业课程间的关系。
2.科学设置法律通识课程。第一,在确保学时的基础上,注重教
学对象的特点。法律通识课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开设的课程,故
此,法律通识课程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要内容,
极少涉及专业性强的法律知识。第二,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的名称。
课程名称要体现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特点,起一个恰当的通识教育课
名称是完善此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第三,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
的目标。法律通识教育不仅要普及基础性法律知识,还要注重提高学
生法律维权技能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增强学生风险防范能力,这是法
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3.合理组织有效的教学形式。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创立了研讨
班,经德国人进一步完善后,采用小班上课。课前充分准备,课堂上
以讨论为主。英国人发明了“导师制”,牛津的导师制是一对一的个别
辅导,每周一次。此外,教学组织形式还有学术沙龙,围绕问题自由
讨论。欧美国家的大学也有讲座,讲授基础知识,设置答疑课作为有
益补充,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哈佛大学大多数课程的班级学生人数
在20人以内,一些研讨会课程刻意限制了学生数目。基于哈佛学院
课程数量和规模,所有课程的平均规模还是较大的,一般为50人以
上。哈佛学院的文理学院,主要承担全校的通识教育任务,班级规模
较大。教学组织形式,中国古代也有很多好的经验,比如既有个别教
学,又有集体教学;既有浅层次的具体方法如谈话、练习等,又有深
层次的学科教学法如算学教学法等。可以以这些有益经验为鉴,组织
有效教学形式,确保课堂法治观教育效果。
4.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模式。针对法律教师数量少、任务
重的问题,应通过加快培养专业法律教师,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教学
模式来解决难题。例如,高校请法学专家、专业律师来学校作学术报
告、讲座等,加强学术交流,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促进法律
通识课程发展。同时,法律通识课程可以采用慕课形式,学生在大部
分时间到网上自学,并结合有效的课堂探讨,从而解决法律教师紧缺
的压力。多样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
用。
5.有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要注意教学对象特点,不能完全照搬
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而要更加通俗易懂,密切联系社会实际。
短时间内让非法律专业学生识记常用法律知识,并理解掌握相关法律
含义,教学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法律知识应用性很强,单一灌输式
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理解法律,因此,案例教学法因其优势成为首
选。案例教学法是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或法学理论时,结合典型判例、
纠纷或名案,甚至是虚拟案件进行解析,加深对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
的认识和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模式中,可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
位置,陈述见解,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识记法律、
实践法律解决问题和思考法律制度本身的能力。同时,应当结合科研
教学法、分角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进行授课。
6.注重法律通识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人文精神。一是法律通识教
育课应以学生为主,注重实用。课程应以学生的勤工俭学、实习、求
职就业、创业为重点,内容涵盖宪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
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合同法、高
等教育法为主要内容。以学生视角而言,这些法律知识能激发学生终
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二是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
内容,不能仅仅囿于普及法律、法规、规则、制度,法律的生命事实
上深藏于文化中,法律教育不可缺少人文精神,这样有益于培养学生
独立思考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从而实现通识教育所倡导的理念。从
精神高度上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树立学生较高的法律意识,成为
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的强大推动力。
综上所述,大学生是中国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
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大学生法治观的形成,对市场经济的
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社会的健全完善
具有积极意义。应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重要性,在高校
中大力倡导营造良好的法治观教育环境,相信通过努力,大学生法治
观的思想大厦必定会树立在美丽的校园内。
参考文献:
[1]葛建义.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中的辨证关系[J].常州工学院学报
(社科版),2015,33(4).
[2]哈佛委员会.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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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1:5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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