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讲座

更新时间:2024-11-08 00:42: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24省市上调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讲座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是教育的

之法,他是规范教育行为,落实教育责任,惩戒对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有力武

器,是确保教育持续稳步发展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它为中国教育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

也促进了中国教育由权治走向法治的转变。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

学生、教师、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为了适用新世纪教育

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

于2006年9月1日予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留了原来的八大

章,并具有“两确立和十一明确”的特点。为教育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武器.

“两确立”体现在:

一是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

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每学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

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

施。”

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

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

人就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确立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省、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

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

实施工作。"

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这样,义务教育形成了国务院、省、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人民政府教育督查的管理

体制.

“十一明确”体现在:

一是明确了义务教育对象和入学规则。第二章《学生》中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

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

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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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是明确义务教育的办学规则。第三章《学校》中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办校规

则——

(1)、办校要求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情;

(2)、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适应教育需要,确保师生安全。

(3)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4)、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设置特殊学校(班),让特殊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三是明确政府办学管理要求.《义务教育法》对政府的办学管理要求提出四大点——

(1)、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办重点学校,不办重点班。

(2)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3)、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环境的秩序,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4)、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四是明确学校的办学管理要求。对学办学管理提出了四大要求--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2)、不准违规收费,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以谋取利益.

(3)、校长实行负责制,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4)、对违纪学生应当批评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开除学生。

五是明确教师的任职条件和义务。对教师的任职条件和义务提出了四大要求—-

(1)、为人师表,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3)、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了教师福利待遇。《义务教育法》第四章《教师》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

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

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

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七是明确了教育教学的方向。《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提出如下要求:

(1)、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德、智、体、美诸方面有机结合。

(3)、注重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全面发展。

(4)、坚持德育领先的原则,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道德教育体系。

(5)积极组织课外活动。

(6)选用国家规定的教科书。

(7)大力推行素质教育。

八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实行国家财政预算制度。

(1)、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予以保障,实行年初按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搞好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2)、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省、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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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3)、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按比例共同负担,省、

市、县负责统筹落实。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在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基础上,向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

(5)、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

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

(6)、设立义务教育资金,资助农村边远地区实行义务教育。

九是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及处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

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学校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的;

(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

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

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十是明确了学校、教师对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

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

作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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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设重班和非重点班的;

(3)、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十一是明确了法定监护人对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我们每一个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指针,我们要学法懂法,做到

依法行教,依法治教,依法护教,依法兴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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