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专题.

更新时间:2025-01-15 06:44: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婚姻法 婚假)

食品安全法培训专题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内涵。《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

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涵及制定。是指经过一定程

序制定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事先指导方案。其目

的是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

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我们从事前、事

后二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期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

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事前的

计划和指导,能够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可以有效组织、

快速反应,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

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

定,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一项已经被证明的行之有效

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工作制度,在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已有所规

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明确规定了

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地本行政区域内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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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

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

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目前,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

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

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四个级别,并对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监测

预警报告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相应、后期处置及应急

保障作了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制定预案的依据:一是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三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同时,又要做好本地应急预案

与上级预案的衔接工作,要符合实际,又要统一实施。另外,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防范食

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因此,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也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一分子,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要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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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任何指导方案和防范措施都不可

能完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只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只能使

事故的处理更加科学有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

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

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

有关证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

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

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本条还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单位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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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各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

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

部门通报。

通过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体系,有利于对食品安

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同时也为形成统一科学的

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提供了材料。通报制度的建立,构筑了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平台,

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毁灭有关证据的,食

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品

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处在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其反应

是否快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事故的涉及面和危害

程度,因此事故发生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

施,控制事态。一般来说,事故发生单位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

括: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密切

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

的,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控制和保

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流失。

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或发现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

事故危害程度,涉及人范围,后果大小等因素,采取必要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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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

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

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

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

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

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处置。

本条第一款一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开展应急救援

工作,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第二、三项,

是各职能监管部门在本监管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采取的行

政措施,比如,在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工商机关采

取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同时,对相关食品应当送交合法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一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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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第四项规定了信息的发布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公众

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社会关注度比较大。如

果信息不实不畅,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因此,卫生行政部门要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方面要统一,全面公布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以平息社会猜疑和误解,另一方面普及食

品安全知识,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以消除公众的

不安。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之后,为了

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同时也为了惩戒有关

责任人,使别人引以为戒,必须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发

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

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

案)第四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

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事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可能涉及到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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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需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一些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

故有关的因素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七十

四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

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顺利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

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不得拒绝。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这些规定,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顺

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外,还可能与有关食品监管部门

的失职,渎职有密切关系。要最大程度地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加

强行政监管是重要环节。另外有些认证机构弄虚作假,对食品生

产经营进行认证时不严格要求,只收费不管质量等,某些认证机

构工作人员也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此,《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

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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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义务与责任。一

是报告的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主

要是在流通环节发现的,要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报告,工商所发

现的,要向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同时要报告上级机关;另外一种

是接到举报,发生的环节可能是流通,也可能是其他环节,都要

向卫生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举报的记录并留存备查。报告的形

式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最好是书面报告,便于查证和留

存。二是协同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当地政府或卫

生部门的指令进行处置,按照法定权限,对相关食品和设备采取

必要的措施,并展开调查和追查。对于发生在流通环节的食品安

全事故,是因食品质量引起的,要立即对相关食品的来源、去向

进行追查,涉及到辖区外要立即向上级机关和相关地工商机关通

报,并提供相关线索。根源是其他环节的,要立即向相关监管部

门通报,并提交相关线索。三是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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