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07 16:41: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一、易混淆的知识





1、结算会员的结算资格由证监会批准,在收到申请3个月内决定。





2、期货公司的成立在证监会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决定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的,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发后5日内报告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3个月的,证监会注销许可证。





4、期货公司成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不低于85%,可根据审慎监管和业务风险程度调高金额,近3年无违规,高管人员有相关的执业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资格,有健全的制度。





5、期货公司的行为:下列经证监会批准:(除4、7外受理申请后2个月决定)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等,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4、变更注册资本,(受理申请后20日内决定)



5、变更5%以上股权



6、设立、收购、参股、终止期货经营机构



7、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后20日内决定)





6、期货公司的行为:下列经证监会派出机构(分部)批准:(除②外受理申请后20日内决定)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营业场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 (受理申请后2个月决定)



③变更境内机构的场所、负责人、经营费范围



(4)、其他事项





7、期货交易所应发布:



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收盘价与开盘价、最低价与最高价、即时行情



未经交易所批准,不得发布 即时行情





8、期货交易所的行为:下列事项交易所先决定,后报告证监会:(先决定)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9、期货交易所的行为:下列事项先报证监会批准后执行:(先批)



章程变动、交易品种变动、合同变动 、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10、未经证监会核准,并报国务院批准,交易所不得从事:



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11、在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限制有关人员停止交易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不超30日







二、法规归纳:





1、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经营或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对公司及高管采取下列措施 :



谈话、 提示、 记入信用记录、 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



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后3日内解除措施。





2、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采取:



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





3.期货公司涉

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4、【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的处罚)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 (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对责任人的处罚)





5、【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



① 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 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





6、【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的



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



①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





8、【73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



【75条】交割仓库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1-10万



【76条】国有企业违规买卖期货的 责任人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





9、【74条】操纵期货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7条】境内机构、人员违规从事期货交易

的,



【78条】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



没有所得或不满20万元的,处以20-100万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任人:处1-10万





10、【80】中介机构违规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3-10万



法规总结:【70条】期货公司做没有经过批准的事项和证监会不允许做的事项,是1-3倍,不足10万处以10-30万,相关人员1-5万



【78条】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



【73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



【80条】中介机构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3-10万,



其他的全部是 1-5倍,不足10万的处以10-50万,责任人处以1-10万



对单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期货公司都是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分



对责任人的处罚是: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处以纪律处分



期货公司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相期货交易变





满足下列之一的;



① 为参与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



②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四、其他事项





1、公务员可以买卖期货。只是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不允许

期货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注:几日内全部是工作日,有别于其他章节,除下列外,其他全是5个工作日。



1、免除首席风险师决定前10日报告



2、临时任职高管人员3日内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外。临时任期只有6个月



3、违规被调查,期货公司自知悉日期3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条件:可以分四大类(一般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财务营业部负责人)



1、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职



应具有:诚实信用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



在期货等相关机构从业8年以上的,可免试期货从业资格,



下列不可以当高管:



①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开除日 起 5年以内的



② 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执行期 未满3年



③ 因违规托管、整顿、撤销日起的负责人 未满3年



④ 认定不适合人选日起 2年以内



⑤ 在党政机关任职的。



2、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外的一般的董事、监事具备条件:



① 具有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或法律、会计3年以上经验或经济管理5年以上经验



② 专科以上



3、 独立董事条件:



① 具有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或法律、会计5年以上经验或相关的高级职称



② 本

科、学士学位



③ 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④ 必须得时间和精力



其中下列人不可以担当:



① 在期货公司或关联方范围任职的人员及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② 在持股5%以上、前5名股东、有业务联系和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人员及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③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



④ 近1年内担任上述①-③的人员



⑤ 在其他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的人员



4、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条件:



① 期货经验3年上、金融业务4年上、法律会计5年上(研究生学历除期货年限外可放宽1年)



② 本科、学士位(期货10年、金融8年以上经验的可放宽至专科)



③ 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5、 经理层条件



① 从业资格



② 本科、学士位



③ 认可的资质测试



6、 总监理、副总经理的条件:基本同董事长条件,除③外



① 上述5的条件



② 期货经验3年上、金融业务4年上、法律会计5年上(研究生学历除期货年限外可放宽1年)



③ 担任期货、证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的经验



7、 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条件:



① 从业资格



② 本科、学士



③ 财务负责人: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营业部经理:期货3年上或金融4年上经验





二、任职审批:



1、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有证监会审批,或授权派出机构审批。



其他人员有: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2、要有推荐人的推荐。推荐人条件:任职1年以上的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注:没有独立董事】。推荐人每年最多推荐3人。



3、证监会通过审核资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进行审查



4、取得资格30日内上任,否则资格作废,除派出机构认可



5、期货公司任用、免除高管人员的,5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免除首席风险师的,决定前10工作日将理由、履历情况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士担任高管的不得超过30%。



8、高管人员最多在2家参股的公式担任董事、监事,只能担任董事、监事。不得在其他营利机构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9、营业部负责人不能在其他营业部兼职负责人。



10、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董



11、上述人员兼职的,自发生日期5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2、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的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外)监事。营业部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资格。但13条的情况除外。



13、取得经理层资格的,未参加年检、未通过资格年检、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任经理的,应重新取得资格。



14、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但未

实际任职的,应每2年参加一次培训并取得证书。



15、调整高管分工、对高管给与处分的,5日内报告



16.证监会可以认定不适合人选:2年内不得在任何期货公司担任高管,认定不适合人选的,应在3个月内做离任审计。



①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1年内累计3次被谈话; 累计3次给予纪律处分



三、处罚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警告



2、高官欺骗、行贿、受贿、非法牟利的,没收所得,处3万以下处罚。

金融期货结算试行办法





一、金融期货结算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二、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条件:



①结算风险管理岗位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相关经验。高管人员近2年未受处罚。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完整的年度,重组的按重组日计算。



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年内未受过处罚。



④ 期货公司近3年未受处罚,近3年内未出现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三、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条件



①上述二



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期货期货从业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合规;



4、申请日前3个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该年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四、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



① 上述二



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③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合规



④ 申请日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年度中,至少2个年度盈利且该年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五、证监会在受理后3个月做出决定或不决定的批复。批复后应向交易所申请结算会员资格。取得业务资格后6个月内未申请会员资格的,业务资格失效。



六、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不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



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也可以为非

结算会员办理。



因此,非结算会员的业务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办理后提交期货交易所。



七、非结算会员下达交易指令后,交易所应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有异议的向前两者提出。全面结算会员按照结算协议约定向非结算会员收保证金,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八、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有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拨。



九、除下列外,全面结算会员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① 依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资金、②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③收取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金及其他费用。



十、全面结算会员公司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保证金管理制度。



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非结算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标准的,客户应通过非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原则和措施强行平仓。



除上述外,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与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强行平仓情形。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先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再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



十二、全面结算会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十三、期货公司被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或暂停、终止的应在交易所通知日期3日内报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全面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在3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十四、全面会员应在定期报告中报告:①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变化②金融结算涉及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③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全面会员调整非结算会员保证金最低余额的,应在当日结算前向交易所和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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