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校园欺凌者付出法律代价
作者:刘武俊
来源:《浙江人大》2017年第12期
校园欺凌学生被判刑而不再是免于处罚甚至不处罚,具有鲜明的司法示范意义。这将给予
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现象有力的回击。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5名犯罪时未满18岁的被告人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或有期徒刑11个月。
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4名女被告人
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其间,5名女被告人还脱
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
信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
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鉴于5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
5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5名被告人从轻处
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赵某、李某、
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这一司法判决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
案校园欺凌恶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考虑到未成年的因素,没有适用5至10年的上限
处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下限内采用了1年以下的从轻处罚,符合罪刑法
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近年来,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和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冲突打
架是不同的。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直接
欺凌表现为语言、肢体等方式的攻击,而间接欺凌则是指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
北京的这一判决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对未成年人从
轻处罚并不等于不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实施严重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
应当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司法机关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向全社会普及这样的法律常识。
同时,也要教育和鼓励家长、学生和学校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学生合法权益。当然,校
园欺凌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仅仅依靠法律的手段也是不夠的,但没有法律手段也是万万不能
的。
治理校园欺凌行为,政府已经在行动。2016年11月11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委印发
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反校园暴力
法立法工作,待有关行政法规和配套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针对校园欺凌,不少学校和欺凌者及其家长,往往习惯于把它混同于学生们之间开玩笑、
闹矛盾等,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和稀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漠然的态度和姑息迁就的心
理让校园欺凌现象愈演愈烈。对于校园欺凌就应当理直气壮地说不,依据情节后果的轻重,该
判刑就判刑,该处分就处分,决不能含糊了事,决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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