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
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号】内交发〔2019〕243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内交发〔2019〕243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
办公路〔2019〕29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
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实施方
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
作,更好的净化行车环境,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自治
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
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统一执法标准、强化科
技支撑,利用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全面开展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加强信用惩
戒,保障货运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相
关部门按照职责协调分工、联合行动,健全完善“地方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协调、
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二)统一认定标准
全区应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从外廓尺寸、轴荷、质量严格
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认定,最终形成全区治超一盘棋。同时,建立健全入口检测出
口倒查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推动信用治超,做好数据交换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和计重收
费;加快货运源头及运输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
的交换共享,做好严重违法失信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以及责任主体信息汇总、报
送,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治超。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进一步规范全区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
立自治区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度、部署、督查等工作。
组长:雲雯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春雷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苏辉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
成员: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分管治超工作的副局长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管运营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负责全区高
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日常跟踪及会议安排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公路路政
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田清华同志兼任。
四、工作目标
到2019年7月底,将全区所有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完成检测设施建设
和设备安装,全面实施入口称重检测。
五、任务实施
(一)在建(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
对于此类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
建设,在项目建成通车时,同步投入使用;同时,要预留端口与治超联网管理信息
系统实现数据联通、业务协同。(责任单位:规划处、建设处、路政总队指导,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已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
2019年6月底前,我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要全部完成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
备)建设、数据联通等工作,7月份要全部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管理。(责
任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路政总队指导,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负责)
2020年9月底前,完成我区所有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及出口计重数据与治超
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实现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各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已加装称重检测设备正常运营的高速公路
对于已加装设备正常运营的高速公路,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排查,
根据路线上货车流量再次合理优化、布局检测设备,确保入口称重检测管理无缝隙
全覆盖,杜绝超限货运车辆驶入,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责任单位:各高速公
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任务分工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
办公路〔2019〕29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完成好各项工作。
(一)检测设施(设备)的配套措施
根据收费站场地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
在其前方采取渠化路面、安装标志标识、设置电子抓拍等措施,引导驶入货车至称
重检测车道接受检测,最终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责任单位:各高速公
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检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
选用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依法按时做好检定、校
验,确保检测设备的质量及精度符合国家规定,能够做到有效检测。(责任单位: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检测设施(设备)的运维管理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设备维护和应急
管理,建立和完善检测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和应急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工
作,保障设施(设备)稳定和网络畅通,实现不间断检测,形成我区高速公路入口
称重检测和出口计重收费双方信息的汇聚和联动。同时,与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
联网运行,实现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
(四)提升超限超载精准识别能力
加快推进治超系统、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和出口计重收费系统与道路运政管
理信息系统全面对接,实现货运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等基础道路运政信息数
据交换共享,提升货车超限超载精确判别能力,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奠定基
础。(责任单位:自治区运管局、路政总队负责)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盟
市,可利用原有的计重检测设备,对进入盟市货运车辆实施不停车称重检测,提升
货车超限超载的全过程识别能力。(责任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监督、路政总队
指导,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高速公路入口车道发卡管理
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要与收费站入口发卡协同联动,称重检测数据自动
传输至发卡系统,并按照治超工作需求设置相关的提示牌、电子显示屏和视频监控
等相关辅助设施,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合法装载的货车,系统自动记录称重检测信
息并发卡放行;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系统自动记录称重检测
信息,不予发卡,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告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
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处理。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强化收费站入口路政、交警、
收费等部门的联勤联动,确保治超工作高效开展。(责任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
局、路政总队、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违规放行车辆的责任倒查
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除出口收费站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应通知路
政总队或其盟市支队实施责任倒查。对于入口、出口收费站均为同一盟市的,由路
政总队所属当地支队组织倒查,并将结果抄告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入
口、出口收费站为自治区内不同盟市的,由路政总队组织倒查,并将结果抄告相关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入口收费站为外省的,由路政总队将相关信息抄告入
口所在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篡改、瞒报称重检测数据、私自放行等违法
违规行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
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入口收费站相关单位和人
员责任。对追责不力、整改不到位或多次大量放入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高速公路经
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因违法超限在高速公路
上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违反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
理。(责任单位:路政总队及各支队实施倒查、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称重检测与治超执法的联动管理
实现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系统、出口计重收费系
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将基础道路运政信息数据进行交换共享,
对货车超限超载精准识别。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与治超执法的联动工作
机制,将入口称重检测、出口计重收费时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及时推送至
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单
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监督、路政总队指导,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信用治超体系建设
将所有入口称重检测及出口计重收费的记录、违法运输车辆处罚信息等都记入
信用档案,建立高速公路信用治超工作体系。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
名单,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告制度(试行)》进行抄
告。(自治区运管局、路政总队、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保障称重检测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经费
对于还未审批的待建(新、改、扩建)高速公路,此项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总费
用;已审批但未办理交工的,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处理。(责任单位:厅规划处、
建设处负责)对于已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从公路运营管理费用中列支。(责任单
位: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提升科技水平
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对大数据及云平台等新技术新知识
的应用能力,提高治超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路政总队负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方式引导社会舆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以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让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能够正确理解并支持高
速公路入口治超。与公安交管部门合力依法打击恶意冲卡、聚集堵站等违法行为,
维护收费站的通行秩序。(责任单位:路政总队、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自治区已规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节点,跟踪具体实施情
况,及时自查互查并上报问题、进行整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组织有关单位统筹
开展督促检查,及时通报问题,限期组织整改,对推进缓慢、实施不力的单位进行
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运管局、路政总队、各高速公
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附件: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推荐布设及禁入方式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17:47: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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