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1.费曼导图@初级会计职称系列
2020/12/2日更新
2.法
2.1
定义——由国家制定or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
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2.2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3特征
①国家制定or认可,有国家意志性
②有普遍遵循的效力,有国家强制性
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有规范性
④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有公开和普遍约束性
2.4形式
2.4.1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根本法)
2.4.2法律
2.4.3行政法规
2.4.4地方性法规、自治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2.4.5特别行政区法
2.4.6规章
2.4.7国际条约
2.5分类
2.5.1根本法与普通法
2.5.2一般法与特别法
2.5.3实体法与程序法
2.5.4国际法与国内法
2.5.5公法与私法——保护公共利益的法为公法
2.5.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法律
3.1定义:法的渊源之一,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3.2法律关系
3.2.1定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2.2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2.3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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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包括:自然人、组织(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国家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参加某种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
定义: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的成年自然人
≥16岁的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内容——权利与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客体——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
3.2.4法律事实
定义: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分类
法律事件(非主观意志):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如生老病死
法律行为:主观意志
a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b积极性为与消极行为
c意思表示行为与非意思表示行为
d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e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f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3.3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4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几个法律部门
3.4.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3.4.2民商法
3.4.3行政法
3.4.4经济法
3.4.5劳动法和社会法
3.4.6刑法
3.4.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partment组成部分
音译惹的祸
4.经济纠纷
4.1概念: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间的,也包括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
4.2解决途径:平等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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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解决途径:平等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3仲裁
4.3.1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4.3.2特征:自愿协商、中立第三方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3.3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独立存在,不依附于任何机关)
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再度提起仲裁和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4仲裁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委员会之间也无关系。
4.3.5仲裁协议
定义:自愿提交仲裁的书面约定
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一经依法成立,仲裁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向仲裁委or人民法院请求裁定
一方仲裁委一方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未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继续审理。
4.3.6仲裁裁决
仲裁员:3名or1名;3名的应设首席仲裁员
第3名or该1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制度(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有其他关系、接受请客送礼的)
少数服从多数;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
形式:应当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应当不公开;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可以按照和解协议出具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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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和解协议出具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