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5-02-26 17:59: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弋阳房屋出租)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

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公民既要依法行使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的含义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

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关系

(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

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

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

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

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

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

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

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

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

不到权利.

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

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

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

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

点.

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

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

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

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

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

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

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

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

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

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

关系.

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

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

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

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

点和归宿.

(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

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义务的存在

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

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

要享受权利。

1、、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

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表现为

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表现为公民权利与

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

也是公民的义务。

四、

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

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

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

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

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

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

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

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

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

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

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

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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