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概念
《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
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
利,债务人也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
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
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
义务。
三、债发生的根据
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产生的关系。引起债产生的一定
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
利。
3.1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
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
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
称为合同之债。
3.2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
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债的关
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3.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
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
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3.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
得利益的应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
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
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之债四
•侵权之债大
•无因管理之债根
•不当得利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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