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法概述
第一节建设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建设法的概念
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
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
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二、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一)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
(三)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综合性
(二)复杂性
(三)协同性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
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人。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行政机关:1)国家计划机关、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3)国家建设监督机关、4)国家建设各
业务主管机关。
2、社会组织
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法人。
(1)建设单位;
(2)中国建设银行;
(3)勘察设计单位: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①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取
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②工程设计企业,工
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
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4)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3、公民
公民个人在建设业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1、为财的客体;
2、表现为物的客体;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1、建设权利;
2、建设义务。
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
3、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1)自然消灭,(2)协议消灭,(3)违约消灭。
(二)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法律事实;
2、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1)自然现象引起的,2)社会现象引起的;
(2)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2)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4)立法行为,5)司法行为。
第三节建设法构成
一、建设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与规章:1.地方性法规,2.地方政府规章
(六)技术法规
(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二、建设法构成
(一)建设行政法律
1、计划法
2、税法
3、城乡规划法
4、土地管理法
5、建筑法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
7、市政公用事业法
8、村庄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
9.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0、风景名胜区法
11、限制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法
12、各行各业监督管理法
建设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指令性,(2)非对等性,(3)强制性,(4)灵活性。
(二)建设民事法律
1、民法通则总则
2、物权法
3、建设合同法
4、建设企业法
5、住宅法
建设民事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平等性,(2)有偿性,(3)任意性,(4)相对稳定性。
(三)建设技术法规
1、设计规范:(1)建筑设计规范,(2)结构设计规范,(3)防火设计规范等等技术标准和规程。
2、施工规范
3、验收规范
4、建设定额
建设技术法规具有以下特征:(1)科学性,(2)标准性,(3)系统性,(4)稳定性。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基本概念
1、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镇。
2010年《中小城市绿皮书》显示,我国中小城市数目已达2160个,56%的地级以上城市为
中小城市。划分标准为: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
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
2、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3、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
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4、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
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
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二、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
1、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立法概况
2、城乡规划法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规划区)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
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
一、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1、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3、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4、保持地方特、民族特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5、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二、城乡规划的种类
(一)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
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
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2、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
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
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3、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
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乡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详细规
划可根据需要编制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
三、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
审批。
四、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城乡规划实施的概念和方法
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
求,使生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这即是城乡规划的实施。
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人民众了
解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以之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
动,并对各类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进行监督。
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后,方可进行有关建设活动
的制度。
二、选址意见书制度
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
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用地申请。
(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
(3)提供设计条件。
(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材料。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1)领证申请。
(2)初步审查。
(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
建设工程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验线、现场
检查和竣工验收。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临时建设的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节城乡规划的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
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
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
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
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
批机关备案。
第五节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
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
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节法律责任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1、土地
根据土地的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二、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
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部土地分属国家(即全民)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只有国家和劳
动众才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国有土地范围大、数量多,国家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土地都归自己使用。
3、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农民集体,它可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
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4、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侵犯,并对各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划分和确定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
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
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
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
第二节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概述
(一)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国策
“十分珍视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
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田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土地总体规划的内容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确定规划目标。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
(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2)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
分阶段任务;
(3)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
(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5)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6)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三、耕地保护
(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三)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废弃耕地
1、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2、鼓励土地整理
3、严禁毁损、废弃耕地
第三节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1、规划内建设用地
2、规划外建设用地
二、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
1、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要求
2、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三、国家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及补偿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征用土地的审批
征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实施条例》的下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报告,该
预审报告必须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批;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
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
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
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
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征用土地的实施
3、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除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
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4、征用土地的劳动力安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交由建设单位使用。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除上述国家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通过有
偿使用的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租
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3,国家建设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
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因(1)、(2)两项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五、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二、违法案件的处理
1、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
2、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
3、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定义
2、建设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
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
(1)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
(2)按标准的级别,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3)按适用阶段,工程建设标准又可分为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4)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
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
(6)注意与现行标准的协调。
(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发布
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一)工程设计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二)工程设计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设计阶段和内容
(一)设计阶段
1、一般建设项目;
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
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
(二)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勘察文件
2、设计文件
3、材料、设备的选用
(三)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
1、总体设计:
2、初步设计
3、技术设计
4、施工图设计
三、建设工程抗震
(一)建设工程抗震的概念
(二)抗灾设防
1、抗震设防范围
2、抗震设防设计
(三)抗震加固
1、抗震鉴定
2、抗震加固
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1、设计文件的审批
2、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二、施工田审查的范围及内容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1)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2)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
四、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
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
3、争议的解决
五、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1、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1)设计文件质量责任
(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3)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构
2、监督管理的内容
二、违法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1)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2)非法转包的责任;
(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
3、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
(一)建筑法的概念
(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法
(一)建设工程法的概念
(二)建设工程法的调整范围
1、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
2、建设工程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
(三)建设工程行政执法
1、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概念
2、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特征
(1)内容广泛;
(2)专业性强;
(3)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
第二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及性质
(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性质
1、任何建设项目,都要根据各自的使用目的,结合不同功能,先设计、后施工;
2、建设的工程项目位置固定,而施工却是流动的;
3、工程项目建设耗资巨大、工期长、建设环境复杂多变,不可预见因素多,稍有失误则损失惊
人。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立项批准,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
1、立项的主要内容
2、工程项目的审查权限
3、可行性研究
4、建设地点的选择
5、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
6、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审批
(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三)施工安装
1、工程开工的准备
2、计划安排
3、组织施工、安装
(四)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节建筑工程许可
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一)建筑工程许可的规范
(二)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二、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
(一)国家对建筑工程从业者实行资格管理
(二)国家规范的建筑工程从业者
1、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
2、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
3、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的管理
第四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二、建设工程招标
(一)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四)招标的一般程序
(五)招标文件的内容
(六)标底的编制
1、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
2、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
3、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及组成内容
(1)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
(2)标底的组成内容
4.标底的保密
(七)发布招标公告
1、指定的媒介
2、招标公告
(八)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九)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发售
2、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
4、投标截止时间
三、建设工程投标
(一)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符合的基本法律要求
2、投标文件的内容
(二)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的概念
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期限
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四)联合投标
1、联合投标的含义
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
(一)开标
1、开标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2、开标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3、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形
(二)评标
1、评标方法
2、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
(三)中标
1、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3、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1)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2)招标人提供付款担保
五、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一)招投标监督机构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1、招标备案
2、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
3、定标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合同的备案
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种类
(一)按照承发包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二)按承发包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
1、设计一建造及交钥匙承包合同,即全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即承包商承担一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
3、管理总承包,即CM承包方式。
4、单位工程施工承包。
5、分包合同。它是承包合同的分合同。
(三)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
1、固定价格
2、可调价格
3、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2、发包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
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及交付日期;
4、勘察设计收费的依据、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五)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节建设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
二、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类型
1、建设前期监理合同
2、设计监理合同
3、招标监理合同
4、施工监理合同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新示范文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部分是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是专用条件。
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
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生产厂、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
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
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基本要求
2、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
4、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其他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节建设工程安全
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
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防治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
1)企业经理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2)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3)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4)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5)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机械动力、材料、财务、教育、劳资、卫生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
自的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2)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制
2、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2)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
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二)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事故报告
3、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4、事故调查
(三)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六章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标准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1、概述部分
2、正文部分
3、补充部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1、建设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
2、建设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3、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建设速度
4、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技术进步
第三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二)《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关键
(三)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
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
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
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概念
房地产、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各种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人们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所形
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它包括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房地产经济关系、房地产民事关系)。
二、房地产管理法立法的目的与现状
(一)房地产立法的目的
1、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
2、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3、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4、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法的立法现状
1.宪法中所含房地产法律规范
2.我国普通法律中所含的房地产法律规范
3.调整房地产关系的专门法律
4.调整房地产关系的专门行政法规
5.调整房地产关系的专门部门规章
6.调整房地产关系专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1、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2、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原则
3、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的原则
4、国家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守法的原则
(二)城市地产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对主体的效力范围;
2、地域效力范围;
3、时间效力范围
四、房地产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
4、土地使用者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含地下之物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限制
1、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
2、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宏观调控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拍卖出让
2、招标出让
3、协议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
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概念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六)土地使用权终止和续期
1、土地使用权终止:
因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终止。
在出让合同的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节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二、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1、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2、,必须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必须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三、房地产开发的要求
1、按合同约定开发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3、严格竣工验收
综合验收的条件是:(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能满足使用;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
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4)施工机具、暂
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满足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要求的条件
5、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
3、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第四节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定
(一)房地产交易概述
(二)房地产交易的价格管理
(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
二、房地产的转让
(一)转让的条件
(二)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与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
1、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2、商品房预售条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
4、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
5、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
四、房地产抵押
(一)房地产抵押概述
(二)房地产抵押的设定
五、房屋租赁
(一)房屋租赁概述;
(二)房屋租赁合同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概述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条件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种类
(1)房地产咨询机构、(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3)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五节城市房屋拆迁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
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房屋拆迁形式:自行拆迁、委托拆迁
(三)房屋拆迁协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的概念
(二)拆迁补偿形式
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三)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
三、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助
(一)房屋拆迁安置
(二)房屋拆迁补助
包括三种:一是搬迁补助费,二是临时安置补助费,还有一种是损失补助费。
第六节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
第八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广义上的风景名胜区,是具有较高美学、科学与历史文化价值,以自然景观为主,融人文景观
为一体,有国家典型性、代表性的特殊地域。
(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
1、风景名胜区是一个珍贵的资源库,它是自然遗产或是前人的文化遗产。
2、风景名胜区具有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
3、风景名胜区的资源既是珍贵的,又是脆弱的,不可再生。
(三)我国风景名胜区概况
我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计151个。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现状
第二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一、风景名胜区的审定
(一)风景名胜区审定的标准
风景名胜区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面积不少于lOkm2,具有优美景观,特殊生态或地形,具有国家代表性;
(2)为长期保护优美自然景观,原生动植物、特殊生态系统而设置•;
(3)应由国家权力机构采取措施,限制工商业及聚居的开发,禁止伐木、采矿、建厂、放牧
及狩猎等行为,以便有效地维护自然景观和生态;
(4)要维护现有的自然景观,作为现代及未来的旅游审美、科研、教育及启智的资源。
世界遗产地应该具有以下条件:
(1)反映地球进化历史主要阶段的突出范例;
(2)重要的地质过程、生物进化和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突出代表者;
(3)独特、珍稀濒危生物物种的栖息地。
(二)风景名胜区审定的程序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二
级,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原则
1、整体保护原则
2、自然的保护方法原则
3、维护自然生态原则
4、尊重历史文化原则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2)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
(3)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地貌,严禁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
(4)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水体,制止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活动。
(5)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
(6)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格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并且要进行调查、鉴定,登记
造册,建立档案。
(7)要保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
(8)对古建筑、古园林、石刻等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和其他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要严格
保护,定期维护,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三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建设
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则
1、全面调查,整体保护
2、因地制宜,因景制宜
3、恰当、合理布置配套设施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
1、规划编制的内容
2、规划编制的程序
3、规划的审批
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一)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含义
(二)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原则
1、以保护为主的原则
2、遵循规划原则
3、风格协调和谐的原则
(三)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管理
1、可行性论证
2、建设用地管理
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5、设计施工管理
第四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的协调管理
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
1、治安、安全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
3、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章市政建设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四大行业。
(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分类
1、市政工程业
市政工程业可划分为: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城市防洪三部分。
2、城市公用事业
城市公用事业是指从事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建设与管理的行业。
3、园林和绿化业
园林与绿化业是指从事各类园林、苗圃、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的行业。
4、市容和环境卫生
市容和环境卫生业是指从事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及卫生埋填、城市公共
厕所等建设与管理的行业。
二、市政公用事业法律规范
第二节市政工程法律制度
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
(一)城市道路的概念及范围
(二)城市道路建设
1.城市道路建设原则
2.城市道路建设资金
3.城市道路建设的设计和施工
4.城市道路与铁路、自建道路、公路、河道的关系
(四)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1.路政管理的任务
2.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电器、配
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二、城市防洪设施工程
(一)城市防洪设施的范围
(二)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三)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
三、城市排水工程
(一)城市排水的概念
(二)城市排水的规划与建设
(三)排水设施的维护
第三节城市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一、城市供水管理
(一)城市供水的概念
(二)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三)城市供水水源
(四)城市供水的经营
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1)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确保
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4)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3、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4、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5、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五)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二、城市节约用水
三、城市供热管理
(一)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
(二)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体制
(三)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
四、城市燃气管理
(一)城市燃气的概念
(三)城市燃气的使用
(四)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五)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处罚
五、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一)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原则与措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
1、实行经营审批制度
2、实行线路专营权制度
3、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
第四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制度
一、城市市容管理
(一)建筑物和城市设施的市容管理
1、建筑物和城市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2、建筑物和城市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1)建筑物和城市设施的市容管理应始于城市规划阶段。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
设计要求。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二)户外广告等的市容管理
(三)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市容管理
(四)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容管理
(五)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管理
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
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
(二)公共厕所的管理
(三)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广场、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责任制
2、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四)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城市生活垃圾的倾倒
2、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3、城市生活垃圾存放、运输的设施、车辆
4、禁止行为
(五)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化服务
1、成立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2、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环境卫生管理
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城市园林绿化法律制度
一、城市绿化管理
(一)城市绿化管理体制
(二)城市绿化的规划与建设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
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城市面积相适应的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实际情况规定。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
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
地和风景林地等。
4、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当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5、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是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实施阶段,对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
作用。
(三)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1、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4、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5、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城市园林管理
(一)城市园林及城市园林绿地
1、城市园林
2、城市绿地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1)公共绿地、(2)专用绿地、(3)生产绿地、(4)防护绿地、(5)
风景林地、(6)居住区绿地是指居民区内除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二)园林的规划建设
1、城市园林的规划
(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
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
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全国城市建城区绿化覆盖率由80年代初的10.1%提高到2007年的
35.1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3.45m2提高到8.30m2。
(3)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
用地面积的25%。
2、城市园林的建设
(三)园林绿地、植物的管理
第十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与作用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3、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5、依靠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科学性
2、综合性
3、区域性
4、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
1、宪法
2、刑法
3、环境保护基本法
4、环境保护专项法
5、环境保护资源法和相关法
6、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7、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8、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9、环境标准
10、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11、其他要求
第二节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专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共分6章47条,内容涉及我国环保工作的各个方面,内容广泛。这里,将主要内容概括如
下:
(一)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二)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做了规定。
(四)对制定环境标准做了规定。
(五)对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定。
(六)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二)规定了评价的时机。
(三)规定了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体,即开发建设单位。
(四)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基本内容。
(五)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六)规定了承担评价工作单位和资格审查制度。
(七)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工作费用的收取。
二、“三同时”制度
所谓“三同时”是指新扩改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
三、在建筑施工企业大力推行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IS014000包括五大部分、17个要素。五大部分是指:1.环境方针;2.规划;3.实施与运
行;4.检查与纠正措施;5.管理评审。
这一环境管理体系模式遵循了传统的PDCA管理模式:规划(PLA)、实施(DO)、改进(ACTIO),
即规划出管理活动要达到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检查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实
施与实现过程不会偏离原有目标和原则,实现过程与结果的改进提高。
有人问我,爱情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无从回答,我只知道,为了遇到那个人,我等待了很多年,甚至快要忘了自己到底寻的是什么?
是心灵的寄托还是真实的感受,我不知道,也不在乎,我执着于这份寻觅,我也不怕世事沧桑,更不怕容颜老去,哪怕还有一丝微弱的光,我都会朝着光芒勇敢的追逐。
爱情的世界里,究竟是什么样子?我曾经问了自己无数遍,我想象着,却给不出任何答案。我只知道:我要遇见你,我渴望见到你,我要把全部的爱给予你!我为什么如此渴望爱情?因为我相信我们的爱情早已命中注定。
都说,住在爱情世界里的人会变傻,她的欢喜和忧愁都会牵动着你的心,她哭了,你会心疼不已;她高兴,你会开心一整天。
你会无时无刻的关注她的喜怒哀乐,第一时间回复她的消息,只要有时间,你的脑海里都是她的影子,为了让她开心快乐,做什么都是值得的。从此,你的世界里最重要的人就变成了她。
有时候,你们也会吵架,可你从来不生气,因为你爱她,换作别人你会置之不理,而她的一句玩笑话你都会深思半天,到底是自己哪里做的不够好。
因为你怕她生气,怕她伤身,怕她不够幸福,你只想把全世界的爱都给她,这样的吵架让你更心疼、更深爱她。
还记得吗?你曾经无数次问我,什么时候去看你,而我何尝不想时刻在你身边!或许我们的爱情就是适合天南海北各居一方,也许这才是我们爱情保鲜的秘籍,静静的欣赏,悄悄的守望,深深的爱着.
最美的爱情莫过于,一起漫步夕阳西下,看岁月写满人世繁华,一起欣赏落日余晖,听时光吟唱岁月静好。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13:06: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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