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22)-法硕

更新时间:2025-04-02 20:57:24 阅读:226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深圳积分入户申请)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

识点(22)-法硕一、国家机构及其特点ﻭﻪﻭ

ﻪ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

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

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

事机关等等。

ﻭ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织

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ﻪﻭﻭﻪﻭ第一,鲜明

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组织,而不是

社会全体成员的组织,其权力运作及职责都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ﻪﻭ第二,历史性。国家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而为实现

国家职能设置的国家机构在不同的时期其

组织和职能都有较大的区别,并随着国家的

变化而变化。

ﻭﻪ

第三,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

强制力。所谓特殊的强制力,即以军队、警

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

因此,它不同于诸如学校、商店、工厂等企业

事业单位这样的社会组织。

第四,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国家

机构的具体设置、职权划分及相互关系非常

复杂,各机关按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有

机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ﻪ第五,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

在职责范围内互不干扰,国家权力按照行使

职权的性质和范围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

国家机关又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

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作。

ﻭﻭﻪ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

点(23)-法硕一、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

制原则

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

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

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

制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ﻭﻪ

ﻪ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

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

构。我国《宪法》第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二款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

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不称职的

人民代表。在法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权

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实行集中负责

制,以求真正代表和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ﻭﻪﻭ

第二,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

地位。《宪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由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并监

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使这些国家机关的

组织和活动奠定在民主基础上;同时,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宪法和法

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ﻪ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

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

间的关系是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重要领

域和方面。中央统一领导与发挥地方的主动

性和积极性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下级

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要求。ﻭ

二、责任制原则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ﻭ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后果承担责任

的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

实行工作责任制。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

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

责任制,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

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

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出决定。集体组织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

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由集体承担

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就是实行

的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亦称

首长负责制。它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

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

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

可以避免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

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

效率。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其所属各部、

各委员会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都实行个人负责制。ﻪﻭ

ﻪﻭ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

点(24)-法硕一、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应遵循的原则ﻭﻭﻪﻭ我国现行《宪法》第51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

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

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

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

的指导原则。ﻪﻭ

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

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首先,公民

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

权利和自由。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

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

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

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此外。公民享

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

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

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

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就国家而言,应该

尽快地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逐步扩大公

民享受权利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实现权

利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就公民而言,在行使

权利自由时,则必须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

平出发,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能,提出

过高要求。ﻭﻭﻭ正因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始

终是受社会和生产文化水平的制约,所以,

尽管公民的权利自由最终须由个人享有,具

有个体性,但究其实质却是社会的。在现实

生活中,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因而权利

自由还是具有社会性,还要受他人的权利自

由限制。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之前必须设想

三方面利益:自己的、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

的、权利义务人之外第三者即社会利益。只

有这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

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

途。据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在行使

自己的权利自由时,不得滥用权利,违背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

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

社会和集体利益是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前

提条件,因此,公民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国

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此外,在我国,每个公

民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

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在行

使权利自由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

合法权利和利益,否则必将侵害他人的自由

和权利并导致个人自由和权利丧失,从而导

致社会秩序混乱,并阻碍国家发展。因此,

任何公民的行为应以保障他人自由和权利

为前提。

ﻪﻭ二、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的规定ﻪﻭﻭﻪﻭ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

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

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

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

权。人权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历

史。

ﻭﻪ

ﻪ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

“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我国将人权入宪,

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奠定了法理基础,

使人权在我国从政治宣言上升为宪法规范,

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

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

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

作。

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意味着向世人郑重

宣示:宪法和法律已经写入的公民的自由和

权利,都将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同时,在

如何落实对人权的保障问题上,新的宪法修

正案特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

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

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

为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提供了物质基础。ﻪﻭ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

识点(25)-法硕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

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

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

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

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

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

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

则。ﻪﻭ

ﻪﻭ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

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

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

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

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

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

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

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ﻪﻭﻭﻪ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说

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性。2ﻭﻭﻪﻭ.权

利和义务互相依存。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

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

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

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

子女而言则是一项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

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

就无法得到保障。

ﻪﻭ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

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

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在我国,

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

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

保障,激发起公民的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

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

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

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

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

大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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