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5-04-09 11:18: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STATISTICALTHEORYADPRACTICE

浙江省统计局

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

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

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我省《关

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

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

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

监督渠道,防范和惩治统计、

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统计局统计执法职

能部门具体负责统计违法举报的

受理、核实和处理工作。局其他职

能部门收到有关统计违法方面的

举报,统一交由统计执法职能部门

处理。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

循依法、公正、及时、保密原则。

第四条省统计局通过浙江统

计信息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和浙

江统计微博、统计等向

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及邮

政编码、网络举报邮箱等举报

渠道。

第五条电话举报的,应当填

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

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来信及其他转

办的举报,应当逐件拆阅,并保持

举报信封、材料的完整;通过网络

举报的,应当保持举报内

容的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

理;来访举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

622018年第5期

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六条接到举报后,应当填

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

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

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

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七条省统计局接到的举报

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违反统计法律

法规且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应当

及时受理,并及时报告有关局

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本局职责

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

律法规的,及时转交本局其他有关

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局职

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

式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

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

理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

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

出实质性新线索,匿名举报的不予

受理,实名举报的应向其解释

清楚;

(五)举报事项不明确、事实不

清楚,且匿名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举报核查的方式:

(一)直接核查;

(二)转交设区市统计局核查。

第九条下列情形的举报,原

则上由省统计局直接核查:

(一)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

重的;

(二)举报内容跨设区市的,可

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

局交办的;

(四)其他应当直接核查的。

第十条举报案情简单清晰、

统计违法情节较轻或其他应当由

设区市统计局核查的举报,转交设

区市统计局核查。设区市统计局

要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省统

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省统计局直接核查

结束后,对违法情节严重或影响恶

劣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违法情节

较轻的,移送设区市统计局立案

查处。

第十二条举报案件办理完毕

后,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

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

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案件结案后,应及

时完整地将举报和办理过程中的

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本制度制定前的有

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定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依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浙江省统

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

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18:2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4163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