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ISTICALTHEORYADPRACTICE
浙江省统计局
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
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
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我省《关
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
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
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
监督渠道,防范和惩治统计、
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统计局统计执法职
能部门具体负责统计违法举报的
受理、核实和处理工作。局其他职
能部门收到有关统计违法方面的
举报,统一交由统计执法职能部门
处理。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
循依法、公正、及时、保密原则。
第四条省统计局通过浙江统
计信息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和浙
江统计微博、统计等向
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及邮
政编码、网络举报邮箱等举报
渠道。
第五条电话举报的,应当填
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
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来信及其他转
办的举报,应当逐件拆阅,并保持
举报信封、材料的完整;通过网络
举报的,应当保持举报内
容的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
理;来访举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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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六条接到举报后,应当填
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
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
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
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七条省统计局接到的举报
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违反统计法律
法规且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应当
及时受理,并及时报告有关局
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本局职责
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
律法规的,及时转交本局其他有关
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局职
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
式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
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
理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
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
出实质性新线索,匿名举报的不予
受理,实名举报的应向其解释
清楚;
(五)举报事项不明确、事实不
清楚,且匿名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举报核查的方式:
(一)直接核查;
(二)转交设区市统计局核查。
第九条下列情形的举报,原
则上由省统计局直接核查:
(一)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
重的;
(二)举报内容跨设区市的,可
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
局交办的;
(四)其他应当直接核查的。
第十条举报案情简单清晰、
统计违法情节较轻或其他应当由
设区市统计局核查的举报,转交设
区市统计局核查。设区市统计局
要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省统
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省统计局直接核查
结束后,对违法情节严重或影响恶
劣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违法情节
较轻的,移送设区市统计局立案
查处。
第十二条举报案件办理完毕
后,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
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
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案件结案后,应及
时完整地将举报和办理过程中的
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本制度制定前的有
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定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依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浙江省统
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
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18:2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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