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
外商事案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6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03.17
【实施日期】2005.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
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通知
(沪高法[2005]67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各
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高院审委会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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