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读《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

更新时间:2024-12-14 00:29: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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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 

——读《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 

陈晓玉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 贵州 遵义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563000)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3—0260—02 

摘要:《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它规则的形式在有关判例和成文法的基础上,对英格兰的冲突法加以编纂。这本书首先确立 

国际私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对上述原则加以阐释,进而又对各个规则和例外情况加以说明。本文主要是笔 

者通过对该书的学习研究,比较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对物诉讼弱势合同 管辖权的限制 

近段时间我拜读了由莫里斯主编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 带费或领航费,或是为了获得救助费。从上述说明中我们可以明 

法》(上)一书。这本书源于戴西在1835—1922所著的《冲突法》。 白英国对有关船舶相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要广泛而严格得多. 

它以规则的形式在有关判例和成文法的基础上,对英格兰的冲 其最终目的还是在于维护交易特别是大宗交易的安全。随着我 

突法加以编纂。这本书首先确立国际私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通过 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航空器等有巨大经济价值的 

系列的规则对上述原则加以阐释,进而又对各个规则和例外 物参与或伴随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多。如果在立法上不对有关 

情况加以说明。英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经常援引该书 船舶、航空器等物在某些时候类似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进行 

中的一些内容。因此,这本书对于仍在国际私法学这一城堡爬墙 考量,使一些相关的债权不能获得良好的救济,从长远来看必然 

而观的我等小辈学习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研究 会伤害本同或本国国民的利益。因此.突破观念的桎梏确立对物 

英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演进方面有很大的帮助。 诉讼制度是有相当的必要性的。 

在较为仔细地研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深明白了该书为何被称 二、有关对“弱势合同”的救济 

我国的民事立法法中未就一些“弱势合同”例如消费合同、 

为传世之作的原因。戴西老先生在十九世纪创立的理论对今日 

的国际私法实践仍具有深刻的影响。继而反观我国立法及司法 雇佣合同、保险合同制定特殊的规则。以保护合同当事人中的弱 

实践相比较而言仍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者。英格兰法通过一些较为特别的方式来防止不正义的结果发 

生。在英格兰法中有一种自身限制的成文法,这种成文法规定它 

或英格兰的首 

对物诉讼在我国一直都为立法者所否认,普遍拒绝对物诉 

的某些条款仅适用于英格兰国民.或英格兰船只。

讼的理由是认为“物”仅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成为法 都,或在礼拜日适用,或适用于禁猎期间可猎捕的各种鸟类,或 

、有关对物诉讼 

律关系的主体。而在英格兰法中则存在对物诉讼。主要是对物海 某几种雇工。它们使这种成文法的适用,限制在与制度该法的立 

事诉讼。英格兰法中存在的对物诉讼,就是现在在其高等法院法 法机关所属国家以一种特殊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某些人、事物、事 

时间和地点。如果它们包含在一个英格兰法规中,那么,只有 

座分庭中.针对船舶或其他与船舶有关的诸如货物或者运费之 

件、

 

类的物。或者针对航空器或气垫船提起的对物海上诉讼,其主要 

在英格兰内国法的适用已经首先得到确定时,它们才应当适用,

目的是满足原告对物的请求。对物诉讼的实质就是法院可以扣 除非该法规有相反的规定。如果它们包含在一个外国法规中,英 

留或变卖该物。以满足原告的请求。很多对物诉讼中.实际上没 格兰法院应当把该法规和它的自身限制条款一起适用,否则它 

有发生扣留的事,因为物的所有者商妥给付保证金或者(惊原告 就会扭曲该法规的含义并在依其规定的条件不被适用时去适用 

同意)某些其他保证。保证金不能给付,而且实际上其他保证也 它。这种自身限制成文法在( ̄1978年雇工保护(联合)法}141条 

不能接受,除非被告出庭因而服从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诉讼 规定,该法的某些条款当雇员依其雇佣合同平常在大不列颠之 

继续进行,就好象它是一个对人诉讼,而且被告的责任因而不限 外工作时不得适用。这种成文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本国同内 

于保证金的数额或者该物的价值。所以扣留的威胁。经常成为物 的某些特殊的利益体特别弱势体的利益。英格兰成文法中 

的所有人服从管辖权的原因或诱因。事实上我国《海商法》在涉 

还有一种超越成文法,这种成文法是不管标准的冲突法如何规 

及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面与对物诉讼制度有某些相似之 

定都必须得到适用的成文法,它主要调整合同中涉及国家或某 

处,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我国《海商法》规定只能通过法院扣押 些弱势体利益时而强制适用,类似于我们的强制适用法。英格 

制定了某些 

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而且我国保护的五种海事请求权转 

兰 ̄1977年不公正合同条件法》为了消费者的利益,

 

移时,其船舶的优先权也随之转移。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 

强制性的规则。某些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超出这些规则订立合同:

的转让而消灭。我国海商法中这种关于优先权的制度在对与船 

而为了防止他们间接地通过同意某外国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 

舶相关的债权的保护上与英美法中对的物诉讼在目的上具有一 

这样做,该法27条第(2)款规定,即使合同的任何条款意图适用 

该法还是有效的。如果该款规 

致性。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 

联合王国之外的某个国家的法律,

 

作为现象却是存在的。然而这种现象也仅针对船舶优先权才能 

定的两个条件之中的任何一个得到满足的话。

对相对应的船舶寻求救济,也就是说“对物诉讼”的对物范围相 我国的民事立法对某些合同中弱者的利益关注得比较少, 

当狭小。在英格兰法中能够提起对物海事诉讼的物如下:船舶、 例如,我国没有对消费合同、雇佣合同、保险合同这些合同的法 

在船上或已被从船上卸下。并且仍可作为货物看待的物、运费、 律的适用、诉讼管辖规则进行特殊的规定,我认为应对“弱势合 

航空器及其货物、拍卖船舶、货物或航空器的收益。当然并不是 同”的法律适用进行强制规定,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保护 

上述列出的所有这些请求,都可以对所有这些物提起。例如,碰 

弱者的利益和赔偿损失方面比强制规定的法律对弱者更有余 

那么才能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管辖法院方面应赋予弱 

撞诉讼可以对船舶或运费提起,但不能对货物提起:诉讼仅能对 

地,

丁作地国法院以 

航空器提起.如果该请求是为了获得当航空器处于水上时的拖 

势一方在弱势一方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惯常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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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营业地所在地国法院之中,选择起 

国法院将应原告的申请继续对该案进行实质的审理做}“判决。 

诉法院的权利:保险人、消费合同另一方、雇佣合同另一方只能 

我国对于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最 

在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消费者、雇员住所地、惯常居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所地或惯常工作地国法院提起诉讼。 

的意见》有两条作了相关规定,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 

三、有关管辖权的限制问题 

住在外国,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 

每当有必要避免不公正时或管辖权冲突时,英格兰法院就 

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 

会引入中止诉讼原则、不方便法院等原则以中止或取消在英格 

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兰的诉讼或其他程序.或者限制在外国法院起诉或继续进行诉 

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 

讼程序或执行外国判决。 

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对某一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具 

和同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 

体情况认为自己不方便受理案件,而有另一个更方便的法院可 

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 

以行使管辖权时,就不对有关的案件行使管辖权。斯科特大法官 

判决、裁定。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定的国际条约另有 

对于这一原则的适用陈述了以下的标准:(1)仅仅只是对便利的 

规定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 

权衡.不是剥夺一个原告在一英格兰法院进行诉讼的有利条件 

诉讼管辖权冲突时,首先是如果有国际条约规定,依照国际条约 

的充足理由.如果它不是因此已被适当提起的话,向法院申诉的 

的规定。其次,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我国法院允许平行诉讼,完全 

权利不得被轻易被拒绝。(2)为了证实中止是正当的,两个条件 

不顾及外国法院对案件审理是否比国内审理更为适当,并且拒 

必须被满足,首先是被告必须使法院确信诉讼的继续进行会导 

绝该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这是我国立法过分强调国家主 

致不公正,因为它对于他是压制性的和缠诉的.或者是以某种其 

权而忽视国际协调的表现.我认为这将不利于国际协调与合作。 

他方式滥用法院的诉讼程序:其次是中止不得对原告产生不公 

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这将为我国的对外开 

正。在这两种情况下,举证的责任都在被告。迪普洛克勋爵以下 

放树立诉讼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述方式重述了斯科特大法官阐述的第二部分:“(2)为了证实中 

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应引人中止诉讼原则、不方便法 

止诉讼是正当的。两个条件必须得到满足,首先被告必须使法院 

院原则,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在外国法院 

相信存在一个他服从其管辖权的法院.在该法院实际上可以更 

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进行的诉讼已经作出判决或 

小的不便利和更少的开支,在双方当事人间做到公正,其次该中 

者正在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可以不行使管辖权。但我国 

止必须不得剥夺原告正当的个人或法律上的优势.如果这种优 

法院受理在先,或者不行使管辖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 

势在他行使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时本可享有。”从上表述我们可 

保护的,我国法院才可以对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对于下列情形 

以看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的诉讼我国法院应中止在中国的诉讼或禁止当事人在外国诉讼 

如果自由裁量权不能得到较好的发挥那么就不能指望这个原则 

或起诉:(1)当事人非善意地提起平行诉讼的:(2)平行诉讼的产 

的较好利用,所以公正、正义的诉讼寄望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生、进行系因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行为而引起的;(3)当事人双 

中止诉讼原则在英格兰历史上很早就确立了。它是关于英 

方曾约定,由我国法院或某外国法院为管辖法院,且该约因是有 

格兰法院之间诉因竞合而停止一方诉讼的做法.在1 874年就有 

效的、可行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个较为抽象笼统的原则,在实 

关于在教会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就相同原告提起的诉讼而判 

践中不好操作,对该原则的利用应针对当时案件实际情况作以 

定:“不应提起两个相同的诉讼来闲扰被告是正义和公平的规则 

下考量:首先原告在另一个地方的法院起诉是否能够获同样的 

的要求”。中止诉讼原则一般适用于内国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 

司法救济,在法律的适用上其是否会因适用法律的不同而遭到 

还没有做出判决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在进行实质审理之前,被告 

不利;其次,法院受理案件是否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最后。法院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证明成立,则中止诉讼程序。当然,中止 

受理案件后再调查取证方面有无困难、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能 

诉讼往往以能合理预期外周法院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能被 

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内国法院承认的判决为条件。并且,在案件中止审理后,如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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