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
一、关于涉外电子合同的管辖问题
笔者认为,电子律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主要是国
际法问题。因为在信息网络上国界几乎不复存在。从国际法的角度讲,管辖权是
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具有审判权的司法机构对特定范围的案件受理和审判的权限,
是主权国家的一项根本权利。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到
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电子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就当属电
子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了。从传统来看,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那么
包括:1.地域管辖原那么,是指在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决定性的
因素应该是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在地域上的联系,应该把
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根底。因管辖权与纠纷涉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空间联
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地域管辖的具体形式也不同,其主要有:当事人的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及行为地(包括行为发
生地和行为结果地);2.国籍管辖原那么,即把当事人(原告、被告均可)的国籍作
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根底;3.专属管辖原那么,是指有关国家对特定范围的案件
无条件保存受理和作出裁决的权利,从而排除其它国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4.
意思自治原那么,是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法院来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当
事人没有以明示方式选择哪一国家的法院时,应推定其默示的意向,但是当事人
的意思不能排除专属管辖。
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电子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处于物理空间中不同国家
领土的同时,处于不同主权国家管辖下,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应由哪个国家来管
辖呢?传统确认管辖权的原那么是否仍然适用呢?对此问题,学者们一直争论不
休。
目前出现了两种完全否认传统管辖权理论的理论——新主权理论和管辖权相
对论。新主权理论认为,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
具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行为规那么,能够完全脱离物理空间中的政府
而拥有自治的权力。这种理论的持有者担忧传统的国家权利介入会损害网络空间
的新颖性和独立性,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开展。管辖权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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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管辖区域,使用者可以通过自律管理来解决网络空间中各种
电子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论都有缺陷。新主权理论过分的强调了技术标准和行业道
德的约束作用,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相比照就相形见绌了,技术标准和行业道德,
对法律的形成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有时也可能上升为法律,但永远代替不了
法律的地位。管辖权相对论无视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单纯的
技术力量并不能解决技术造成的司法困难,无法保护网络空间包括电子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很多合法权益只有在物理空间中实现才能对当
事人有意义,因此如果这种相对的理论不与物理空间中的某一主权国家法院的管
辖权相结合,它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笔者还认为,网络空间无须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物理空间中管辖权法律标
准仍然可以适用,理由如下:1.网络空间是物理空间中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
伸;2.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在物理空间中生活的需要;3.用
来认定网络空间中某一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合同行为的依据仍然是物理空间中
法律制度;4.纠纷处理结果需要在物理空间中实现,形成当事人之间新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只是传统确立管辖权的原那么要求具有一个稳定和明确的关联因素,
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电子合同中,这些因素有时
可能会变得模糊,会导致传统确立管辖权的原那么适用于电子合同纠纷案件的难
度。
因此,根据网络空间的特点,一方面,我们仍然可以适用物理空间中已经开
展成熟,形成了完整体系的有关管辖权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将其生
硬地照抄照搬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为了使网络空间中的纠纷,主要是电子合同的
纠纷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我们必须对现有确实立管辖权规那么进行适当的变
通,甚至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和开展,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开展。
二、关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的国际性,容易产生国际纠纷,而国际纠纷即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笔者想澄清一种误解,即并非说哪个国家的法院对案件取得管辖权,就
必然应该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根本原理,对涉外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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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适用亦不例外,那么管辖法院应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呢?同样地,笔者以
国际私法中合同法律适用有关规定来分析此问题。
合同准据法确立的首要原那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
在涉外电子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支配国际电子合同所适用的法
律。当事人可以在涉外电子时作出选择,也可以在涉外电子合同纠纷发生后作出
选择;可以以明示方式,也可以以默示方式〔不成认默示国家除外〕;涉外电子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除冲突法以外的实体法〔但是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
间范围,即当事人是否能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长期以来就是国际私
法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对于涉外电子合同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也
是存在争议的〕但是电子合同在意思达成一致上是有难度的。一方面第三方可以
通过“套密码〞技术发送虚假的“意思自治〞信息,此时一般不能达成真正的意
思表示一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系统检索进
行,这个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实现的。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信息要求作
出认证那就可以防患于未然了。另一方面通常有许多“同意〞“不同意〞的条款,
此条款中包括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内容,但对方当事人并不了解。而且只有在对
方当事人点击“同意〞后才能获得享受效劳的许可。此时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
这种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一致〞应作可撤消处理,因为这种情况可归结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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