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结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规定的涉外结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986年《民法通则》
第147条、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
我国规定的涉外结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986年《民法通则》
第147条、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具体而言,
根据不同情况,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根据上述法律,中国公
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也就是中国法律。在结婚的主体方面,我国规定我国现役军人、
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
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得同外国人结婚。双方在实质要件和形
式要件上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
项规定》和《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的,
办理结婚手续,婚姻即成立。我国不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
内举行领事婚姻。(二)在中国境内外国人之间的结婚目前,
我国没有对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的实质要件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
一般要求当事人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也可以适当依据其属人
法加以照顾,同时不允许种族歧视和一夫多妻。此外,如果当事人在
我国进行民事登记的,需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至于形式要件方面,
我国《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规定外国
人之间如果自愿在我国办理结婚,可以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
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中的证件登记。此外,基于互惠或条约,我
国允许具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其驻华使、领馆成立领事婚姻。我国
也允许外国人按其宗教教规举行宗教婚礼,但是除非在我国登记,否
则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三)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
婚根据《民法通则》,中国人和外国公民在结婚,适用婚姻
缔结地法。但是,按照婚姻缔结地法缔结的婚姻,不得违背我国的公
共秩序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其效力难以得到我国的承认。(四)
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结婚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
果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则一般不能与中国的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对于
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
规定》,其婚姻的效力依据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反禁止干涉婚姻
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否则,我国不承认其婚姻效力,也就不能为
其出具结婚证明。(五)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需要在中国
境内承认其效力对于这种情况,从国家主权出发,只要其婚姻的
各项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我国一般都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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