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体是: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经济职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工业产权著作权)
经济义务: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特征:①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合作组建、②其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及建立在合同
关系之上、③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合伙企
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创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
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其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
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规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
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
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
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
债券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出名退伙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
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继承: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出现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
继承人退换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
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
他情形。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
公司法
公司的特征:依法设立、营利目的、社团法人
公司分类:
根据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分类:人和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其可以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公司,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
人公司;对一人公司实行强制审计制度,要求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来分行业的10万元至50万元,降为现在的不分行业一律
为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
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
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不允许分期缴付,要求一次性缴足法定的最低注
册资本限额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由于
不可能分次分批募集,故应按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出资。
放宽了出资财产的种类和形式比例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和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
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②股东出资达
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组织结构、⑤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股份的募集:由发起人以书面的的形式认购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份总数35%以上。
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股份转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然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
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
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设置;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要求: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很重要)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
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公开发行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
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
规定。
合同法
合同法,“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外。
合同的订立的程序的要约有: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所谓邀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原则上也可以撤
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合同法》同时规
定,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构成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②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
表示、③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
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无撤销。
表见代理(必考):表见代理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
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
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
权代理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趁人
之危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性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原则: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
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不安抗辩权:双方债务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
行能力等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
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
成立条件:在双方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且义务已界履行期;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
或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应恢复合同的履行,对方在合同期限内为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下列情况债券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根据法律规定
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合同债权的,首先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
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
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
家所有。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①实际履行、②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
竞争法
限制竞争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
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为回扣。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基本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②
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
元的。
诋毁商誉行为: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
声誉。
构成要件: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
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经营者实施了诋毁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对手的商誉行为;已经或
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且侵权人与受害者之间应具有竞
争关系,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
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安全权、知晓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①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
部门申诉、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
其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2:03: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383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