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律师经典例子集锦

更新时间:2024-12-13 11:54: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用)

深圳劳动法律师案例集锦

文章来源:深圳方俊律师博客

一、邬某诉深圳市东方越野贸易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邬某入职深圳市东方越野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5月,邬某

因日常工作受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伤后邬某无法参加工作,公

司也未给邬某发放工资。2008年7月,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邬某受伤

属工伤。但公司因否认、不服工伤认定而一直拒发邬某医疗期工资,导致邬某生

活困难。

直至2008年9月,邬某病情仍未稳定,不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因生活

难以维持,邬某不得不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期工资若干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

偿项目待伤残鉴定后另行主张。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十分理解邬某的遭遇,同意先行立案。后经审理,裁

决支持了邬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请求,对于医疗期工资等项

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邬某可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医疗终结日期

后再觅法律途径解决。

【代理感言】

当事人的不幸遭遇让本律师感到肩负的责任之重。在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迫

切需要,并仔细理解法律规定后,本律师决定向仲裁委员会先行提出部分仲裁请

求。最终,我们拿到了仲裁委员会的一纸终局裁决,以及后续赔偿项目的指导意

见。本案代理取得阶段性成功。

附:本案裁决书

二、郑某诉深圳市怀德股份合作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郑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问题与深圳市怀德

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后郑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本案

由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经济补偿金部分获得终局

裁决,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获得非终局裁决。后公司不服并就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

非终局裁决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公

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繁多、

一般案件甚至难以在审理期限内审结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后

一个星期就对本案做出判决,防止了公司借诉讼拖延时间。

附:本案裁决书和判决书(部分)

三、胡某某诉深圳市龙岗区某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律师代理劳动者还是代理用人单位,律师都应当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诉讼是极具

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门学问,律师有权依赖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委托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和裁

决结果。

本站律师在本案中代理用人单位。

本案申诉人提出了5万多元的仲裁请求,经本站律师的有效答辩和庭审控制,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附:本案裁决书(部分)

四、张某某诉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被迫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典型劳动争

议案件。本案劳动者张某委托本站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最终,劳动者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

资差额、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均得到了支持,仲裁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附:本案裁决书(部分)

五、蔡某某诉深圳美瑞其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律师代理劳动者还是代理用人单位,律师都应当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诉讼是极具

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门学问,律师有权依赖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委托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和裁

决结果。

本站律师在本案中代理用人单位应诉。

本案申诉人提出了1万多元的仲裁请求,请求金额虽不高,但起初本站律师了

解到的情况对委托人十分不利。本站律师经详细了解案情,到了一个非常有利的细节,并

抓出该有利细节,并经有效答辩和庭审控制,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诉人的全

部仲裁请求。

附:本案裁决书(部分)

六、杨某某诉深圳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律师代理劳动者还是代理用人单位,律师都应当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诉讼是极具

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门学问,律师有权依赖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委托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和裁

决结果。

本站律师在本案中代理用人单位。

本案申诉人提出了2万多元的仲裁请求,经本站律师的有效答辩和庭审控制,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本站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裁决仅支持了1500元。本

案是一起比较成功的代理用人单位应诉的仲裁案件。

附:本案裁决书(部分)

七、一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被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律师代理劳动者还是代理用人单位,律师都应当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诉讼是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门学问,律师有权依赖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委托人

争取更有利的判决和裁决结果。

本站律师在本案中代理用人单位。

本案申诉人提出了2万多元的仲裁请求,经本站律师的有效答辩和庭审控制,

最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本站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裁决仅支持了

1500元。后申诉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仲裁过程及裁决明显对用

人单位不公,用人单位委托本站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由于据以申请执

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取得全面胜诉!

附:本案裁定书(部分)

八、深圳“三期”女职工劳动维权案

【案情简介】

姜小于2006年入职深圳市南山区C公司,月薪三千元,姜小的工作地点

和居住地点均在深圳市南山区。2009年2月,28岁的姜小怀孕(计划生育政策

内第一胎),随后被公司知道。起初,公司不愿意于姜小续签劳动合同,后经姜

小据理力争,终于在2009年2月与公司成功续签劳动合同。但事情并没有到此

为止。2009年6月,已经怀孕4个多月的姜小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安排姜小

到宝安区光明接街道工厂上班,限姜小三日内到光明报到,否则视为旷工。姜小

立即向公司提出异议:根据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在南山,况

且公司在光明也没有办公地点或工厂地址,公司所提到的工厂地址只是公司的供应

商的工厂地址。于是姜小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留在公司南山办公地点上班。经

反复协商和争取,C公司还是不同意,并收回了姜小的考勤卡,将姜小视为旷

工,并停发工资。

无奈之下,姜小到本律师,要求进行维权。本律师在审查有关案件材料并分析

案情后,认为,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动姜小的公司岗位,于是代表姜小向深圳市

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处理结果】

庭审中,C公司的代理人称,公司因南山办公点被撤销,不得不安排姜小到光明

上班,对此,本律师当庭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根据姜小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工作地点在南山,并且并没有约定,公司可以调动姜小的工作地点;2、C

公司要求姜小到光明上班,没有与姜小协商,并征得姜小同意;3、经查,C

公司近期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仍然是在南山区;4、C公司拿不出其在光明有合法

办公地点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当庭确认,公司安排姜小到光明上班,属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

动条件,是违法的。鉴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可能和必要,经仲裁庭协调,庭后

姜小与C公司就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C公司补偿姜小一万余元。一起涉及

“三期”女职工权益的纠纷,很快得到了平息,姜小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维护。

【律师意见】

由于国家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企业因此付出的成本也比较大。因此,许

多企业对“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回避、漠视、甚至算计和侵害,侵害“三期”

女职工利益的手段花样百出,时常见诸报端(如怀孕女主管被“安排”仓库门口办公等)。

本案调解补偿数额为一万余元,不是很高,主要受到了深圳中院2009年最新的指

导意见的影响(浏览全文)。如果是前几年,则此类案例劳动者的“三期”工资损失都可以得到支持。当然,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究竟是否合法,本文暂不作评论。

深圳方俊律师

2009年8月22日

九、高某某与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改判案

【案情简介】

高某某是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员工,2009年2月与公司发

生争执后离开公司。后双方就工资、离职赔偿、财务归还等问题发生争议。

协商未果后高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

请求高达十七万余元,高某某举出的部分证据对公司不利。公司负责人联系到本

站方俊律师,并委托本站律师应诉。接受委托后,本站律师代表公司提出反诉。

经审理,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支持了高某某五万元,并支持了公司的部

分反诉请求。

仔细研究仲裁裁决后,本站律师认为本案仍有几处细节可以争取,于是

建议委托人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起诉后,高某某见公司起诉,

也向福田法院起诉。福田区法院经审理,相比仲裁裁决,又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

讼请求,没有支持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给高某某的金

额为三元余元,比仲裁少了五分之一有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诉讼是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门学问,律师有权

依赖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委托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和裁决结果,无论是代理原告还

是被告。本案中,本站律师在本案中代理用人单位,并在一审中为委托人挽回了

一万余元的损失,委托人公司表示满意。经与原告沟通,原告亦表示接受,双方

最终握手言和。

附:(本案部分判决书)

附:原劳动仲裁裁决书

十、刘某某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深圳市某科技发展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8月,刘某某因故离职,随后因补偿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刘某某从网络上查阅到

本站方俊的文章,看到本站方俊律师代理的某案件与自己的案情相似,于是刘某某联系到本

站方俊律师并委托本站方俊律师代理该案。

经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某的仲裁请求达4万余元,刘某某对裁决结

果表示满意。

附:本案裁决书

十一、潘某某诉深圳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潘某某系深圳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2月,潘某某因与公司领导发生

矛盾后离职,并到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高达10万余元。深圳市某高科技有限

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委托本站方俊律师代理本案。

本站方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深入了解和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该公司出

庭应诉答辩。后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仅仅支持被申请人深圳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

请人潘某某合计5000余元。相比潘某某的仲裁请求而言,获得支持的比例约为5%。

【代理感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律师代理劳动者还是代理用人单位,律师都应当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诉讼是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门学问,律师有权依赖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委托人争

取更有利的判决和裁决结果,无论律师是代表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附:本案部分裁决书(由于本案潘某某不服裁决提出起诉,具体细节不便公开,故隐

去)

十二、玄某诉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玄某系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2月,玄某因与公司发生矛盾后离职,

并到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高达50万余元。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接

到应诉通知后,委托本站方俊律师代理本案。

本站方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深入了解和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该公司出

庭应诉答辩。后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仅仅支持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玄

某合计1万5千余元。相比玄某的仲裁请求而言,获得支持的比例约为3%。

【代理感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律师代理劳动者还是代理用人单位,律师都应当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诉讼是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门学问,律师有权依赖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委托人争

取更有利的判决和裁决结果,无论律师是代表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附:本案部分裁决书(由于本案可能涉及后续诉讼,具体信息不便公开,故隐去)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1:48: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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