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咨询问题解答汇总

更新时间:2025-04-12 15:46: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听证程序)

劳动法问题解答汇总

——程霞光律师整理汇总

一、关于劳动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标

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制度工作时间如何进行计算?

答: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

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进行折算?

答: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事假、病假等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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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

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加班加点工资基数=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

/8小时。

病假、事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病假、事假日工资基数=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

21.75天。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

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作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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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

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

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

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

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

准的300%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职工补休?

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工

资标准300%的报酬。

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可以?

答: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

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200%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

时间。

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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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原则相应调整计

件单价。

职工工资总额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和生活费。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工资总额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2、工资总额以在岗职工X围为前提;

3、工资总额不考虑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4、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含义是什么?

答: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

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协议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

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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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制定工资水平的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

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同时,综合考

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从业人员工

资水平等情况。

工资支付的形式是什么?

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

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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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的周期为多少?

答: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

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

算。

劳动者是否有权知晓其个人工资的具体金额及项目?

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

人XX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用人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

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降低其工资的最低标准是

多少?

答: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

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标准

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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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

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

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下列职工工资:

1、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职工参加工会活动,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其工资?

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

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

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席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X、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

规定的参加工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

活动。

200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是多少?

答:200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是2892元。

计时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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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

酬。

津贴和补贴的含义是什么?

答: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

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

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中、夜班的职工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中、夜班的职工津贴标准分别为:

1、中班工作到22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2.20元;

2、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3.40元;

3、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点前上

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4、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可

发给2.20元;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3.40元。

患矽肺、石棉肺的职工保健食品待遇是多少?

答:患矽、石棉肺患者保健食品待遇标准为每月105元。

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保健食品费标准是多少?

答: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保健食品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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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甲类3.75元/天、乙类3.25元/天、

丙类2.70元/天;

2、从事高温工作的,高温季节含盐菜2.70元/天、高温季节含

盐菜汤1.85元/天。

企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本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

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

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

天不低于10元。

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

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

应。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

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的适用X围是什么?

答:最低工资适用于本市X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及其他劳动者。

最低工资的适用形式有哪些?

答: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

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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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的支付形式是什么?

答: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不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

低工资。

目前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

目前小时工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8年4月1日起,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元/小时。

医疗期的含义是什么?

答: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什么设置?

答: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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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

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

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医疗期最长是多少,可以延长吗?

答: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

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在什么约定下,医疗期可以长于规定的期限?

答: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规定期限的,从其约定:

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疾病

休假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

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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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疾病救

济费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

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与企业平均工资的关系是什么?

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

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关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

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关系双方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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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

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

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工会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答: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XX、住址和居民XX或者其他有效XX件;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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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用中文书写?

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

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

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

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

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吗?

答: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

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

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答: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

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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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

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

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

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竞业限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XX协议中,与掌握本单

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XX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

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是多少?

答: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

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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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几种?如何确定合同期限?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

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

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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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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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

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

会。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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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

终止劳动合同?

答: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

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

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

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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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

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哪些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

列入经济补偿金计发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

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

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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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吗?

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

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也要约定试用期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答: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

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答: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日。

什么是集体合同?

21/44

答: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答: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

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什么是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由行业工会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

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就企业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及其他与劳动关系

相关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具有行业性质的集体合同或集体

协议。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区域性的工会组织

代表这个区域的劳动者,与该区域性的雇主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

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答: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

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

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

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

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

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2/44

如何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

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

同。

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X围内有效?

答: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

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

力。

集体合同与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

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XX集体合同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

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起诉。

三、关于就业培训

职业介绍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业介绍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搭建信息平台,通过沟通联系、提

供服务,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

本市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哪几类?

23/44

答:本市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分为政府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也

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团体和行业开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

构,以及由企业或个人开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三类。

公共职介机构的特点是什么?

答: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实行免费服务,具有统一

标志和名称,其主要职能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力市场信息

发布等一系列公共就业服务。

2005年5月,XX公共招聘网正式开通,实现了一年365天,一

天24小时全天候的网上就业服务。

非营利性职介机构的特点是什么?

答:非营利性职业机构是由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行业、

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办,如行业集团,妇联等众团体。以专

业性职业介绍服务为主,在规定限额内适当收取费用的职介机构,收

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营利性职介机构的特点是什么?

答:营利性职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职业中介(非家政服务类)

活动资格的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这

类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

面向社会个人和单位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实行招退工管理办法的X围是什么?

答:招退工管理办法的X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

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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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等用人单位。

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少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答:用人单位招用与之建立标准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介机构

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多少日内办理退工手续?

答:用人单位与建立标准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

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7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

的职介机构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是否可在任一职介机构办理?

答: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可在任意就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

的职介机构办理。

《劳动手册》上的招退工日期由谁记载?

答: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应在其持有的《劳动

手册》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或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上的招退工日期由谁记载?

答:《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

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动力登记表》,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记载。

XX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一式几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XX市

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并盖章。其中,第一联由受理招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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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机构留存;第二联由用人单位凭此联按人事档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由用人单位留存。

用人单位也可将第一联名册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机

构。

“XX市单位退工证明”一式几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XX市

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

职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

退工的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由用人单位留存。用人单位也可将第一联

名册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机构。

单位招用持有《XX市居住证》的人员,要办理招、退工手续吗?

答:用人单位使用持有《XX市居住证》(引进人才型)的人员,应办

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单位办理招、退工手续后,职工的档案如何管理?

答:用人单位使用与之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全日制职工,在办理招工

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

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XX市单位招用从

业人员备案名册”(第二联)或“XX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

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办理。

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或不愿意自行调集、保管、转移档

26/44

案的,则应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用人单位拒退档案,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的,劳动

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

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

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办理退工退档手续而用人单位仍

拒绝办理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凭已生效的仲裁文书(复印件)及其他

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重

新申办《劳动手册》。

用人单位遗失职工档案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的,应按照规定负责

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

任者予以处理。

《劳动手册》的用途是什么?

答: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

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

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

《劳动手册》由谁印制、发放?

答:《劳动手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保障局

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劳动手册》应该如何保管?

答:《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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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在《劳动手册》中作记载吗?

答: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区县职介机构和街道(镇)劳动服

务所,在《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栏中,按《XX市失业保险办

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好记载。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手册》应当被收回?

答: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如发生出国定居、退休、死亡、被

判刑和劳教等情况,《劳动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什么是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非正规就业组织”)?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

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

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

一种社会劳动组织。

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经营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自主分配的原则,采取个人独立出资经营、合伙出资经营以及加盟连

锁经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权利有哪些?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权获得地

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并可在3年内享受相关优惠扶

持政策。非正规就业组织在3年优惠期内提前转为企业、民办非企业、

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至3年优惠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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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义务有哪些?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接

受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按规定比例承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

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按时上报非正规就业组织经营情况

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非正规就业组织申办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开办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业者。

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的主体X围是什么?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

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业人员中的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什么情况下应吊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发生以下情况,经劝告不改的,市劳动保障部门

应吊销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不再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

策,并在“XX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公布:

1、擅自超越认定的经营服务X围;

2、出租、出借、转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3、不按规定比例吸纳从业人员;

4、不按规定上报经营情况;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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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组织是否要年检?

答:对非正规就业组织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的重点是非正规就

业组织的经营X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情况。

组织负责人应在所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的30日内,向经营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年检申请材

料,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对年检合格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上加盖年

检合格印章,核准该组织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累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三年。对年检不合格的,注销其非正规就业组织资格,并在“XX劳

动保障服务网”上公布。

在什么情况下应注销非正规就业组织?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

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劳动组织注销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

部门。

非正规就业组织如何享受税费减免?

答: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3年内可减免由市财税部门核定的营

业税、所得税等有关地方税收,并免缴除法定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外

的其他各类社会性收费。

非正规就业组织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其本人承担,由所在

地区开业服务组织负责按月代收代缴。

30/44

什么是万人就业项目?

答:万人就业项目是指政府出资购买、政府特许经营或收费,以及无

偿使用公共资源开展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项目的就业岗位。

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万人就业项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后,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区、县政府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管理

与实施;街道、乡镇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政府成立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办公室,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县

的促进就业,包括落实万人就业项目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劳动保障协管员有几种类型?

答:劳动保障协管员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和社会保

险协管员。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为:

1、及时采集和维护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

3、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

工作;

4、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社区内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劳动保障

监督,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检查;

5、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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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协助做好取证报告工作;

6、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布置的其他工作。

社会保险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为:

1、负责管理在街道、乡镇居住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2、掌握本社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3、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4、加强对退休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5、受理各类人员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催缴等相关业务工作;

6、协助开展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或抚恤金;

7、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核查;

8、协助开展受理社会保险政策和个人社会保险待遇的咨询、查

询;

9、为社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就业援助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援助员的工作职责为:

1、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

2、在本辖区内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掌握失业、协保、无

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四类人员的总数及具体状况;

3、当社区居民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

4、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帮助其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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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提供给社区的失业、协保人员,并做好跟踪指

导服务等。

就业援助员的聘用条件是什么?

答:就业援助员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

余劳动力,特别优先录用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

员。

社区“四保”岗位具体是哪些?

答:社区“四保”工作岗位具体为:

1、除高级住宅区以外的居民住宅小区的“保洁、保绿、保安、

保养”岗位(含自行车看管);

2、交通协管岗位(含市容协管岗位);

3、从事社区环境卫生消毒,马路电线杆各种招贴清除,夜间巡

逻等公益事业的岗位;

4、农贸市场清扫、道路清扫岗位;

5、道路绿化、大型绿地养护岗位;

6、河道清理岗位。

什么是开业贷款担保?

答:开业贷款担保是指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有

志开业者,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因个人担保不足,在银行同意

贷款的前提下,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信用保证,以帮助开业者

解决融资困难。

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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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开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负责人、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

开业贷款担保。

非正规就业组织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非正规就业组织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无XX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能够按规定提

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3、申请人所办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

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4、非正规就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的比例不得低于70%。

小企业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小企业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无XX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

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3、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

核算管理制度;

4、小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

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

吸纳比例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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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

期的纳税凭证。

在什么情况下开业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

借款人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为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

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什么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

农村富余劳动力任务、组织他们进行生产经营自救,并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予以认定的劳动密集型经济组织。

自主创业的含义是什么?

答: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

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一

种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微型自主创业)。

扶持自主创业的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本市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

余劳动力(含征地劳动力)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个人或者家庭成

员共同劳动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商事行为(不含非正规就业

的劳动组织),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创业者(以下简称

自主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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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的含义是什么?

答:外国人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

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外国人就业的适用X围是什么?

答:外国人就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

单位。

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

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雇

外国人。

外国人就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爱滋病、性病、开放性肺

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

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男性一般在18-60周岁,女性一般在18-55周岁。

外国人就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受派遣在本市工

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XX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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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

证”)。

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的对象是什么?

答: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的对象包括:

1、由政府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资聘请的,持有外国专家局签

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XX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中

国海上石油总公司颁发),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

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

出的外国人;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且不担任企业经营

管理职务的。

单位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许可证的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颁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国人办理职业签证的规定是什么?

答:获准来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

使、领馆处申办职业签证。

单位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聘雇的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15日内,到

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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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取得职业签证入境,因故未及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件出境,

改持其他签证再次入境的外国人,在超过原职业签证入境有效期三个

月内的,可以办理就业证,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的,应当重新申办职业

签证入境。

对于虽已获取就业许可证书,并向被授权单位办理了签证函电但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或该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内委托他人代办

职业签证(该职业签证上无入境章)的,不予办理就业证。

外国人就业证的期限是多少?

答:就业证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或

工作任务期限(派遣)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不超过用人单位

经营期限或登记注册期限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

证件有效期。

外国企业常驻XX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就业证》期限根

据《工作证》期限确定。

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的期限是多少?

答:已获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市

公安部门申办居留证件。

单位与被聘雇的外国人之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何约定?

答: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

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外国人就业证的部分内容调整,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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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变更职务、护照、国籍、居住地点等,用人单

位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

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10日内,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

申请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办理居留证延期或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答:外国人办妥就业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公安

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外国人就业证遗失或损坏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遗失或损坏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在就业期间

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应当立即到市劳动保障局申办补发或换发手

续。

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的规定是什么?

答:发证部门对期限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每满一年,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部

门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到期未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满三个

月的,发证部门注销其《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的含义是什么?

答: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在内地用人单

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台港澳人员就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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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

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XX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具有相应的XX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与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内容如何约定?

答: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

报酬、保险、工作时间、工作要求、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台港澳人员必须办理就业证的对象有哪些?

答:台港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就业证:

1、受雇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在外国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或其他职

务;在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代表或其他职务;

3、聘雇关系在,劳动报酬在领取,受派遣在本市用人

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

4、在本市用人单位实际岗位上实习或接受培训三个月以上;

5、在本市从事其他正当职业。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的含义是什么?

答: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是指持有中国护照定居国外,取得前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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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许可的人员依法受聘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或者由

单位派遣在本市用人单位任职的行为。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需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

定居证明,有确定的工作单位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本市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单位派遣定居国外人员任职,

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申办核准手续,办理《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

准证》。

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何约

定?

答: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

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对于持核准证并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留手续的定居国外

人员,核准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聘雇,应当在核准证期满前30日内,

向市劳动保障局申办核准证延期手续。

定居国外人员变更用人单位,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办理了居留手续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变更用人单位

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申办核准证变更手续。

定居国外人员就业核准证遗失或损坏的,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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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核准证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劳动保障局报

告,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入境享受居留便利的对象是哪些?

答: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入境享受居留便利的对象为: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

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

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

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

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

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5、在西部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

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

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

国籍华人。

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XX书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的国家职业XX书。同时,还包括由XX市质量技术

42/44

监督局核发的“热力司炉工”、“起重工”相应职业XX书,由XX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分别核发的“维

修电工”相应职业XX书,以及由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汽车驾驶员”相应职业XX书。

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XX书的劳动者怎样参加复核换

证?

答: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XX书的劳动者首次复核换证

时,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申报鉴定。初次复核

换证不合格者再次复核时,需由本人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经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后,通知申请复核换证人员到各相应职

业技能鉴定站所参加考核。

对于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可以享受补贴培训吗?

答:劳动者参加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培训,符合政府补

贴培训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参加培训见习的对象有哪些?

答:有意向参加职业见习活动的本市户籍青年可按规定报名参加青年

职业见习活动。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应

持本人户口簿、XX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手

册》后报名参加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多少?

答: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一般为3至6个月。

青年职业培训(实训)补贴的有哪些用途?

43/44

答:青年职业培训(实训)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学员生活费、见习带教

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等事项。

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

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见习学员应凭

本人XX到指定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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