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结合本
所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本所从业人员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
组成。×××、×××、×××律师是本所的发起人,×××、×××是本所合伙人。所有
从业人员在合伙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合伙人负责。
三、凡已取得律师资格,实习期满能够并愿意成为专职律师的,可成为本所专职律师;
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能够并愿意成为兼职律师的,一经本所聘用即成为本所兼职律师;法律
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暂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被聘为律师助理;在校法律专业本科生、
研究生凭学校介绍信,可以到本所实习,实习律师、助理律师只能协助律师工作,不得独立
办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在事务所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事务所对在业务开拓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五、本所招聘律师时,严格遵守司法部和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即使取得律师资格,但不
符合专职或兼职条件的,也一概不予录用。
六、凡愿意在本所工作的,应事先将求职申请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现职情况证明
寄送本所,经事务所主任书面审查后决定是否通知本人面试。凡应聘律师职务者,原则上要
求能够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工作。面试通过者进行试用,试期为1-3个月,试用期可以因人
而异,试用期满,可以签订期限为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事务所
应书面征求受聘方是否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意见,受聘方也可以要求与事务所续签聘用合
同,聘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事务所与受聘方就是否续签合同没有达成书面一致者,原合同
权利义务期满后全部解除。
七、聘用合同虽然期满,但由于案件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受聘方继续帮助工作时,
受聘方应当继续工作,事务所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八、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兢兢业
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凡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事务所利益,或当事人
利益的,事务所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向上级主管机关建议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
九、本所工作时间:上午8:40-12:00,下午1:00-5:30,事务所主
任根据业务情况允许,可以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以保证他们能够完成各自
的任务,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十、从业人员确因健康原因无法上班的,应申请留职休养,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
个月之内事务所按本市有关规定发给最低工资;3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或虽然能够上班,
但在上班后2个月内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的,事务所有权终止聘用合同。
十一、本所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09:0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3790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