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8 11:07: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车辆过户需要多少钱)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

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

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

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

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

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

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

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

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

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

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

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

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团结,搞好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

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

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

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

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

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

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

偿”等。

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

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

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

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

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

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

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

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

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

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

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

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

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

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

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

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

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

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

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

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

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

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

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

确认的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

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

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

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

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

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

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

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

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

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

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

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范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

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

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

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

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江民初字第98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

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

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

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

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

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

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

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

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

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

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

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

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

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

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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