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
书。它是在报案笔录或者报案人的书面材料基础上填写的,它是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文书,
也是进一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的依据之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表头
包括报案人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各项内容要依
次准确填写。
(二)腹栏
本栏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的重点部分,要把以下三项内容填写清楚:
1.报案情况
即案件来源,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报案,报案人如何发现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要
写明其陈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众扭送的案件,要把抓获、扭送和当场发现的犯罪事实、获得
证据等情况写清楚。
2.简要案情
要写清何时何地发生了何案件,包括起因、经过、手段、动机、目的、结果、现场是否得到保护、
犯罪嫌疑人是谁等。
3.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损失了多少物品、受损物品的特征等。
(三)尾栏
1.“领导批示”栏
要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该案的处理情况。如“立案侦查”、“不予立案”、“移送×××人民法院”等。
2.处理结果栏
写明刑侦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对所受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即是否已经侦查。这样,可使办案人
员知道该案下一步将怎么做,也便于答复查询。
三、注意事项
填写该表时案件情况还未经详细调查,加之表格形式栏目空间有限,故此表的填写要求文字简
洁、客观。
表头栏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征”主要填写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如身高、体型、肤、外貌特征、
地方口音等。
腹栏中的“简要案情”必须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身份写,不能以报案人第一人称写。
四、使用说明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由于是一纸一联,填写完毕后在左上方盖上制作单位公章存栏备查。
该文书右上方的编号在印刷时已按先后顺序印制好,因此,整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全部填
写完毕后,中间不得缺页。
【范文】
填报单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章)
19××年11月2日22时30分至22点左右,××市××建筑公司汽车司机于×,与朋友王××二人在××
酒家吃饭。饭后,王××骑摩托车回家,于×去停车处开车,发现他开的车被盗。根据事主的报案,初步认
为王××夫妇及王妻之弟徐××有重大嫌疑。被盗车为日本产海狮牌十座位面包车,车号广东21-×××××,八
成新,价值24万元。领导批示:同意受理,请立案侦查。
马××
19××年11月2日处理结果:××市刑警队立为重大盗窃案侦查接受人:王××接受时间:19××年11
月2日
刑事案件类法律文书概述
我国的公安机关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使命,其工作职能范围包括:维护公共社会秩序和治安;负责辖
区居民的户籍管理;负责辖区的交通管理;受理辖区的各类刑事案件并负责侦破,对未决而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实施监管看守;出入境管理;辖区内的内保及消防管理;重大活动的警卫工作等。其中,对各类刑
事犯罪案件实施侦破及对未决犯的监管看守是其重要的诉讼职能业务,因此列章讲述,其他的属行政执法
业务,其文书归入一章。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法律、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所专用的具有法
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近年来,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非常重视,并出台了大量相关规定。如1987年3月制订实
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内容和
制作要求作了原则规定。1989年又制发了《预审文书格式(样本)》共7类46种,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
公安部于1997年1月又颁布了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此外,各执法部门制定的系列
行政执法管理文书仍继续使用,这些格式样本的实施,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写作,提高公安法律文
书的制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范围,我们将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分为刑事案件文书和行政执法文书两大类。
刑事案件文书的种类较多,主要包括:按受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移
送案件报告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侦查工作方案、
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破案报告书)、呈请传唤、拘传批示表、呈请拘留报告书、取保候审批示表、取保候
审决定书、呈请监视居住批示表、监视居住决定书、委托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呈请批准逮捕书、
逮捕证、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羁押期
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呈请搜查批示表、搜查证、释放证明、通缉令、现场勘查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各种鉴定结论(人身鉴定书、指纹鉴定书、足迹鉴定书、血型鉴定书
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实验笔录、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聘请律师审批书、会
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请
求复议意见书、请求复核意见书等。
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主要有:治安案件受理登记表、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治安
案件调解书、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及申诉裁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
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终结书等。
本章专门介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的写作理论基础
任何一篇文章得以形成都离不开主题、材料、结构、语言,这是文章最基本的构造单位。法律文书作为
一种书面文体,其制作成文同样离不开上述要素。研究这些要素的运用规则及表达要求,对于我们制作出
高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文书,确保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非常必要。
(一)法律文书的主旨
1.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文章的
主题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又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
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如何侦
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
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明确的定罪和量
刑的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起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
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需要判处刑罚,
以及怎样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
旨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和是否侵权。
2.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
(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客观实际。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
3.主旨表达的要求
(1)正确。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这篇文书。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
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
料中提练、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
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这
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
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
过硬的办案本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鲜明。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
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
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
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
基本观点认识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意。
(3)集中。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
题。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一篇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
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
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零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无所适从。我国的诉讼法
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
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
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二)法律文书的材料
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文章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实和论据。
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
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前者
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实性。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
事实的本来面目;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
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
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
使用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
文学作品那样可以虚构。
第三,法定的权威性。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
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么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
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适用的现实性。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
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
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
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
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对材料来源的核实;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判断
材料的价值取向。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要选择准确
的材料;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
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
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
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
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
总结。
1.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每一
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
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
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1)事实
(2)理由
(3)处理结论
尾部:(1)交代有关事项
(2)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
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法律上构
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即理由要
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
叫“三段论法”。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
种纵深方向发展。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主罪在前,次罪在后。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
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
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
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
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其特
点是内容单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我国现行的法
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
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
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间的内在联
系。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
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
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二
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
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
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
清楚。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对于案情
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
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
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
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
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
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
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
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
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
倒。
(5)反驳论据法: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
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
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
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
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
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
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
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
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
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
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现场位
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
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
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等。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
有关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另外,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说明更加细致入
微。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
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说理(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
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讯问笔录、调查
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
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又如,代理词、诉讼词、辩护
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
上又合理、合情,从而增强文书的说服力。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法律文书制作者
往往较难掌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切不能
滥用。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
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
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目前针对各种法律
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所以,当前法律
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正像院长郑天翔
在1987年6月14日《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
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
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办公厅1992年做的一次调
查中发现:法院诉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结构不清,内容、要素不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
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概念使用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黑话什么都
有,很不严肃。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1.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
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进行交流时,
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
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书面语体又可以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
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
用有特殊标准,正象叶圣陶先生指出的那样:“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
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时间,公文就该
尽可能写得简介得要。”因此,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
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明确。即明白、准确。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
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
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
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
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与“抢夺”,
“盗窃”与“贪污”,“”与“”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
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
“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
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
(2)规范。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
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
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五是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
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
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3)简朴。即简要、质朴。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
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力戒华丽词藻;不
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铺陈夸张;不故作高深。对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
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不作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
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
(4)庄严。即庄重、严肃。指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
实,不带个人情感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类案件
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最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
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还要做到:事实要
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
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
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
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
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
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这种方法在抗
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14:3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336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