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1006)

更新时间:2025-04-10 05:50: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深圳社保卡明细查询)

2010年第一学习阶段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签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

一二三四

评阅人

签字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1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

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

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

A.规范性B.程式性C.

约束性D.单一性

2.受案、立案、破案三个环节的刑事司法文书的开

头一般写[]

A.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B.

犯罪嫌疑人的简历

C.案件的具体事实及证据D.

1.司法文书具有文字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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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A.个人B.单位C.

个人和单位共同D.受害人和单位

[]

A.(2005)××刑初字第34号B.

××刑(2005)初字第34号

C.(2005)第34号××刑初字D.

××刑初字第34号(2005)

[]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检察院C.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6.代理词属庭审发言,通常包括前言、()和结束

语三部分。[]

A.意见B.事实C.

理由D.诉讼请求

[]

3.起诉书以()名义制作

4.一审刑事判决书字号编写正确的是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只能由()制作

7.下列笔录中,应当当场作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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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诉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4.民事决定书

三、简答题:本大题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制作刑事起诉书案件事实部分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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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什么内

容?

3.简述监狱法律文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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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书写作:在以下2题中任意选做1题,本题30

分。

(一)下面是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摘要,请根据

这一材料,为被告人制作一份上诉状,上诉于××省高

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总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被告人王××,男,1977年7月10出生,汉族,

××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县×

×路×号。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3日晚,被害人童××因

其单位员工被张××等人殴打而骑助动车带孙××前去

理论,车行至××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聚源酒家附近,

发现被告人王××与张××驾驶的皖K—07244解放牌

货车正沿9号路向北驶去;即尾追,到9号路与4号路

交叉口附近时,童××已驾助动车在被告人王××驾驶

的货车左侧平行行驶,并鸣喇叭、叫喊,示意停车,被

告人王××明知驾驶室左侧有人驾车追赶;仍在9号路

与4号路交叉口突然向左急转弯,造成货车与助动车相

撞;致童××被货车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孙××甩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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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动车造成右股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王××继续

驾车逃跑,后在众追堵下弃车逃逸。同月9日,被告

人王××到××省×县公安局投案,但始终未如实供述

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下列证据予以

证实:

1.被害人孙××陈述证实2000年7月3日晚童×

×骑助动车带其到聚源酒家去打公司员工的人,在×

×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与4号路叉口附近时;已在从

聚源酒家开出的集装厢车左侧平行行驶,按喇叭,叫停

车,驾驶员头伸出看但没理,快到叉口中心点时,汽车

突然向左转弯,助动车被撞倒,童××被压死的事实。

2.证人韩××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其目睹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与4号路叉口一摩托车在

汽车左侧行驶,摩托车上人用手与汽车驾驶员打招呼,

并叫喊,汽车驾驶员在转弯时头探出窗外看了一下,就

突然左转弯,听到一声响,汽车逃跑的事实。

3.证人汤××、范××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

日晚目睹9号路与4号路叉口一助动车在汽车左侧行

驶,并向汽车驾驶员打招呼、叫喊,汽车速度很快,在

叉路口突然左转弯,听到一声响,汽车差点冲到行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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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后逃跑的事实。

4.道路交通事故日报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

照片证实案发时间、地点、路况、灯光、地面划痕、事

故当事人等情况。

5.事故车辆及其他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地

面痕迹勘查记录证实皖K—07244解放大型货车与助动

车撞击凹腹部位,左后轮泥板内侧有死者血迹和脑组织

附着,传动轴、后轿差速器盖上有与助动车摩擦、接触

的痕迹,助动车经货车碾压后变形,地面留有一条长

11.40米助动车倒地后留下的弧形划痕等事实。

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皖K—07244汽

车制动系统符合国标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童××系因颅脑开放性损伤、

胸肋骨骨折致胸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

8.门诊病历、人身检验报告证实孙××符合钝性力

量作用致右胶骨骨折,构成轻伤。

9.证人张××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其在×

×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人打架,后与王××到聚源酒家让

卢××出面调解,从酒家出来由王××驾驶皖K—07244

货车从九号路往北左转弯的事实。

10.证人卢××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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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机因打架到其酒家让其出面调解的事实。

11.证人奚××、徐××、王××证言均证实2000

年7月3日晚××被人殴打,徐××打电话给童××,

童骑助动车带了一个人赶来的事实。

12.证人詹××、桑××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

日开车追赶皖K—07244车,后车上的人弃车逃跑的事

实。

13.驾驶员上岗证证实王××具有驾驶资格的事

实。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15.被告人王××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辩称其不知死者在驾驶室左侧追,经

查,被害人孙××陈述和证人韩××、汤××、范××

证言证实王××驾车左转弯前,童××驾驶的助动车已

在货车左侧行驶,并叫喊、招手,且据孙××陈述和韩

××证言均证实货车转弯前,驾驶员头曾探出窗外观察,

根据勘测记录反映两车相撞凹痕在大货车左侧距车头

4.7米处,案发现场灯光照明良好,被告人王××也供

述其左转弯时观察了反光镜,故应认定王××明知驾驶

室左侧有人驾车行驶,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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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纠纷,在发现被害

人驾助动车追赶其并与其平行行驶,示意其停车时,突

然驾车向左急转弯,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

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虽自动

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

辩护人提出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王××明知其左侧有人驾助动车行驶,驾车左转弯会造

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

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此

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二)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

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力经过镇政府

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英在街上走过,心生歹意,即

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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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尖刀,窜至韩×英家,入院,打碎玻璃,闯入

室内,用尖刀对韩×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

对韩×英实施了。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

力再次窜到韩×英家时,被韩×英的丈夫胡×仁及邻居

张××、李××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英的丈夫胡

×仁及邻居张××、李××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

派出所时的陈述笔录和被害人韩×英的陈述笔录;2、现

场勘查笔录;3、收缴被告人赵×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

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

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被告人赵×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

实,经查证属实。

××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力涉嫌强

奸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

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

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

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

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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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

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妇女、奸淫幼女,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妇

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

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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