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7 22:35: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于欢辱母案例是怎么回事)

知呱呱

商标专利免费查询,商标专利在线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有哪些?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

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

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

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对于法定许可,现实的情况是,著作权人并不知道哪些人实际使用了他的作品,相当一部分使用

人抱有侥幸心理,等待著作权人主动上门索要报酬时,才决定是否支付报酬。

除了依法支付报酬外,通常还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例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

权等精神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2010)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

加了2种“法定许可”。

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

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知呱呱

商标专利免费查询,商标专利在线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头条号,但是,报刊转

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控制。

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从该条款可知,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允许“制作”录音制品,而不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

可的情况下,发行由此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但是,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实际情况是,除了制作行为之外,后续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该录音制品的行为也在

法定许可的范围。

电台或电视台播放

《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2010)第44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指示后者适用于录

制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作品,前者适用于其他已发表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编写出版教科书

《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

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知呱呱

商标专利免费查询,商标专利在线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第五种“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

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

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第8条规定: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

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

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条“法定许可”实际上是将“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延伸到了网络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在远程网络教育中,教学机构应当采用身份验证或地址控制等技术措施。

农村网络扶贫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第9条规定: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

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

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

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

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

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本条权利限制属于对农村居民的帮助,目的是保障农村地区基本的物质和文化权利。

文章来自:知呱呱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09:2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3303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查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