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工作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提要:检察机关实施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在遏阻贿赂犯罪多发领域的行贿行为
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但作为预防职务犯
罪领域的一项新探索和举措,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局限性,需进一步健
全和完善。
关键词:行贿档案查询;局限性;健全与完善
2006年1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启用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俗称”行贿黑
名单”。自检察机关正式开展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工作以来,检察机关以查办职
务犯罪案件和执法活动中生成的信息为依托,充分发挥其蕴涵的预防犯罪的价
值,推动检察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实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和行业行政监督的优势互补,对抑制和消除犯罪心理,防控犯罪行为,促进社
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系统已成为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平衡运行起到
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探索,该制
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尤其是在行贿档案查询的数据录入、申请查
询和跟踪问效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试针对行贿档案查询中遇到的问
题及完善做些浅显的分析。
一、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存在的局限性
一是预防行贿犯罪和追诉行贿犯罪之间存在差距。单从行贿档案查询制度本
身看,”行贿黑名单”制度对打击行贿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发生是能够起到积极作
用的,让很多行贿者因害怕受到以后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不敢去实施行贿行为。但
是在司法实践中,行贿档案查询又与侦查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有所差
异。对行贿犯罪的追诉,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有通过对行贿犯罪从轻处罚来达到
追诉受贿犯罪的潜规则。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
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会为了能够更
好地侦查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受贿事实,对很多行贿者因主动揭发或者配合侦查机
关的侦查行为,最终不被认为是行贿犯罪行为。根据2006年3月4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是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
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
贿赂犯罪案件的案件。然而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往往有时会出一些
特殊的情况,如尚未构成行贿犯罪的个人行贿行为,及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作撤
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认定的个人行贿行为,此类案件中行贿的事实是存在的,只
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定罪处罚。因此有很多行贿行为在检察机关的侦查或者审
查起诉阶段就被消化了。
二是对开展行贿档案查询的监督过于宽泛。根据暂行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行
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只是阐明了行贿档案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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