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
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
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
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
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
关;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
误,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释解)
本条是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规定。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侦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击犯
罪的有效手段。根据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和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需
要,防止犯罪嫌疑人将证据转移和用这些款项再次进行犯罪,本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
的存款、汇款。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权力,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
所谓"侦查犯罪的需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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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要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与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有关,包括与涉
嫌的犯罪有牵连的人的存款、汇款。这里所说的"汇款"包括犯罪嫌疑人汇出的和
汇给犯罪嫌疑人的。这里所指的"存款、汇款"是用于犯罪的或犯罪所得的款项。
通过查询这类款项,可以查清案情、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罪轻与罪重的
事实。
2.为了防止转移赃款,挽回或减少损失,需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3.通过查询和冻结存款、汇款,可以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战果。
本条规定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要"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
司法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联合规定等。
本法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权
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和第30条分别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
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
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条也明确
规定:
"用户交汇的汇款和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或
者组织不得检查、扣留。"因此,公安机关不得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一、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程序
1.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
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所谓查询,是指了解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具体情况,如开户银行、帐
号,存款和取款时间、次数、金额、经手人,以及汇款人姓名、地址、汇款金
额,收款人姓名、地址等情况。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
存款、汇款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相应的文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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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滥用查询存
款、汇款的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
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
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所谓冻结,是指通知有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局对犯罪嫌疑人的存
款、汇款暂时不准提取。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邮电机关的存款、汇款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填写相应的文书后,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这样规定是
为了防止滥用查询存款、汇款的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
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4.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
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
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5.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
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
有人。
6.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
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
汇款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
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
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7.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有错误时,
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
行。对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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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纠正下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关。
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其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冻结的,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再次冻结。犯罪
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如果已被冻结,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在冻结的有效期限内
取走该笔存款、汇款,因此,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重复冻结。
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反而会造成混
乱。
公安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汇款已被冻结,应当与有关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保持密切联
系,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其他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解除冻结后,将涉嫌与犯罪有
关的存款、汇款取走。一旦其他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解除冻结,再根据侦查的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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