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
私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职业:
住所:
电话: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
地址:芝罘区**路*号*楼
第一条: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郑德龙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
助,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法律问题提
供法律咨询;
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律师函;
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
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
办理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不限次数;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年
不超过15件;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15件;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
及其他法律文书每年不超过20件;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按照山
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五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的方式为电话、QQ、电子邮
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当面咨询。
乙方律师协助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当在
乙方律师办公地进行。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领取,乙方不
负责送达。
第六条: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3000元。
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未
支付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七条: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
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郑德龙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八条: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
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
作条件。
第十条: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律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事项,
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顾问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甲方之直系亲属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聘请乙方
律师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费标准80%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00:39: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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