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0: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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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

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

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

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

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

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

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

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

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

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

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

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

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

期进行维护、检测.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

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控制室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

值班。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

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

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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