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
环节,是从根本上体现国家预算的法律效力、保障国家预算的执行、
实现对国家预算的法律监督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完善我国预算法律
责任制度有助于我国加快向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迈进,有助于
节约和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有利于从制度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现行《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的有关内容入手,对完善我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提出提出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律;预算法律责任;责任制度
正文:
一、《预算法》的概述及其内涵
《预算法》是预算及预算监管的法律依据,目前《预算法》的
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不够,因此修订完善的《预算法》要对各
级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和审查,预算执行和调
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更加完整、科学和准确
的规定。
(一)统一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将全部国家及公共收支纳
入预算。预算外资金是未纳入预算的国家及公共收入,属国家所有。
近年来各地预算外资金监管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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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一是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预算,二是人大及其
常委会对同级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因此修订完善《预
算法》要明确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既能使预算外资金在征
收、管理、使用等方面有法可依,又能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更好地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
(二)细化预算审查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但要加强对同
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还要对部门预算和重要的科
目、子项目等进行监督,这是很重要的监督内容,从全国各地实践
的情况来看,效果普遍较好,因此修订完善的《预算法》应该用法
律的形式给予规范。
(三)填补预算监督盲区。目前有的地方一些重要的国家公共收
支没有纳入预算,如有些开发区作为同级政府派出机构,行使一级
政府权力,拥有大量国家资源和公共收支权力,由于是临时机构,
不是一级预算,没有同级人大的监督,成为监督盲区。因此修订完
善的《预算法》涵盖要全面准确,必须把开发区等重要客体纳入预
算监督的范围(至少可以把开发区作为政府一个重要的部门进行监
督)。
(四)要作好与有关法律的有机衔接。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施
行了一些新的法律,明确规定加大预算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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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重点支出向“三农”和社会发展等倾斜,但由于先前颁布的《预
算法》没有这些规定,因此修订完善的《预算法》要注意与有关法
律的有机衔接,避免法与法“打架”的情况,搞好各方统筹兼顾。
另外,根据国家所有,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和各
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及决算是本级预算,人大及其常委会
监督的预算是本级预算和同级预算(即本级预算和下级预算的汇
总),对此,《预算法》与有关法律的规定要一致。
二、中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包含关于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没有
责任制度的”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强调法律责任制度的
意义在于它能为法的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补偿受到侵害的利益,
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作为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第一部
大法的《预算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国现行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却难
以发挥其应有的预警和制约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预算法
律责任制度存在以下明显不足之处:
一是预算违法行为类型的规定过于简单,仅规定了各级政府擅
自变更、动用预算款项和隐瞒预算收入等极少数违法行为。致使无
法追究我国现今大量存在的其他应当列入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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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预算违法行为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一种责任,无法按照预
算违法行为的轻重性而给予相当的惩罚。
三是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尚不健全,使很多本应承担的责
任由于无法追究而不了了之。因而,只有寻完善预算责任制度的
现实途径和方法,从而落实预算责任相关主体的责任,才能最终实
现预算法对政府收支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三、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维护预算的权威性
《预算法》第十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比
较差,不利于人大开展预算监督。新修订的《预算法》应明确规定
整个预算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加大
处罚力度,各种违法行为除应承担一般的行政责任外,根据性质及
严重程度不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同时《预算法》应明
确预决算草案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既然是提交人民代表
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表决,就必然出现通过或未获通过两种可能,特
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预算的重要性越来越
为人大代表所认识,预决算草案遭到否决的情况是完全可能发生的。
预决算草案来获通过的法律责任及其应对措施,《预算法》中应当予
以明确。
预算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法行为,其专业性和综合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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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需要对其进行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包括民事
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各种手段皆
可为我所用。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对我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予以完善:
(一)规定刑事责任。很明显,既然预算法本质上就是规范政
府”花钱”的法律,那么”截流””挪用”等违法行为,就不仅只是
一个行政系统内部的”违规”问题,而是地道的违法。在这种情况
下,行政官员面临的责任追究,也就不单是行政过错责任,而更主
要是法律责任。当这种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就应由司法机关
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发生
的所谓”机要费”、”特别费”案件,其公职人员是否构成违法甚至
犯罪,关键就在于这种经费支出行为是否符合预算及相关财政法规
范。凡符合财政预算支出目的和支出程序等相关规范者,均构成违
法及犯罪的阻却事由,自然不得对其科加相关罪名;相反,如果这
类行为违背财政预算支出目的和支出程序等合法要件,则难逃合法
性的追问,最终不得不接受刑罚。
(二)引入宪政责任。许多国家都非常注重从宪政的高度对预
算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不当的预算行为甚至可能导致政府或其领
导人被弹劾、被要求道歉甚至引咎辞职等,而这些正是宪政责任的
典型表现。这种从外部对政府预算进行民主化的政治控制,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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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法制化的行政控制更为有效和透明。具体到我国,可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追究预算违法主体的宪政责任。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预算
决定,同时应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责任政府或
其领导人的弹劾权,使其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宪政责任,而不
仅仅是给予其一些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三)规定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上的社会性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承担社会性法经律责任的违法行为须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
律责任实施的效果是直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
是不特定的社会成员的共存利益,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环境、
安全等利益。显然,《预算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中的
经济利益,设置预算法律责任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恢复被损害的社
会公共利益或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这与经济法责任的
高度一致性说明了在《预算法》中规定经济法责任的必要性。其责
任形式主要体现为惩罚性赔(补)偿。
预算违法行为直指非法经济利益,对这些违法行为课以经济赔
偿或惩罚性赔偿,大大提高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
以身试法,最大限度的发挥了《预算法》的指引和预警作用,有利
于降低预算违法行为的发生。具体来说可在我国审计署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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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设立审计法院,由审计法院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四、强化《预算法》的法律监督
权力失去有效制约,必然产生腐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
法强化预算监督。
(一)努力提高监督主体素质。监督和审查批准预算、决算是宪
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并由人大代表和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来实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综合素
质较高,能较好地履行对法律负责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基本职责。
但毋庸讳言,确有个别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学习
不够,不懂预算,甚至无故缺席人代会或常委会,不履行职责。因
此要加强学习和培训,规范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
行为,不断提高素质,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建立预算监督专门机构,发挥专职作用。鉴于预算的重要
性和复杂性,以及预算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较强,要求较
高,许多国家的议会都有专门的预算工作机构,并在法律、资金、
人才等方面给以保障。国外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全国和
省人大常委会都先后成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专司预算工作。有条
件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成立精干高效的预算工作机构,为人大及其
常委会监督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当好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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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预算、决算和审计报告。公平、公正、公开是建设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正规媒体和
互连网上公开预算、决算和审计报告,有条件的地区应该公开部门
预算,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公开本单位年度
财务报告,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接受社会和众的
监督。
(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没有颁布施行前,各级政府的
预决算报告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补充报告每年国有资产情况,
接受监督。国有资产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税收和预算收入的
主要来源,作为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应标本兼治,
既监督本级预算,也要监督本级国有资产。
(五)依法严惩违反预算法律行为。目前违反预算法律行为屡禁
不止,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究其原因,除体制、机制等因
素外,处罚力度弱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些重大违法事件,既不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也不追究领导者的过错,因此,亡羊必先补牢,扬
善必先惩恶,对违反国家预算法律行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的、经济
的、法律的严厉处罚。
(六)加强督查督办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监督中发现的
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质询或询问,或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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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关决定,交同级政府认真办理执行。对严重
违反国家预算法律的责任者,必须给予严厉处罚,直至撤职或罢免,
以确保国家法律施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做好预算工作是全社会的事情,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
进一步加强预算监督,更好的发挥预算的作用,为社会经济持续、
协调、健康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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