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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同案不同判”是指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不同法官之
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美国著
名法官、法学理论家本杰明·卡多佐曾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
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
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
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
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本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的胸中就会升起
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1]“同案能否同判已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
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2]普遍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招致了猛
烈的批判,成了人们诟病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一个口实。如王海打
假索赔系列案,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
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一
个法院以王海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
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得到的是两种
不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是否有确定性,难免引起人们的质疑。又如
2010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同时刊载了北京市二中院和海淀区
法院审理的两起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同样是在北京,同样是在判断
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在婚后予以物权登记后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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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财产问题上,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一个适用《合同法》,认为签
订合同后取得全部债权,物权为自然转化,不动产物权登记仅为行政
手段而已;另一个则适用《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认定不动
产物权的产生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婚后取得的物权理应为夫妻共同
财产,从而作出了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再如福建某法院审理的三起
案件都是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被他人通过手机银行盗取,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未结,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移动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然
而在判断上诉人的原审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上,该院不同庭室却作
出了不同的裁定结果。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社会基本原则在
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律适用平等要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的
统一。正因为如此,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构成了
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没有足够理由支撑
的不同对待造成了当事人的不服和舆论的指责,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
力。”[3]应当看到,上述案例仅就个案而言,可以归属于审判人员的
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对整个法院系统而言,一类涉及相同法律关系的
案件出现不同的法律适用,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就不仅仅是审判人
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是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其后果
不仅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影响其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也引发
人们对法院公正性的质疑,导致人们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不可预
见性,从而无所适从。司法的权威地位不是完全靠强制力实现的,还
要靠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公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来实现。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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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的认同和服从才能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才
能有助于树立建立在民众法律意识基础上的司法权威。“法律必须被
敬仰,否则形同虚设。”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法律敬仰是支撑法治国
家的基石。人民一旦对法律丧失信心,法律得不到人民的认同和认可,
那么法律将会变得一文不值,社会秩序也会一片混乱。[4]同案不同
判情况的出现,使得法律的理性变得随意,法律结果失去了正义、公
平的体现,那么人们也将无法相信法律,对法律的敬仰也就会因为随
意性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认定而崩溃。
一、“同案同判”的法理基础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宪法原则是“同案同判”的法理基础。在法学研究中,也有很多关于
同案同判的理论分析,德沃金的“唯一正解”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唯
一正解”理论是德沃金法律思想体系中比较独特的一点,其基本含义
是:在所有的案件中,包括疑难案件在内,都应当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或者判决。根据传统司法三段论的整体结构,作为大小前提的法律规
范与案件事实,是形成裁判结果的两种主要依据。在案件事实相同的
情况下,根据相同的法律规范,就应当得到唯一正解。[5]这与“同
案同判”有着内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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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情况相同对待”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
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早就随着现代资产阶级革命深入人
心,而且几乎进入到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
法制统一的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案同判更是其
中的应有之义。它特别强调人格和身份的平等,使社会最终实现了“从
身份到契约”的转变。随着特权制度的普遍废除和身份的趋向平等,
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来衡量是否同案同判就成了进一步的标准和要求。
过去这种追求带着更多的政治性和身份性,今天它显然更加具有了技
术彩,成为了市民社会民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必然态势。
法制统一也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宪政问
题,关涉法治建设的命运。法制不能有效统一,必将危害法治建设,
也将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同案不同判”的理解
看是否为“同案”,首先要对所有案件在案件事实上作比较。这
里的案件事实就是终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的多样性决定
了其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解处,但可以根据案件涉及的具体化
法律关系的相同或近似来判断,即具体到某类型案件和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时,还是可以到相同点,具有可比性,能够用相同规则来评判。
“不同判”指针对同类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或
标准作出裁判,但在实践中,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适用法律不同,
或适用法律相同但采用标准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同案不同
判”现象损害法制统一及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认可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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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程度下降。法制统一原则不仅为我国宪法所明文规定,更是市场经
济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法律适用统一是法制统一原则在法律实
施阶段的要求。对于肩负着处理大量各类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说,其时
刻需要重视和解决法律适用的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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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3:25: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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