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列举参考品牌相关法律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关于标明特定品牌作为参考参数的规定,查阅了财
政部网站上收录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此类做法是否涉及指
定品牌。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中,第
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
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
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
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二)关于此问题,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文字表述有以下三类,供您参
考。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财预字〔1999〕363号1999-06-24
第八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2004-01-01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财库〔2007〕30号2007-04-03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
(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
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
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
内容。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0:2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308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