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确定网站侵权主体的规则
作者:赵怡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将网站和网站营运者这两个概念混用,以网站来代指网站的营
运者,法律也默许了这种使用。但是仍然应该注意到,二者是不同的,特别是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
到了侵权网站不代表到了网站的营运者。
关键词网站侵权域名识别网站营运者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8-02
网站以其丰富的界面传递了数字化的信息,然而网站本身并不具有民商事主体资格,网站是
网站经营者的产品和工具,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经营场所。正如民事诉讼主体是企业法人而不是
企业的经营场所一样,网络纠纷诉讼主体是网站的经营者而不是网站本身。网络用户与网站发
生的各种联系实际上都是同网站经营者发生的联系,有网站经营者承担相关的责任。
如何确定网站的营运者?
一、以域名确定侵权主体
网站的营运者在网络活动中有自身独有的识别标志和包装形象,包括网址、域名、网站、
网页、个人网页和等以及传统的商业标记,如商号、商业外观、商品包装、公开形象
等。
通常,一个网站中会同时包含三种识别性的标志:域名、站名、营运者的名称。大多数情况
下,网站的营运者为了在虚拟的世界实现交易等目的,会在制作网站中注意使这三个名称具有某
种意义上的联系。
网站名称并不是域名,而是网站的制作者用来命名网站所起的一个名称。从某种意义上来
说,网站的名称有类似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功能,可以标识运营者所提供的独特商品和服务。
网站营运者的名称是设立运营网站的法人名称或者自然人的姓名。对于法人通常是其在工
商登记部门登记的名称;对于自然人,通常是其户籍登记簿上的姓名。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0:04: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307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