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差旅费处理意见商榷
今天财务中心同事转发了某一培训机构关于聘请法律顾问差旅费处理,引发
我对该问题的思考,分享如下:
转述原文:
关于6、聘请法律顾问差旅费处理
我们公司现在要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了由我们承担差旅费,想问一下我
们承担的差旅费是否可以放在“管理费用-财法专项”科目进行核算呢?还是说
一定要放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答:通过您的描述,如果聘请的法律顾问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即成为贵
司的职工,该差旅费可以放在“管理费用-财法专项”科目进行核算;如果聘请
的法律顾问只是提供劳务,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差旅费则放在“业务招待
费”科目核算为宜。
补充解读:
上述解答中提出“为宜”二字表示这个问题有不同争议:
1、从税务角度看,这样是一个无风险的解决方案,因为企业多缴税,税务
不会你麻烦;
2、从费用发生的功能看,该项差率费是为法律咨询服务的。
咨询机构一般有两种收费方案:含差旅费的收费方案和不含差率费的方案
(其差异就是谁承担差旅费),咨询机构报价时他们的差旅标准是很高的,如果
用含差旅费的标准,他们的服务收费费里面(咨询费)就包含了这一部分差旅费;
有一部分企业很会精打细算,收费不含差旅费,差旅费由企业承担,按照企业的
标准支出,这部分支出从上述分析看确属咨询费的一部分;
3、税务人员检查时可能会有不同意见,但内地税务检查时他们一定要有成
绩(到企业问题),这样不如主动卖一个破绽(这个争议就是)给他们,这个
争议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偷税,属于合理范畴(法无禁止则合法)
结论:财务人员在处理业务至少把握三个原则:按法规和准则处理业务、风
险可控、企业利益最大化,
基于上述原因,我建议将聘请法律顾问差旅费作为咨询费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07:42: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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