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法律的认识之美国宪政制度
前言:
在美国的历史上,1789年的费城立宪无疑是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打赢了独立战争的
美国人赶跑了大英帝国的军队,却不得不面对邦联制下十三个殖民地松散联合所形成的“烂
摊子”。
什么是美国法律?百度百科给出这样的解释: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
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
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那什么是宪政概念呢,却是个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
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
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
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
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
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
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
相关。”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
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
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是人类最应该引以自豪的伟大发明,它赋予了人类尊重自我,追求美好的制度安排。
而在宪政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美国人的贡献是巨大的,他们的《独立宣言》;他们的宪法
吹响了那个时代的最强音,被称为“启蒙运动皇冠上的明珠”。而他们的200多年稳定卓越的
宪政实践,不仅极大地补充和完善了宪政理论,解决了宪政运行层面上的问题,而且使宪政
的理念彰显于世界。本文从美国宪政的由来、内容、特点方面入手,对美国宪政的要点作
了简要的分析。
一、美国宪政的由来
处于立宪时代的美国,被夹在“又大又冷”的加拿大和“又大又穷”的墨西哥之间,没
有近在咫尺的外患,忙于革命的西欧则远隔重洋,不存在觊觎已久的大敌,在建设宪政国家
的过程中,其受到的外界阻力并不强大,如果和法德等后发宪政国家相比,更是相当微小。
处于一个新生大陆上的美国完全可以轻装上阵,建设一个“自由生发的市民社会”。
自由生发的市民社会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逻辑上讲,当复数的个体在一起生活的时
候,就会存在权力关系。而在几百年的时间里,一批又一批来自欧洲的拓殖者先后在美洲大
陆扎根,到立宪之前,13个殖民地早已存在很久,一套自在自为的治理方案已经显现雏形。
从五月花号公约,1639年康涅狄格的基本令,到1641年马萨诸塞州的自由宪章等等不一而
足,可以认为美国宪政在那时就已经开始了。在美国的乡野村镇中,居民实践言论自由,参
与政治实践,为更美好社会的孕育担负起一份责任。
宪政本质上是以宪法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它的根本目
的是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政关涉到两种关系:(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或者说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不同的权力与权力的
关系。前一种关系是一对主要矛盾,对它的不同理解构成了不同国家观和宪法观的基础。后
一对矛盾是加强前种关系的有效控制手段。两对矛盾的对抗和平衡是宪法不朽的主题。宪政
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在被统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
有效运作间谋求微妙的平衡。
宪政主义理念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18
世纪下半叶,宪政理念从欧洲传到北美殖民地,被那里的精英人物接受,成为他们反抗英国
统治,建立能够维护自身自由与权利的政府的重要理论指导。美国宪政的精神集中体现在著
名的《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中。《独立宣言》诞生于1776年,由杰出的民主主义者杰斐逊
起草,以洛克和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作为理论依据,它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
形式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即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转让的权利,政府的正当权力
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等原则。《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诞生于1787年,宪法体现了《独立宣
言》的精神,系统构建了美国的政治制度,1791年宪法又增加了《权利法案》,开举了以成
文宪法列举人民权利的先河。
在宪法诞生以后的200多年中,美国人民精心维护着这一伟大的宪法传统,并通过司法
实践的途径对宪法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宪政理念的精髓
美国宪政的核心理念是天赋人权、人民主权、限权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联邦制。在
这几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美国宪政的坚实宏伟的大厦得以建立并长时间良好地运转。其中,
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是后几个理念的逻辑前提,也是它们的目标。后三个理念是前两个理念
的逻辑结果,是实现前两个理念的手段。
1、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是宪政主义的基石。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有的,而不是谁赐予的,这是天赋人权
理论执着的信念。而保护人的天赋权利是建立政府的逻辑前提和根本目的。天赋人权的理念
使人民坚持自己的权利有了巨大的正当性。
2、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美国宪政的根本,《独立宣言》确认了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
就是说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和政府官员应向人民负责,宣言还进一步
提出,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即人民有
权革命。美国宪法也正是“人民主权”精神实质的体现,它的序言就是:“我们合众国人民”,
以人民的名义的名义制定宪法,再不是以各州的名义。它将人民权利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
明确保障个人的基本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
3、限权政府
同人民主权原则紧密相连的是“限权政府”的原则。所谓限权政府原则,就是说政府的权
力或职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政府主要是消极地保护或保障人权,负责人们的安全,
维护秩序与和平,而不是积极地促进人们的福利或幸福。政府应该是守夜人,杰斐逊认为:
“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4、权力分立与制衡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原则,它是宪政其他原则得以
实现的重要保障。美国人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主要来自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并进一
步把这种思想变为现实的制度。
5、联邦制
联邦制是国家纵向层次上的分权。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权限范
围内都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中央政府一般在外交、国防、和货币政策上拥有独立性权力,
州政府则控制教育、警察和交通。
三宪政的特点
美国宪政自诞生之日起就显得与众不同,200多年来,它始终保持着它的那份独特的魅
力。主要表现在:
1、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司法权享有其他国家司法权无法比肩的崇高地位,它的权力和权威之大在很多国
家想都不敢想,特别是那些视人民如草芥,视法律如玩具的专制国家。司法的这一权力来自
于它对美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话语霸权”,它是美国宪法的最权威和终极的解释者;它
的权威来自它的基本公正、来自它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著名大法官查
尔斯·休斯在一次演讲中曾感慨到:“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
官们说了算”。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权对于维护美国宪政的正常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作
用。
2、宪法高度的稳定性: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常常,制定新宪法以适应变化了的
情况,有些国家的宪法更是朝三暮四,频繁修改,几年一个修正案,十几年一个新宪法。要
知道,宪法是人民权利神圣的保障书;是约束政府权力的根本大法。不是那个人,那个政党
信誓旦旦,虚情假意的政策宣言。宪法不是政策,而是原则,岂能频繁改变。美国宪法自制
定和实施以来已经200多年。在这200多年间,美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的人口
从建国时的几百万增加到现在的2亿多,扩大了几十倍;社会结构的分化与复杂和建国时比
是天壤之别,社会生活的内容与层次与建国时更是不可同日而语。然而美国并未制定新宪法,
也没有发生过剧烈的变化,只是通过了27条修正案,如果考虑到前10条修正案是有些州批
准宪法的条件,几乎和宪法同时就确立了,那么严格地说,就仅有17条修正案,为数可谓
极少,表现了美国宪法高度的稳定性。
结语
美国的宪政自诞生以来,已经在风云激荡、沧海桑田的世界稳健坚决地走过了200多
年,200多年来,它经历了内战分裂的巨大危险,承受了国际动乱战争的巨大挑战,尽管历
经坎坷和磨难,但它依然坚如磐石,岿然不动。始终如一地保护着自己的国家和人民。
班级:2009级法学班
姓名:王瑞砾
学号:094000149
(文章选择文段部分选自百度百科、acg维权中国网及部分学者文章原段)
本文发布于:2022-07-22 15:21: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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