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5-01-13 07:49: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死刑犯决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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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战略贸易安全研究部承制

电话:+8613年

目录

contents

1行政法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2

※2002年《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12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5号)24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1号)42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0号)60

2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4号)98

2部门规章

※2000年《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国防科工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科工法字[2000]48号)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148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152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6号)162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166

3文件规定

※《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经营企业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9号)172

1行政法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

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

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

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

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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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

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

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的储存条

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发现

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

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

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

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

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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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

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

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

这类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

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接受委托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

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或者专用设备最

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仅用于科研、医疗、

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

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

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

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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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报告消耗此类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使用此类监控化

学品生产最终产品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

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

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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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A.

①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甲基氟膦酸异丙酯(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96-64-0)

②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77-81-6)

③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

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

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酯(5O782-69-9)

④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2625-76-5)

芥子气:

二(2-氯乙基)硫醚(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

倍半芥气:

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l,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639O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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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142868-93-7)

l,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63918-90-l)

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63918-89-8)

⑤路易氏剂

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541-25-3)

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40334-69-8)

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40334-70-1)

⑥H1:,-二(2-氯乙基)乙胺(538-07-8)

H2:,-二(2-氯乙基)甲胺(51-75-2)

H3:三(2-氯乙基)胺(555-77-1)

⑦石房蛤毒素(35523-89-8)

⑧蓖麻毒素(90O9-86-3)

B.

⑨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676-99-3)

⑩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

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

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乙酯(57856-11-8)

氯:甲基氯膦酸异丙酯(1445-76-7)

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704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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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A.

①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

基化盐或质子化盐(78-53-5)

②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又名:;八氟异丁烯)(382-21-8)

③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6581-06-2)

B.

④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

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

例如:甲基膦酰二氯(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756-79-6)

 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944-22-9)

⑤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

⑥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酯

⑦(7784-34-l)

⑧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

二苯乙醇酸(76-93-7)

⑨奎宁环-3-醇(1619-34-7)

⑩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氯及相应质子化盐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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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8-O1-0)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0-37-8)

 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111-48-8)

 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07-3)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A.

①光气:碳酰二氯(75-44-5)

②(506-77-4)

③氰化氢(74-90-8)

④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76-06-2)

B.

⑤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10025-87-3)

⑥三氯化磷(7719-12-2)

⑦五氯化磷(10026-13-8)

⑧亚磷酸三甲酯(121-45-9)

⑨亚磷酸三乙酯(122-52-l)

⑩亚磷酸二甲酯(868-85-9)

 亚磷酸二乙酯(762-04-9)

 一氯化硫(10025-67-9)

 二氯化硫(1054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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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亚硫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硫(7719-09-7)

 乙基二乙醇胺(139-87-7)

 甲基二乙醇胺(105-59-9)

 三乙醇胺(102-71-6)

 

第四类:除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

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

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附 件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化学品名称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①3-羟基-l-甲基(3554-74-3)

 ②3-奎宁环酮(3731-38-2)

 ③频哪酮(75-97-8)

 ④(151-50-8)

 ⑤(143-33-9)

 ⑥五硫化二磷(1314-80-3)

 ⑦二甲胺(124-40-3)

 ⑧三乙醇胺盐酸盐(637-39-8)

 ⑨二甲胺盐酸盐(606-59-2)

 ⑩二苯乙醇酸甲酯(7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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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是指本办法附件《有关化学品

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物项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

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单》所列

物项和技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

 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第六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

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化学武器或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

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

的用途或者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

下简称外经贸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具体登记办法由外经贸部规定。

 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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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经营者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出口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六)接受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出口经营者应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出口申请表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

 第十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

技术出口,外经贸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

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三条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应当

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

件,依照海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五条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做出的保证,或出现《管制清单》所规定

的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扩散危险时,外经贸部应当对已经颁

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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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出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将被接受方

直接用于化学武器目的或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生产目的,无论该物项或技术是否列入《管制清

单》,都不应当出口。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

外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办法实施管制。

 前款规定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过许可。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或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有

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或由外经贸部给予警告,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

易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或通过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

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

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外经贸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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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第一部分化学品

 化学品名称        CAS登记号

 ①氟化氢          (7664-39-3)

(别名:无水)

 ②氟化钾          (7789-23-3)

 ③氟化钠          (7681-49-4)

 ④硫化钠          (1313-82-2)

 ⑤氟化氢钾         (7789-29-9)

 ⑥氟化氢钠         (1333-83-1)

 ⑦氟化氢氨         (1341-49-7)

 ⑧二异丙胺        (108-18-9)

 ⑨2-二乙氨基乙醇    (100-37-8)

(或称,-二乙基乙醇胺)

 ⑩2-氯乙醇       (107-07-3)

第二部分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和技术

 一、生产设备

 说明

(一)专为民用用途(如水净化、食品加工、纸浆以及造纸加工等)而设计的设备,如其设

计特点不适合储存、加工、生产或处理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以及控制它们的流动,则无

需出口许可。

(二)如出口物项包含一个或多个受控部件,且受控部件为该出口物项的主要部件,可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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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或用于其它目的,则该物项的出口应得到出口许可。

(三)出口可用于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的成套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必须得到许可。

1、阀

带有检漏孔的多重密封阀、波纹管密封阀、单向阀,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

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2、泵

多重密封泵、屏蔽泵、磁力泵、波纹或隔膜泵,其制造商设定最大流量大于0.6m3/h,或

真空泵,其制造商设定最大流量大于5m3/h[标准温度(0℃)和大气压(101.30KPa)状态下],

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硅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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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9)陶瓷;

10)石墨。

3、储罐、容器或贮槽

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100升)的储罐、容器或贮槽,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

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4、多壁式管道

带有检漏孔的多壁式管道,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石墨。

5、蒸馏塔或吸收塔

内径大于0.1米的蒸馏塔或吸收塔,其直接与所处理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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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石墨。

6、热交换器或冷凝器

换热面积大于0.15平方米和小于20平方米的热交换器或冷凝器,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

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石墨;

9)钛碳化物;

10)碳化硅。

7、反应罐、反应器

无论其是否带有搅拌器,其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100升)和小于20立方米(20000升),

-19-

1行政法规

且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用于上述反应罐或反应器中的搅拌器,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

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焚烧炉

为销毁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或化学弹药设计的焚烧炉,其具有特别设计的废料传输

系统、特别装卸设施和燃烧室平均温度超过1000℃,其废料传输系统与废料产品直接接触的

所有表面由以下材料制成;

  1)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2)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3)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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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充装设备

 远程操作充装设备,其直接与所处理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2)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二、专用检测器和毒气监视系统

 1、为连续操作而设计,并可用于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或有机化合物(含有磷、硫、

氟或氯,其浓度低于0.3mg/m3)的检测。

 2、为检测受抑制的胆碱酯酶的活性而设计。

 三、技术

 说明

 1、技术转让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直接涉及化学武器或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

学品或相关设备的“技术”转让,包括许可证。

 2、技术转让的控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内”或“基础科学研究”的信息。

 3、生产设备出口一经批准,即可对同一最终用户出口最低限度的用于设备安装、操作、

维护及修理的相关技术。

 术语定义

 “技术”是指为“开发”、“生产”或“使用”国家实施出口管制所列物项所需要的专门

信息,其形式可为“技术资料”或“技术援助”。

 “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为获得现象或可观察到的事实中的基本原理性知识,不以特定实用

目的或目标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实验或理论工作。

 “公共领域内”是指没有对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加以限制而可以自由获得(包括仅受版权限

制的技术)。

 “开发”是指“生产”前的所有阶段,如:

 1)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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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2)设计研究

  3)设计数据

  4)方案研究

  5)结构设计

  6)总体设计

  7)设计分析

  8)将设计资料转化为产品的工艺资料

  9)样机试制与试验

  10)试生产方案

  11)绘制设计图纸

“生产”是指所有的生产阶段,如:

  1)建造

  2)工艺设计

  3)加工制造

  4)装配(安装)

  5)总成

  6)检验

  7)试验

  8)质量保证

“使用”是指:

  1)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2)操作

  3)维护(检查)

  4)一般修理

-22-

  5)大修

  6)翻修

“技术资料”是指下列形式:

1)规划

  2)计划

  3)图表

  4)数学模型

  5)计算公式

  6)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

  7)手册和书面介绍

  8)其它媒体(如磁盘、磁带,只读或读写存储器)等存储介质记录的介绍。

“技术援助”是指:

  1)技术指导

 2)派遣熟练工人

  3)培训

  4)传授指示

  5)咨询服务。

  注:“技术援助”可以包含“技术资料”的转让。

-23-

1行政法规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

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的贸易性出口以及以对外交流、交换、赠送、展览、援助、服务和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

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

技术。

 第六条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生物两

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

 (一)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二)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

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三)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

-24-

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对《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

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

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

面通知海关。

-25-

1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

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许可。

 第十四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出口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

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做出的保证,或者出现《管制清单》所列

的可被用于生物武器目的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扩散的危险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

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将

被接受方直接用于生物武器目的,无论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是否列入《管制清单》,

都不应当出口。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

清单》以外的特定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

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

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

易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6-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

口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其非法活动,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

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进口后再出口的,适用本条

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7-

1行政法规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2006年9月1日修订)

 一、前言

 (一)本清单分为两个部分。

 (二)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物项,主要依据生物双用途特性,尤其是非和平目的应

用的风险程度而确定。因此,列入本清单的生物两用品,既有我国存在的,也包括在我国境内

从未发现的,或者已经被消灭的生物两用品。

 (三)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类病原体,包括菌、毒种及各类活培养物,以及含有

此类病原体的各种生物材料(如:细胞、组织、血清、带菌动物等)或非生物材料;无论这些

病原体是天然的,还是经过基因修饰的都在出口管制之列,但以疫苗形式存在的除外。

 (四)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种毒素,不包括免疫用毒素,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

准的人或动物用药物产品。

 (五)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遗传物质包括:染体、基因组、质粒、转座子、载体(无

论是否经过基因修饰)。

(六)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相关技术,包括技术资料、技术援助等形式,但不包

括在公共领域内的知识,或基础科学研究(无论是否针对本清单所列物项)或普通专利申请所

必需的知识。技术资料可采用的形式,包括书面或记录在其他媒体或设备(磁盘、磁带、只读

存贮器等)上的设计、计划、图表、模型、公式、表格、工程设计和规范、手册以及说明。技

术援助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提供说明书、技能、培训、工作知识、咨询服务,也包括技术资料

转让。

 (七)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生物双用途设备一经批准出口,向同一最终用户出口与

该设备有关的安装、操作、维护或检修、维修等基本技术也同时被授权。

 (八)未列入本清单,属于我国境内新发现或生物学特征有明显改变,可对人、动植物健

-28-

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病原体也在控制之列。

 二、定义

 本清单应用以下定义:

 (一)“生物双用途”是指既可用于医疗、预防、保护、防护等和平目的,又可用于发展、

生产生物武器等非和平目的。具有此种特征的病原体、毒素、遗传物质称为“生物两用品”,

具有此种特征的设备称为“生物双用途设备”。

 (二)“病原体”是指可使人、动物或植物致死、致病或/和受到损害的,天然的或经过基

因修饰的致病性微生物。

 (三)“毒素”是指源于任何微生物、动物、植物,可使人、动物或植物致死、致病或/和

受到损害的,而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的天然的或经过修饰的生物活性物质。

 (四)“疫苗”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可激发人或

动物产生保护性免疫反应,以预防由该种微生物所致疾病的生物制剂。

 (五)“技术”是指在产品的开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知识。

 (六)“生物安全水平三级(BL3)”是指生物医学或微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高效空气粒子过

滤器(HEPA),在对外环境保持负压、人员和物品出入实行控制、废水废气废物处理,以及微

生物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方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

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三级标准的实验室封闭水平和生物安全处理能力。

 (七)“生物安全水平四级(BL4)”是指生物医学或微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高效空气粒子过

滤器(HEPA),在对外环境保持负压、人员和物品出入实行控制、废水废气废物处理,以及微

生物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方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

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四级标准的实验室封闭水平和生物安全处理能力。其特点是在生物

安全水平三级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气密系统、分隔通道系统,使用三级生物安全柜或正压工作服,

以及专用的空气控制系统等,以达到比生物安全水平三级更严密的生物封闭和更高的生物安全

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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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八)“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为了获得有关现象或可观测事实的基本原理方面的新知识,基

本上不具有特定实用目的或目标的实验性或理论性工作。

 (九)“在公共领域内的知识”是指没有进一步传播限制而可以利用的技术(包括在公共领

域内受版权限制的技术)。

 (十)“开发”是指与生产前各阶段有关的活动,例如:

 1.设计;

 2.设计研究;

 3.设计分析;

 4.设计概念;

 5.原型装配;

 6.小批量生产流程;

 7.设计数据;

 8.加工或转为产品的设计数据;

 9.结构设计;

 10.整体设计和规划。

 (十一)“生产”是指所有生产过程中的活动,例如:

 1.基建;

 2.生产工艺;

 3.制造;

 4.集成;

 5.装配(安装);

 6.检查;

 7.检验;

 8.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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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使用”是指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维修、检修等活动。

第一部分

 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一)细菌。

 1.破伤风梭菌Clostridiumtetani

 2.嗜肺军团菌Legionellapneumophila

 3.假结核耶尔森氏菌Yersiniapseudotuberculosis

 二、植物病原体

 (一)细菌。

 苛养木杆菌Xylellafastidiosa

 (二)病毒。

 香蕉束顶病毒Bananabunchytopvirus

 (三)真菌。

 1.嗜管半知点霉菌Deuterophomatracheiphila(racheiphila)

 2.诺粒梗孢菌(念珠菌)Moniliarorei(ophthorarorei)

 三、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

 (一)含有与第一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二)含有与第一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与清单中所列微生物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是指与清单所列微生物有关的下列特殊序列:

 a.该序列本身或通过其转录或翻译产物会给人、动植物健康带来明显危害;

 b.通过插入或整合,该序列能增强清单所列微生物或其他任何生物体对人、动植物健康造

成严重损害的能力。

 四、生物双用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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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一)用于制备粒子直径在1至10微米范围活的微生物和毒素微囊的设备,特别是:

 1.界面型多聚凝集器;

 2.相分离器。

 (二)对组合顺序有特殊要求或设计专用于联合系统的20升以下的发酵罐。

 (三)可用于生物安全水平三级或四级封闭设施的常规或湍流洁净室、带有风扇的高效空气

粒子过滤器(HEPA)单元。

 五、相关技术

 用于开发、生产第一部分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或生物双用途设备的技术。

第二部分

 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一)细菌。

 1.芽孢杆菌Bacillusanthracis

 2.牛布鲁氏菌Brucellaabortus

 3.羊布鲁氏菌Brucellamelitensis

 4.猪布鲁氏菌Brucellasuis

 5.鹦鹉热衣原体Chlamydiapsittaci

 6.肉毒梭菌Clostridiumbotulinum

 7.土拉弗朗西斯菌Francisellatularensis

 8.鼻疽伯克霍尔德氏菌(鼻疽假单孢菌)Burkholderiamallei(Pseudomonasmallei)

 9.类鼻疽伯克霍尔德氏菌(类鼻疽假单孢菌)

Burkholderiapseudomallei(Pseudomonaspseudomallei)

 10.伤寒沙门菌Salmonellatyphi

 11.痢疾志贺菌Shigelladysenteri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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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弧菌Vibriocholerae

 13.鼠疫耶尔森氏菌Yersiniapestis

 14.产气荚膜梭菌,产ε-毒素型Clostridiumperfringens,epsilontoxinproducingtypes

 15.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О157和其他产生志贺样毒素的血清型

 EnterohaemorrhagicEscherichiacoli,

 serotypeО157andotherverotoxinproducingserotypes

 (二)病毒。

 1.基孔肯亚病毒Chikungunyavirus

 2.刚果—克里米亚出血热病毒Congo-Crimeanhaemorrhagicfevervirus

 3.登革病毒Denguefevervirus

 4.东部马脑炎病毒Easternequineencephalitisvirus

 5.埃博拉病毒Ebolavirus

 6.汉滩病毒Hantaanvirus

 7.胡宁病毒Juninvirus

 8.拉沙热病毒Lassafevervirus

 9.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Lymphocyticchoriomeningitisvirus

 10.马丘波病毒Machupovirus

 11.马尔堡病毒Marburgvirus

 12.猴痘病毒Monkeypoxvirus

 13.裂谷热病毒RiftValleyfevervirus

 14.蜱传脑炎病毒(俄罗斯春夏脑炎病毒)

 Tick-borneencephalitisvirus(RussianSpring-Summerencephalitisvirus)

 15.天花病毒Variolavirus

 16.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Venezuelanequineencephalitisvi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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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17.西部马脑炎病毒Westernequineencephalitisvirus

 18.白痘病毒Whitepox

 19.黄热病毒Yellowfevervirus

 20.日本脑炎病毒(乙型脑炎病毒)Japaneseencephalitisvirus

 21.科萨努尔森林病毒KyasanurForestvirus

 22.跳跃病病毒Loupingillvirus

 23.墨累山谷脑炎病毒MurrayValleyencephalitisvirus

 24.鄂木斯克出血热病毒Omskhaemorrhagicfevervirus

 25.奥罗普切病毒0ropouchevirus

 26.波瓦森病毒Powassanvirus

 27.罗西奥病毒Rociovirus

 28.圣路易脑炎病毒StLouisencephalitisvirus

 29.亨德拉病毒(马麻疹病毒)Hendravirus(Equinemorbillivirus)

 30.南美出血热病毒(Sabia株,Flexal株,Guanarito株)

SouthAmericanhaemorrhagicfever(Sabia,FlexalGuanarito)

 31.肺和肾综合症出血热病毒

 (Seoul株,Dobrava株,Puumalas株,Sinombre株)Pulmonary&renal

syndrome-haemorrhagicfeverviruses(SeoulDobrava,Puumala,Sinombre)

 32.尼帕病毒ipahvirus

 冠状病毒SARScoronavirus

 (三)立克次体。

 1.伯氏考克斯体Coxiellaburnetii

 2.巴通体(五日热巴通体、昆氏立克次体)

 Bartonellaquintana(Rochalimeaquintana,Rickettsiaquint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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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普氏立克次体Rickettsiaprowazeki

 4.立氏立克次体Rickettsiarickettsii

 二、毒素及其亚单位

 (一)肉毒毒素Botulinumtoxins

 (二)产气荚膜梭菌毒素Clostridiumperfringenstoxins

 (三)海蜗牛毒素(芋螺毒素)Conotoxin

 (四)篦麻毒素Ricin

 (五)蛤蚌毒素Saxitoxin

 (六)志贺氏毒素Shigatoxi

 (七)金黄葡萄球菌毒素Staphylococcusaureustoxins

 (八)河豚毒素Tetrodotoxin

 (九)志贺样毒素Verotoxin

 (十)微囊藻毒素Microcystin(nosin)

 (十一)黄曲霉毒素Aflatoxins

 (十二)相思豆毒素Abrin

 (十三)毒素Choleratoxin

 (十四)二乙酰

草镰刀烯醇毒素Diacetoxyscirpenoltoxin

 (十五)T-2毒素T-2toxin

 (十六)HT-2毒素HT-2toxin

 (十七)莫迪素Modeccintoxin

 (十八)蒴莲素Volkensintoxin

 (十九)槲寄生凝集素ⅠViscumAlbumLectin1(in)

 三、动物病原体

 (一)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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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丝状支原体Mycoplasmamycoides

 (二)病毒。

 1.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swinefevervirus

 2.禽流感病毒Avianinfluenzavirus

 3.蓝舌病病毒Bluetonguevirus

 4.口蹄疫病毒Footandmouthdiseasevirus

 5.山羊痘病毒Goatpoxvirus

 6.伪狂犬病病毒Herpesvirus(Aujeszky'sdisease)

 7.猪瘟病毒Hogcholeravirus(evervirus)

 8.狂犬病病毒Lyssavirus

 9.新城疫病毒ewcastlediseasevirus

 10.小反刍兽疫病毒Pestedespetitsruminantsvirus

 11.猪肠道病毒9型(猪水泡病病毒)

Porcineenterovirustype9(esiculardiseasevirus)

 12.牛瘟病毒Rinderpestvirus

 13.绵羊痘病毒Sheeppoxvirus

 14.捷申病病毒Teschendiseasevirus

 15.水泡性口炎病毒Vesicularstomatitisvirus

 16.结节性皮肤病病毒Lumpyskindiseasevirus

 17.非洲马瘟病毒Africanhorsesicknessvirus

 四、植物病原体

 (一)细菌。

 1.白纹黄单孢菌Xanthomonasalbilin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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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野油菜黄单孢菌柑桔致病变种

 3.野油菜假单孢菌水稻变种

()

 4.密执安棒状杆菌坏腐亚种

nicus(Corynebacteriummichiganensis

nicumorCorynebacteriumsepedonicum)

 5.茄科罗尔通氏菌亚种2、3(茄科假单孢菌或茄科伯克霍尔德氏菌)

 Ralstonasolanacearumraces2and3(pseudomonassolanacearumraces2

and3orBurkholderiasolanacarumraces2and3)

 (二)真菌。

 1.咖啡刺盘孢毒性变种

 ns(Colletotrichumkahawae)

 2.水稻旋孢腔菌(水稻长蠕孢属)

Cochliobolusmiyabeanus(Helminthosporiumoryzae)

 3.溃疡状短生活史菌Microcyclusulei(ellaulei)

 4.禾柄锈菌Pucciniagraminis(i)

 5.条形柄锈菌Pucciniastriiformis(iaglumarum)

 6.稻瘟病菌Pyriculariagrisea/Pyriculariaoryzae

 (三)病毒。

 1.马铃薯安第斯潜伏芜苓黄花叶病毒 PotatoAndeanlatenttymovirus

 2.马铃薯纺锤型块茎类病毒 Potatospindletuberviroid

 五、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

 (一)含有与第二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二)含有编码第二部分清单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37-

1行政法规

 (三)含有与第二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四)含有编码第二部分清单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与清单中所列微生物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是指与清单所列微生物有关的下列特殊序列:

 a.该序列本身或通过其转录或翻译产物会给人、动植物健康带来明显危害;

 b.通过插入或整合,该序列能增强清单所列微生物或其他任何生物体对人、动植物健康造

成严重损害的能力。

 与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血清型О157)和其它产志贺样毒素菌株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

不受控制,编码志贺样毒素或其亚单位的核酸序列则受控制。

 六、生物双用途设备

 (一)BL3、BL4封闭水平的全密闭设施。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

水平三级(BL3)、四级(BL4)标准的全密闭设施。

 (二)发酵罐。

 不发散气溶胶,可进行致病性微生物培养或毒素生产,且容积等于或大于20升的发酵罐。

发酵罐包括生物反应器、恒化器和连续灌流系统。

 (三)离心分离器(包括倾析器)。

 不发散气溶胶、可对致病性微生物进行连续分离,且具有下列全部特性者:

 1.在蒸汽密闭区内有一个或多个密闭性连接;

 2.流率大于每小时100升;

 3.抛光不锈钢或钛部件;

 4.密闭状况下可就地蒸汽消毒。

 (四)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

 不发散气溶胶、可用于分离致病性微生物、毒素和细胞培养物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

且具有下列全部特性:1.总过滤面积等于或大于1平方米;2.可就地灭菌或消毒。(注:本款

-38-

不包括由厂商标明的反向渗透设备)设计用于上述所指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且过滤

面积等于或大于0.2平方米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组件(如模块、元件、盒子、滤筒、部件或

滤板)。

 技术说明:本控制条款所指的“灭菌”是指通过使用物理(蒸汽)或化学剂消除设备中所

有的活微生物;“消毒”是指通过使用具有杀菌作用的化学剂,破坏设备中微生物的潜在感染力。

消毒和灭菌不同于“卫生处理”,“卫生处理”是指用于降低设备中微生物含量而不必达到消

灭所有微生物感染力或存活力的清洁过程。

 (五)冻干设备。

 24小时凝冰量大于或等于10千克且小于1000千克,并可蒸汽消毒的冻干设备。

 (六)防护和密闭设备。

 1.依靠外部空气供应,并在正压下操作使用的全身或半身防护服或防护罩。

 注:设计用于与自给式呼吸器配套使用的防护服不予控制。

 2.三级生物安全柜,或具有类似操作标准的隔离装置(如柔性隔离装置、干燥箱、厌氧

微生物柜、手套箱或层流罩)。

 (七)气溶胶吸入箱。

 用于致病性微生物、毒素的气溶胶攻击试验,且容量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的气溶胶吸入箱。

 (八)喷雾或雾化系统及组件。

 包括:

 a.专门设计或改进后可安装在轻于航空器或无人驾驶型航空器(UAVs)的飞行器上的全套

喷雾或雾化系统,该系统能将液体悬浮液以每分钟大于2升的流量播散为体积中值直径(VMD)

小于50微米的初始液滴。

 b.专门设计或改进后可安装在a款所述飞行器上的气溶胶发生器的喷头或多头喷雾组件,

它能将液体悬浮液以每分钟大于2升的流量播散为体积中值直径小于50微米的初始液滴。

 c.专门设计用于安装在满足a、b两款所述标准的设备上的气溶胶发生器。

-39-

1行政法规

 技术说明:轻于航空器的飞行器是指依赖热气或轻于空气的气体(如氦气或氢气)升空的

气球和飞船。

 气溶胶发生器是专门设计或改进后适合安装在飞行器上的设备,如喷嘴、转笼式喷头及类

似装置。

 上述喷雾或雾化系统和组件,如果证明不能将生物剂以传染性气溶胶形式施放,则不受

控制。

 目前对专门设计用于飞行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的喷雾设备或喷嘴所形成的液滴大小应用

多普勒激光法或前置激光衍射法测量。

 七、相关技术

 用于开发、生产第二部分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或生物双用途设备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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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1行政法规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

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导弹及相关设备、材料、技术的贸易性出口

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可被

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的扩散。

 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

 第五条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

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物项和技术(以下简称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

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是,出口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

术,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

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

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

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42-

 第八条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导弹相

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进行审查,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

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

的限制。

 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

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三条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当交回原出

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

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43-

1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管制清单》所列

的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扩散的危险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

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六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

于《管制清单》所列的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的发展计划的,

即使该物项和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

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导弹

相关物项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国务

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

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

营许可。

 第二十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国务

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暂停直

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由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其非法活动,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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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

行调整,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5-

1行政法规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一、前言

 (一)本清单第一部分是导弹和其他运载系统(包括弹道导弹、、火箭和无人驾驶

飞行器)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第二部分是与第一部分第一项相关的物项和技术。

 (二)含有第一部分中所列物项的系统应被视为第一部分的物项;但如所含物项与系统不可

分或不可复制,且系统为民用用途设计,则该系统应被视为第二部分的物项。

 (三)本清单所列任何项目均包括与之直接相关的技术。

 二、定义

 本清单应用以下定义:

 (一)“技术”是指“研制”、“生产”或“使用”本清单所列物项所需要,并可以“技术资料”

或“技术援助”的形式传授的专门知识。但“技术”不包括“公开领域技术”或“基础科学研究”

中的技术。

 1、“公开领域技术”是指没有传播限制而可以自由获得的技术(包括仅受版权限制的技术)。

 2、“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主要为获得贯穿在现象和观察到的事实中的基本原理性知识,

而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实用目的或目标所进行的实验或理论工作。

 (二)“研制”是指生产以前的所有阶段,如:

 1、设计

 2、设计研究

 3、设计分析

 4、方案研究

 5、样机的装配和试验

 6、试生产方案

 7、设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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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把设计资料转化为产品的工艺过程

 9、结构设计

 10、总体设计

 11、绘制设计图纸

 (三)“生产”是指所有的生产阶段,如:

 1、生产设计

 2、制造

 3、总成

 4、装配

 5、检验

 6、试验

 7、质量保证

 (四)“使用”是指:

 1、操作

 2、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3、维护

 4、修理

 5、大修

 6、翻修

 (五)“技术资料”是指下列形式:

 1、规划

 2、计划

 3、图表

 4、数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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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5、计算公式

 6、工程设计与技术规范

 7、书写或记录在磁盘、磁带、只读或可读写存储器等存储介质上的手册和说明书

 (六)“技术援助”是指:

 1、技术指导

 2、派遣熟练工人

 3、培训

 4、传授知识

 5、咨询服务

 (七)“生产设施”是指在研制生产的一个或几个阶段中组成整套装置的设备,以及为此专

门设计的软件。

 (八)“生产设备”是指工具、样板、夹具、芯模、塑模、冲模、定位装置、校准装置、试

验设备以及其他机械和部件。这些设备只限于那些为"研制"或"生产"的一个或几个阶段而专

门设计的设备。

第一部分

 一、能把500千克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千米以上的完整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

火箭、和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

 二、能用于第一项中各系统的如下各项:

 (一)弹道导弹的各级

 (二)火箭的各级

 (三)导弹再入飞行器

 (四)用于上述第(三)项的陶瓷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

 (五)用于上述第(三)项的烧蚀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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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用于上述第(三)项的、用热容高的轻质材料制造的热沉装置及其部件

 (七)为上述第(三)项专门设计的电子设备

 (八)推力大于或等于90千牛顿的可贮存推进剂液体火箭发动机

 (九)总冲大于或等于1100千牛顿.秒的固体火箭发动机

 (十)能使射程为300千米的弹道导弹的精度达到10千米或以下圆公算偏差的制导装置

 (十一)推力矢量控制系统

 (十二)弹头保险、解保、引信和

 (十三)为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与设备

 三、运载火箭的级间机构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备

 四、火箭发动机的壳体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备

 五、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于第一部分第一项中各系统的液压、机械、光电或机电控制系统

 六、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于第一部分第一项中各系统的姿态控制设备

 七、为了优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的空气动力特性而使机身、推进系统

和升力控制面一体化的设计技术

 八、为了优化导弹或道而使制导、控制和推进数据一体化成为一个飞行管理系统的

设计技术

 九、能用于第一项中各系统的无源电子干扰设备

 十、为第一项的装卸、控制、待发射和发射而设计或改进的仪器和装置

 十一、为第一项的运输、装卸、控制、待发射和发射而设计或改进的车辆

 十二、静态或工作状态精度为1毫伽或更好、达到稳态记录时间至多为2分钟的机载或舰

载重力仪、重力梯度仪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

 十三、精密跟踪系统

 (一)安装在火箭系统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上的采用转发器的跟踪系统,它连同地面或空

中的参考基准或导航卫星系统可提供飞行中位置和速度的实时测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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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二)用来事后处理记录数据,从而能够确定飞行器在整个飞行轨迹中的位置的软件

 十四、降低雷达波反射特性的结构件

 十五、用来降低雷达波反射特性的结构材料

 十六、用来降低雷达波反射特性的涂料

 十七、专门设计用来降低光学反射或辐射的涂料

 十八、用于上述第十四至第十七项的生产设备、技术及专门设计的软件

 十九、降低雷达反射率、紫外/红外线信号与声学信号的技术及专门设计的软件

第二部分

 一、再入飞行器组件、部件和相关技术

 (一)陶瓷防热部件的设计与制造技术

 (二)烧蚀防热部件的设计与制造技术

 (三)热沉装置及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技术

 (四)保护免受电磁脉冲、X射线、冲击波和热辐射综合效应损害的装置

 1、抗辐射加固的微型电路和探测器

 2、用来承受不小于418焦耳/平方厘米的热冲击和超压不小于50千帕的冲击波综合效

应的加固结构

 (五)抗辐射加固的设计技术

 (六)加固结构的设计技术

 二、推进系统组件、部件及相关技术

 (一)小型和燃烧效率高的轻型涡轮喷气发动机

 (二)小型和燃烧效率高的轻型涡轮风扇发动机

 (三)小型和燃烧效率高的轻型涡轮组合式发动机

 (四)冲压喷气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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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超燃冲压喷气发动机

 (六)脉冲喷气发动机

 (七)组合循环发动机

 (八)上述第(四)至第(七)项的燃烧调节装置

 (九)经设计或改进能在20至2000赫兹之间和加速度大于10个标准重力加速度(均方

根值)的振动环境中工作的液体和悬浮推进剂控制系统及为此专门设计的部件

 1、绝压等于或大于7000千帕时流量等于或大于24升/分和作动器响应时间小于100微

秒的伺服阀

 2、用于液体推进剂的、转速等于或大于8000转/分,并且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7000

千帕的泵

 (十)为上述第(一)至第(九)项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

 三、液体推进剂

 (一)纯度70%以上的肼

 (二)偏二甲肼

 (三)

 (四)混胺

 (五)四氧化二氮

 (六)红发烟硝酸

 四、固体推进剂及其组分

 (一)颗粒尺寸小于500微米、不论球形的、椭球体的、雾化的、片状的或研碎的金属燃料,

含下述任何金属或其合金,含量等于或大于97%:

 1、锆

 2、硼

 3、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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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4、钛

 5、铀

 6、钨

 7、锌

 8、铈

 (二)粒度小于500微米的球形(过氯酸铵)

 (三)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球形铝粉:

 1、颗粒均匀

 2、铝含量等于或大于97%(按重量计)

 3、粒度小于500微米

 (四)能量密度大于40兆焦耳/千克的硼浆

 (五)硝胺类

 1、奥托金(环四甲基四硝胺HMX)

 2、(环三甲基三硝胺RDX)

 (六)复合推进剂

 1、模压的胶质推进剂

 2、含有硝化粘接剂和5%以上的铝粉的推进剂

 (七)聚合物

 1、端羧基聚丁二烯(CTPB)

 2、端羟基聚丁二烯(HTPB)

 (八)三乙胺点火剂

 五、制导、控制系统设备、部件及相关技术

 (一)天文陀螺罗盘及其他利用天体或卫星进行导航的装置

 (二)飞行控制软件和测试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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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陀螺稳定平台

 (四)无人航空飞行器的自动驾驶仪

 (五)额定漂移率小于0.5度/小时的陀螺仪

 (六)惯性平台测试台(包括高精度离心机和转台)

 (七)惯性测量单元测试仪

 (八)惯性测量单元稳定元件加工夹具

 (九)惯性平台平衡夹具

 (十)陀螺调谐测试仪

 (十一)陀螺动态平衡测试仪

 (十二)陀螺/马达运转试验台

 (十三)陀螺抽气和充气台

 (十四)陀螺轴承用的离心架

 (十五)生产环形激光陀螺用的矩形散射仪

 (十六)生产环形激光陀螺用的极性散射仪

 (十七)生产环形激光陀螺用的反射计

 (十八)生产环形激光陀螺用的表面光度仪

 (十九)比例误差小于0.25%的加速度表

 (二十)加速度表测试台

 (二十一)加速度表轴线校准台

 (二十二)为陀螺或加速度表专门设计的试验、标定和校准装置

 六、目标探测装置及电子系统

 (一)雷达设备

 (二)高度表

 (三)地形等高线绘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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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四)场景绘图及相关设备(包括数字和模拟设备)

 (五)成像传感器设备

 (六)专门设计的导航信息处理机及其软件

 (七)排除传导热的电子装置和部件

 (八)抗辐射加固的电子装置和部件

 (九)能可靠地在超过125摄氏度温度下短期工作的电子装置和部件

 (十)具有专门设计的整体结构支承件的电子装置和部件

 (十一)遥测设备及其技术

 (十二)遥测或遥控的地面设备

 (十三)满足如下条件的模拟和数字计算装置:

 1、连续工作时的环境温度范围为-45摄氏度至+55摄氏度;或

 2、进行了加固和抗辐射加固的

 (十四)具有以下特性之一的模/数转换器:

 1、能在-54摄氏度至+125摄氏度的温度范围内连续工作,并且

 2、能设计成符合加固设备的军用技术规范;或

 3、能设计或改进成军用,或设计成抗辐射的,并具有如下特性之一:

 (1)在额定精度下转换速率大于每秒200000次完整的转换

 (2)在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内精度超过全量程的1/10000以上

 (3)品质因数为1×108以上(每秒转换次数除以精度)

 (4)内含的模数转换器微型电路具有下列特性:

 ①达到最大分辨率时的最长转换时间小于20微秒

 ②在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内,额定的非线性度高于全量程的0.025%

 (十五)保护电子设备和电气系统免受外部电磁脉冲和电磁干扰危害的设计技术

 1、屏蔽系统的设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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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固的电气线路和分系统的线路设计技术

 3、上述加固标准的确定

 七、材料

 (一)结构复合材料,包括各种复合材料结构件、层压板和制品,以及以树脂或金属为

基体的用纤维和丝材增强而制成的各种预浸件和预成形件,其中增强材料的比拉伸强度大于

7.62×104米和比模量大于3.18×106米

 1、聚酰亚胺复合材料

 2、聚酰胺基复合材料

 3、聚碳酸脂复合材料

 4、石英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

 5、碳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

 6、硼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

 7、镁金属基复合材料

 8、钛金属基复合材料

 (二)在100赫兹至10000赫兹的频率下,介电常数小于6的陶瓷复合材料

 (三)在20摄氏度温度下测得具有下列特性的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

 1、密度大于1.72克/立方厘米

 2、拉伸断裂应变等于或大于0.7%

 3、热膨胀系数等于或小于2.75×10-6/摄氏度

 (在20摄氏度至982摄氏度温度范围内测得)

 (四)多次浸渍的热解碳/碳材料

 (五)特种钢材

 具有以下特性的钛稳定的双炼不锈钢:

 1、含17.0%至26.5%(重量)的铬和4.5%至7.0%(重量)的镍,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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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2、铁素体-奥氏体微观结构(亦称“两相”微观结构),其中奥氏体的体积百分比最少为

10%

 3、具有以下任何形状:

 (1)每一维的尺寸为100毫米或100毫米以上的锭材或棒材

 (2)宽度等于或大于600毫米和厚度等于或小于3毫米的薄板

 (3)外径等于或大于600毫米和壁厚等于或小于3毫米的管材

 (六)陶瓷防热材料

 (七)烧蚀防热材料

 八、导弹、火箭相关设计和试验技术及设备

 (一)系统建模、仿真或总体设计的专用软件及相关模拟和数字计算机

 (二)能够施加等于或大于100千牛顿的力并且使用数控技术的振动试验设备,以及专门

为此设计的辅助设备和软件

 (三)超音速(马赫数为1.4至5)和高超音速(马赫数为5至15)的风洞,但专门设计用于

教学目的和试验区的尺寸(在内部测得的)小于25厘米的风洞除外

 (四)能够试验推力大于90千牛顿的固体或液体推进剂火箭发动机或者能同时测量三个推

力分量的试车台

 九、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

 (一)生产第二部分第四项所述固体推进剂的设备

 1、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间歇式搅拌机:

 (1)总容量大于110升

 (2)至少装有一个偏离中心的搅拌轴

 2、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连续式搅拌机:

 (1)具有两个或更多个搅拌轴

 (2)具有能够打开的搅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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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受控环境中生产雾化的或球状的金属粉末的设备

 4、流体能粉碎机

 5、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贮运设备

 6、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固化设备

 7、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浇注设备

 8、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压制设备

 9、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验收试验设备

 10、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机加工设备

 11、生产固体推进剂用的拉挤设备

 (二)生产第二部分第三项中所述液体推进剂的设备

 1、生产液体推进剂用的贮运设备

 2、液体推进剂的生产设备

 3、生产液体推进剂用的验收试验设备

 (三)热解沉积和增密的设备与技术

 1、在注模、芯模或其他基料上用母质气体在1300摄氏度到2900摄氏度高温范围内和

130帕到20千帕的压力下分解而产生出热解衍生材料的生产技术,包括母质气体的合成、流量、

工艺过程控制的规程以及参数控制的技术在内

 2、为上述工艺过程而专门设计的喷嘴

 3、满足如下条件的等静压机:

 (1)最大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69兆帕

 (2)能够达到并保持等于或高于600摄氏度的可控热环境

 (3)具有内径等于或大于254毫米的空腔

 4、用于碳碳复合材料增密的化学气相沉积炉

 5、热解沉积和增密工艺过程控制装置及专门设计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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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四)生产复合材料部件的设备和技术

 1、三坐标或多坐标联动和程控的纤维缠绕机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计算机或数控软件

 2、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坐标的数控和程控的铺带机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软件

 3、纤维结构复合材料编织机的成套附件及其改装附件

 4、调节热压罐和液压釜中温度、压力和大气的技术资料和规程

 5、生产聚合纤维(如聚丙烯腈、粘胶和聚碳硅烷)的设备,包括在加热过程中对纤维施加

张力的专门设备

 6、用于使元素和化合物气相沉积在被加热的纤维基体上的设备

 7、难熔陶瓷(如氧化铝)湿纺设备

 8、对纤维表面进行特殊处理的设备

 9、用于生产预浸件和预成型件的设备

 10、用于复合材料结构件、层压板材和制品的预成型件加压、固化、浇注、热压或粘接的

注模、芯模、压模和工装夹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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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

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

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辐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

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的材料的出口。

 第四条核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

 第五条核出口审查、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一)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

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二)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

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三)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

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

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

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

 (五)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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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第六条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第七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

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五)最终用户证明;

 (六)接受方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七)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核出口申请表。

 核出口申请表由国家原子能机构统一印制。

 第九条核出口申请表上填报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正,或者重新提

出出口申请。

 申请人中止核出口时,应当及时撤回核出口申请。

 第十条国家原子能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

有关部门复审;

 (二)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国家原子能机构转送的核出口申请表和本条

例第七条所列文件及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61-

1行政法规

 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或者复审

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是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国家原子能机

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审查或者复审时,应当会商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必要时,

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

证。

 第十三条 核出口许可证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应当交回原许可

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核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国家原子能机构。

 第十五条 核出口专营单位进行核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核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

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可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物项及其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出口证件提出质疑,

并可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接受方或者其政府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扩散、

核恐怖主义危险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有权作出中止

出口有关物项或者相关技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海关执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的,依照海关法的

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有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

1倍以上5倍以下;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出口许可证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3-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清单◆

(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

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kg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kg的贫化铀;

③少于1000kg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239、铀-233、含同位素铀-235或铀-233或兼含铀-233

和铀-235其同位素总丰度与铀-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235与铀-238的丰度比的

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第二部分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1.核反应堆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1.1整体核反应堆

 能够运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链式裂变反应的核反应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零功率反

应堆定义为设计的钚最大生产率每年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64-

 注释

 一个“核反应堆”基本上包括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安装在其上的物项、控制堆芯功率水平

的设备和通常含有或直接接触或控制反应堆堆芯一次冷却剂的部件。

 那些能适当地加以改进使每年产钚量大大超过100克的反应堆亦应包括在内。设计在较高

功率水平下持续运行的反应堆,无论其产钚能力如何都不被认为是“零功率反应堆”。

 1.2核反应堆压力容器

 金属容器,作为完整的装置或工厂预制的该装置的主要部件,被专门设计或制造来容纳上

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且能承受一次冷却剂的工作压力。

 注释

 物项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板,它是工厂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1.3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中插入或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注释

 上述物项能够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进的定位或准直装置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

装料操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

1.4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裂变过程的棒、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棒

驱动机构或棒导向管。

1.5核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工作压

力超过5.1MPa(740psi)。

1.6锆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中在任何12个月期间数量超过500kg,而且

其中铪与锆的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和合金的管或管组件。

-65-

1行政法规

1.7一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一次冷却剂的泵。

 注释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泵可包括防止一次冷却剂渗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

动泵,及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这一定义包括鉴定为C-l或相当标准的泵。

1.8核反应堆内部构件

 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核反应堆内部构件”,包括堆芯支承柱、

燃料通道、热屏蔽层、堆芯缓冲层、堆芯栅格板和扩散板。

 注释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是反应堆压力壳内的主要结构,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例如支承堆芯、

保持燃料对准、引导一次冷却剂流向、提供反应堆压力壳的辐射屏蔽层、导向堆芯内仪表。

 1.9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一次冷却剂回路的热交换器(蒸汽发生器)。

 注释

 蒸汽发生器是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反应堆内生成的热量(一回路侧)输送到进水(二回

路侧)以产生蒸汽。对有一个中间液态金属冷却回路的液态金属快增殖堆的情况,除蒸汽发生

器外,用于将一回路侧的热量输送到中间冷却回路的热交换器理所当然地属于控制范围以内。

本条款的控制范围不包括应急冷却系统和衰变热冷却系统的热交换器。

1.10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测定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内中子通量的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注释

 本条款的范围包括用于测定大量程范围中子通量的堆芯内和堆芯外仪器仪表,典型地从每

平方厘米每秒104个中子至每平方厘米每秒1010个中子或更高。堆芯外意指那些上述1.1定义

的核反应堆堆芯外,但是位于生物屏蔽层内的仪器仪表。

-66-

2.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2.1氘和重水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200kg

氘原子的氘、重水(氧化氘)以及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2核级石墨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

3×104kg(30t)、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的石墨。

 注释

 为了出口控制的目的,政府将确定出口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石墨是否用于核反应堆。

 硼当量(BE)可以实验测定或以包括硼在内的杂质BE

Z

之总量计算得出(由于碳不被考虑

是一种杂质,因此不包括BE碳),其中:

 BE

Z

(ppm)=CF×元素Z的浓度(ppm为单位);

CF为转化因子:(σ

Z

×A

B

)除以(σ

B

×A

Z

);σ

B

和σ

Z

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

素Z的热中子俘获截面(巴为单位);以及A

B

和A

Z

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原子质量。

3.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辐照核燃料经后处理能从强放射性裂变产物以及其他超铀元素中分离钚和铀。有各种技术

工艺流程能够实现这种分离。但是,多年来,“普雷克斯”已成为最普遍采用和接受的工艺流程。

“普雷克斯”流程包括:将辐照核燃料溶解在硝酸中,然后利用磷酸三丁酯与一种有机稀释剂

的混合剂通过溶剂萃取法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

 各种“普雷克斯”设施具有彼此相似的工艺功能,包括:辐照燃料元件的切割、燃料溶解、

溶剂萃取和工艺液流的贮存。还可能有种种设备,用于:使硝酸铀酰热脱硝,把硝酸钚转化成

氧化钚或金属钚,以及把裂变产物的废液处理成适合于长期贮存或处置的形式。但是,实现这

些功能的设备的类型和结构在各种“普雷克斯”设施之间可能不同,原因有几个,其中包括需

-67-

1行政法规

要后处理的辐照核燃料的类型和数量、打算对回收材料的处理和设施设计时所考虑的安全和维

修原则。

 一个“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包括通常直接接触和直接控制辐照燃料和主要核材料以及

裂变产物工艺液流的设备和部件。

 可以通过采取各种避免临界(例如通过几何形状)、辐射照射(例如通过屏蔽)和毒性危险(例

如通过安全壳)的措施来确定这些过程,包括钚转换和钚金属生产的完整系统。

3.1辐照燃料元件切割机

 按语

 这种设备能切开燃料包壳,使辐照核材料能够被溶解。专门设计的金属切割机是最常用的,

当然也可能采用先进设备,例如激光器。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切割或剪

切辐照燃料组件、燃料棒束或棒的遥控设备。

3.2溶解器

 按语

 溶解器通常接受切碎了的乏燃料。在这种临界安全的容器内,辐照核材料被溶解在硝酸中,

而剩余的壳片从工艺液流中被去掉。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溶解辐照核燃料,并能承受热、腐蚀性强的液

体以及能远距离装料和维修的临界安全容器(例如小直径、环形或平板式的容器)。

3.3溶剂萃取器和溶剂萃取设备

 按语

 溶剂萃取器既接受溶解器中出来的辐照燃料的溶液,又接受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的有机

溶液。溶剂萃取设备通常设计得能满足严格的运行参数,例如很长的运行寿命,毋需维修或易

于更换、操作和控制简便以及可适应工艺条件的各种变化。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的溶剂萃取器,例如填料塔或脉冲塔、混合澄清器

或离心接触器。溶剂萃取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溶剂萃取器通常由低碳不锈钢、钛、锆

-68-

或其他优质材料,按极高标准(包括特种焊接和检查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工制造

而成。

3.4化学溶液保存或贮存容器

 按语

 溶剂萃取阶段产生三种主要的工艺液流。所有这三种液流在如下的进一步处理过程中要使

用保存或贮存容器:

 (a)用蒸发法使纯硝酸铀酰溶液浓缩,然后使其进到脱硝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转变成氧化铀。

这种氧化物再在核燃料循环中利用。

 (b)通常用蒸发法浓缩强放射性裂变产物溶液,并以浓缩液形式贮存。随后可蒸发这种浓

缩液并将其转换成适合于贮存或处置的形式。

 (c)在将纯硝酸钚溶液转到下几个工艺步骤前先将其浓缩并贮存。尤其是,钚溶液的保存

或贮存容器要设计得能避免由于这种液流浓度和形状的改变导致的临界问题。

 专门设计或制造为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用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这种保存或贮存容器必须能耐

硝酸的腐蚀作用。保存或贮存容器通常用低碳不锈钢、钛或锆或其他优质材料制造。保存或贮

存容器可设计成能远距离操作和维修,而且它们可具有下述控制核临界的特点:

 (1)壁或内部结构至少有百分之二的硼当量,或

 (2)对于圆柱状容器来说,最大直径175mm(7in),或

 (3)对于平板式或环形容器来说,最大宽度75mm(3in)。

3.5硝酸钚到氧化钚的转化系统

 按语

 在大多数后处理设施中,这个最后的流程包括将硝酸钚溶液转变成二氧化钚。这个流程的

主要功能是:流程进料贮存和调节、沉淀和固/液分离、煅烧、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

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硝酸钚转化为氧化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

-69-

1行政法规

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3.6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按语

 这个流程可能与后处理设施有关,它涉及:通常用强腐蚀性氟化氢使二氧化钚氟化,产生

氟化钚;然后用高纯度钙金属使氟化钚还原,产生金属钚和氟化钙渣。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

氟化(例如涉及用贵金属制造或作衬垫的设备)、金属还原(例如用陶瓷坩锅)、渣的回收、产

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生产金属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

最小的完整系统。

 4.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核燃料元件是由本附件第一部分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制造的。对于

氧化物燃料这一种最常用的燃料类型,常用芯块压制、烧结、研磨和分级的设备。直到密封于

包壳内,混合氧化物燃料是在手套箱内操作的(或等效的箱体)。在所有情况下,燃料被密封于

一个合适的包壳内,这种包壳是设计作为包装燃料的第一层外壳,以便在反应堆运行时提供适

当的性能和安全。此外,在所有情况下,为保证可预计的和安全的燃料性能,必须按照最高标

准精确控制流程、程序和设备。

 注释

 属于燃料元件制造的“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的设备物项包括:

 (a)通常直接接触或加工或控制核材料生产流程的设备,

 (b)将核材料封入包壳的设备,

 (c)检验包壳或密封完整性的设备,或

 (d)检验密封燃料的最终处理的设备。

 这一设备或这些设备系统可能包括例如:

-70-

 (1)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的全自动芯块检查台;

 (2)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3)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细棒(或棒)成品密封性的自动化测试和检查台;

 第(3)项典型地包括设备用于:(a)细棒(或棒)端塞焊缝X射线检测,(b)充压细棒(或棒)

的氦检漏,(c)细棒(或棒)的r射线扫描以检验内部燃料芯块的正确装载。

 5.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可以认为属于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这一概念范

围的设备物项包括:

 5.1气体离心机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按语

 气体离心机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的薄壁圆筒

组成。圆筒处在真空环境中并且以大约300m/s或更高的线速度旋转,旋转时其中轴线保持

垂直。为了达到高的转速,旋转构件的结构材料必须具有高的强度/密度比,而转筒组件及其

单个构件必须按高精度公差来制造以便使不平衡减到最小。与其他离心机不同,浓缩铀用的气

体离心机的特点是:在转筒室中有一个(或几个)盘状挡板和一个固定的管列用来供应和提取

UF

6

气体,其特点是至少有三个单独的通道,其中两个与从转筒轴向转筒室周边伸出的收集器

相连。在真空环境中还有一些不转动的关键物项,它们虽然是专门设计的,但不难制造,也不

是用独特材料制造的。不过,一个离心机设施需要大量的这种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

一个重要指标。

 5.1.1转动部件

 (a)完整的转筒组件:

 用本节注释中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若干薄壁圆筒或一些相互

连接的薄壁圆筒;如果是相互连接的,则圆筒通过以下5.1.1(c)所述的弹性波纹管或环连接。

转筒(如果是最终形式的话)装有以下5.1.1(d)和(e)所述一个(或几个)内挡板和端盖。但是

-71-

1行政法规

完整的组件可能只以部分组装形式交货。

 (b)转筒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厚度为12mm(0.5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

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薄壁圆筒。

 (c)环或波纹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局部支承转筒或把数个转筒连接起来的构件。波纹管是壁厚

3mm(0.12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

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有褶短圆筒。

 (d)挡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

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安装在离心机转筒内的盘状构件,其作用是将排气室与主分离室隔

开,在某些情况下帮助UF

6

气体在转筒的主分离室中循环。

 (e)顶盖/底盖: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

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装在转筒端部的盘状构件,这样就把UF

6

包容在转筒内,在有些情

况下还作为整体一部分支承、保持或容纳上轴承件(顶盖)或支持马达的旋转件和下轴承件(底

盖)。

 注释

 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

 (a)极限抗拉强度为2.05×109/m2(300000psi)或更高的马氏体钢;

 (b)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m2(67000psi)或更高的铝合金;

 (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12.3×106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

应为0.3×106m或更高(“比模量”是用/m2表示的杨氏模量除以用/m3表示的比重;“比

极限抗拉强度”是用/m2表示的极限抗拉强度除以用/m3表示的比重)。

-72-

 5.1.2静态部件

 (a)磁悬浮轴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承组合件,由悬浮在充满阻尼介质箱中的一个环形磁铁组成。该箱要

用耐UF

6

的材料(见5.2的注释)制造。该磁铁与装在5.1.1(e)所述顶盖上的一个磁极片或另

一个磁铁耦合。此磁铁可以是环形的,外径与内径的比小于或等于1.6∶1。它的初始磁导率

可以是0.15H/m(120000CGS制单位)或更高,或剩磁98.5%或更高,或产生的能量高于

80rJ/m3(107高斯-奥斯特)。除了具有通常的材料性质外,先决条件是磁轴对几何轴的偏离

应限制在很小的公差范围内(低于0.1mm或0.004in)或特别要求磁铁材料有均匀性。

 (b)轴承/阻尼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安装在阻尼器上的具有枢轴/盖的轴承。枢轴通常是一种淬硬钢轴,一

端精加工成半球,而另一端能连在5.1.1(e)所述底盖上。但是这种轴可附有一个动压轴承。盖

是球形的,一面有一个半球形陷穴。这些构件通常是单独为阻尼器提供的。

 (c)分子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部有已加工或挤压的螺纹槽和已加工的腔的泵体。典型尺寸如下:内

径75mm(3in)到400mm(16in),壁厚10mm(0.4in)或更厚,长度等于或大于直径。刻槽

的横截面是典型的矩形,槽深2mm(0.08in)或更深。

 (d)电动机定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环形定子,用于在真空中频率范围为600-2000Hz、功率范围为50-

1000VA条件下同步运行的高速多相交流磁滞(或磁阻)式电动机。定子由在典型厚度为2.0

mm(0.08in)或更薄一些的薄层组成的低损耗叠片铁芯上的多相绕组组成。

 (e)离心机壳/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来容纳气体离心机的转筒组件的部件。离心机壳由一个壁厚达

30mm(1.2in)的刚性圆筒组成,它带有经过精密机械加工的两个端面以便固定轴承和一个或多

个便于安装的法兰盘。这两个经过机械加工的端面相互平行,并以不大于0.05度的误差与圆

-73-

1行政法规

筒纵轴垂直。离心机壳也可是一种格状结构以容纳几个转筒。这种机壳通常用耐UF

6

腐蚀的材

料制造或是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f)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径达12mm(0.5in)的一些管件,它们用来借助皮托管作用(即利用

一个例如扳弯径向配置的管的端部而形成的面迎转筒内环形气流的开口)从转筒内部提取UF

6

气体,并且能与中心气体提取系统相连。这类管件用耐UF

6

腐蚀的材料制造或用这类材料加

以保护。

 5.2为气体离心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离心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离心机供应UF

6

,把单个离心机相互联

接组成级联(多级)从而逐渐提高浓缩度并且从离心机中提取UF

6

“产品”和“尾料”所需的

各种工厂系统,以及驱动离心机或控制该工厂所需要的设备。

 通常利用经加热的高压釜将UF

6

从固体中蒸发出来,气态形式的UF

6

通过级联集管线路

被分配到各个离心机。通过级联集管线路使从离心机流出的UF

6

“产品”和“尾料”气流通到

冷阱(在约203K(-70℃)下工作),气流在冷阱先冷凝,然后再送入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

或贮存。由于一个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数千个离心机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线路有数公里

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是按非常高的真空

和净度标准制造的。

 5.2.1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流程系统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器),用于以高达100kPa(15psi)的压力和1kg/h(或更大)的速率将UF

6

送往离心机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以高达3kPa(0.5psi)的压力从级联中取出UF

6

。凝华器能被冷却

到203K(-70℃)和加热到343K(70℃);

-74-

 “产品”和“尾料”器,用来把UF

6

收集到容器中。

 这种设施、设备和管线全部用耐UF

6

的材料制成或用作衬里(见本节的注释),并且按很

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2机械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离心机级联中操作UF

6

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管路网络通常是“三

头”集管系统,每个离心机连接一个集管头。这样,在形式上有大量重复。全都用耐UF

6

材料(见本节注释)制成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3UF

6

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两种谱仪能从UF

6

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

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5.2.4频率变换器

 为满足5.1.2(d)中定义的电动机定子的需要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频率变换器(又称变频器

或变换器)或这类频率变换器的部件、构件和子配件。

 它们具有下述所有特点:

 1.多相输出600-2000Hz;

 2.高稳定性(频率控制优于0.1%);

 3.低谐波畸变(低于2%);和

 4.效率高于80%。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

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

-75-

1行政法规

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耐UF

6

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5.3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按语

 用气体扩散法分离铀同位素时,主要的技术组件是一个特制的多孔气体扩散膜、用于冷却

(经压缩过程加热的)气体的热交换器、密封阀和控制阀以及管道。由于气体扩散技术使用的是

六氟化铀(UF

6

),所有的设备、管道和仪器仪表(与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

6

接触时

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一个气体扩散设施需要许多这样的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

个重要指标。

 5.3.1气体扩散膜

 (a)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

6

腐蚀的金属、聚合物或陶瓷材料制成的很薄的多孔过滤膜,

孔的大小为100-1000A;,膜厚5mm(0.2in)(或以下),对于管状膜来说,直径为25mm(1in)(或

以下);和

 (b)为制造这种过滤膜而专门制备的化合物或粉末。这类化合物和粉末包括镍或含镍60%

(或以上)的合金、氧化铝或纯度99.9%(或以上)的耐UF

6

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粒度小

于10mm。粒度高度均匀。这些都是专门为制造气体扩散膜制备的。

 5.3.2扩散室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大于300mm(12in)、长度大于900mm(35in)的密闭式圆柱形容

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该容器有直径均大于50mm(2in)的一个进气管和两个出气管,容

器用于容纳气体扩散膜,由耐UF

6

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并且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和竖

直安装的形式。

 5.3.3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气能力为1m3UF

6

/min

(或更大),出口压力高达几百千帕(100psi),设计成在具有或没有适当功率电动机的UF

6

-76-

境中长期运行。此外,还有这类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分离组件,这种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在2:1

和6:1之间,用耐UF

6

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

5.3.4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真空密封装置,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

转子同传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空气渗入充满UF

6

的压缩机或

鼓风机的内腔。这种密封装置通常设计成将缓冲气体泄漏率限制到小于1000cm3/min(60in3/

min)。

 5.3.5冷却UF

6

的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

6

材料(不锈钢除外)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或以铜或这些金属的复

合物作衬里的热交换器,在压差为100kPa(15psi)下渗透压力变化率小于10Pa/h(0.0015psi)。

 5.4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气体扩散组件供应UF

6

,把单个组件相

互联结组成级联(或多级)以便使浓缩度逐步增高并且从各个扩散级联中提取UF

6

“产品”和

“尾料”所需的工厂系统。由于扩散级联的惯性很大,级联运行的任何中断,特别是停车,会

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所有工艺系统中严格持续地保持真空、自动防止事故、准确地自动调

节气流对气体扩散工厂是很重要的。所有这一切,使该工厂需要装备大量专用的测量、调节和

控制系统。通常UF

6

从置于高压釜内的圆筒中蒸发,以气态形式经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进口。

从出口流出的UF

6

“产品”和“尾料”气流通过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冷阱或压缩装置,UF

6

气体在那里液化,然后再进到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由排成

级联式的大量气体扩散组件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管线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

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4.1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能在300kPa(45psi)或以下的压力下运行的流程系统,包括:

-77-

1行政法规

 供料釜(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

6

送入气体扩散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扩散级联中取出UF

6

 液化器,将来自级联的UF

6

气体压缩并冷凝成液态UF

6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来把UF

6

收集到容器中。

 5.4.2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气体扩散级联中操作UF

6

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这种管路网络通

常是“双头”集管系统,每个扩散单元连接一个集管头。

5.4.3真空系统

 (a)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大型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抽气能力为5m3/min(或以上)的真空泵。

 (b)专门设计的在含UF

6

气氛中使用的真空泵,用铝、镍或含镍量高于60%的合金制成

或以其作为衬里。这些泵可以是旋转式或正压式,可有排代式密封和碳氟化合物密封并且可以

有特殊工作流体存在。

 5.4.4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由耐UF

6

材料制成的直径为40至1500mm(1.5至59in)可手动或自动

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4.5UF

6

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

6

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

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

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

-78-

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

6

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就本节有关气体扩散物项而言,耐

UF

6

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氧化铝、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

耐UF

6

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动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气体动力学浓缩过程中,要压缩气态UF

6

和轻气体(氢或氦)的混合气,然后使其通过

分离元件。在这些元件中,通过在一个曲壁几何结构面上产生的高离心力,完成同位素分离。

已经成功地开发了这种类型的两个过程:喷嘴分离过程和涡流管过程。就这两种过程而言,一

个分离级的主要部件包括容纳专用分离元件(喷嘴或涡流管)的圆筒状容器、气体压缩机和用

来排出压缩热的热交换器。一座气动浓缩工厂需要若干个这种分离级: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

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气动过程使用UF

6

,所有设备、管线和仪器仪表中与这种气体接触的表面,

都必须用同UF

6

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

 注释

 本节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

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

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

6

材料制成或用耐UF

6

材料保护。就本节有关气动浓缩物项而言,

耐UF

6

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

UF

6

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1分离喷嘴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分离喷嘴及其组件。分离喷嘴由一些狭缝状、曲率半径小于1mm(一般

为0.1mm至0.05mm)的耐UF

6

腐蚀的弯曲通道组成,喷嘴中有一分离楔尖能将流过该喷嘴

的气体分成两部分。

 5.5.2涡流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涡流管及其组件。涡流管呈圆筒形或锥形,用耐UF

6

腐蚀材料制成或加

以保护,其直径在0.5cm至4cm之间,长径比率为20:1或更小,并带有1个或多个切向进口。

-79-

1行政法规

这些涡流管的一端或两端装有喷嘴型附件。

 注释

 供料气体在涡流管的一端切向进入涡流管,或通过一些旋流叶片,或从沿涡流管周边分布

的若干个切向位置进入涡流管。

5.5.3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

6

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

机,其体积吸入能力为2m3/min或更大的UF

6

/载气(氢或氦)混合气。

 注释

 这些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一般在1.2:1和6:1之间。

5.5.4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

子同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渗

入充满UF

6

/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或鼓风机内腔。

5.5.5冷却气体用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

6

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热交换器。

5.5.6分离元件外壳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

6

腐蚀的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用作容纳涡流管或分离喷嘴的分

离元件外壳。

 注释

 这种外壳可以是直径大于300mm、长度大于900mm的圆筒状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

容器,并可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或竖直安装的形式。

 5.5.7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为浓缩工厂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

6

腐蚀材料制成的或加以保护的流程系统或设备,

包括:

-80-

 (a)供料釜、供料加热炉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

6

送入浓缩过程;

 (b)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

6

,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固化器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

6

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流程

中移出UF

6

 (d)“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

6

收集到容器中。

5.5.8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为操作气动级联中的UF

6

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

6

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集管管路系

统。这种管路系统通常是“双头”集管系统,每级或每个级组连接一个集管头。

5.5.9真空系统和泵

 (a)为在含UF

6

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抽气能力为5m3/min或更大的由若干真

空歧管、真空集管和真空泵组成的真空系统;

 (b)为在含UF

6

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

6

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真空

泵。这些泵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体。

5.5.10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

6

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直径为40至1500mm的可手动或自

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动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5.11UF

6

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

6

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

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5.12UF

6

/载气分离系统

-81-

1行政法规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将UF

6

与载气(氢或氦)分离开来的过程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载气中的UF

6

含量降至1ppm或更低而设计的,并可装有下述的设备:

 (a)低温热交换器和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b)低温制冷设备,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c)用于将UF

6

与载气分离开来的分离喷嘴或涡流管设备,或

 (d)UF

6

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6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铀的几种同位素在质量上的微小差异,能引起化学反应平衡小的变化。这可用作同位素分

离的基础。已经开发成功两种工艺过程:液-液化学交换过程和固-液离子交换过程。

 在液-液化学交换过程中,两种不混溶的液相(水相和有机相)作逆流接触,结果给出数

千分离级的级联效果。水相由含氯化铀的盐酸溶液组成;有机相由载氯化铀的萃取剂的有机溶

剂组成。分离级联中使用的接触器可以是液-液交换柱(例如带有筛板的脉冲柱),或是液体离

心接触器。在分离级联的两端要求实现化学转化(氧化和还原)以保证各端的回流要求。一个

重要的设计问题是避免这些过程物流被某些金属离子沾污。所以,一般使用塑料的、衬塑料的(包

括用氟碳聚合物)和(或)衬玻璃的柱和管线。在固-液离子交换过程中,浓缩是由铀在一种

特制的作用很快的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上的吸附/解吸完成的。使铀的盐酸溶液和其他化学

试剂,从载有吸附剂填充床的圆筒形浓缩柱中通过。就一个连续过程而言,需要有一个回流系统,

以便把从吸附剂上解吸下来的铀返回到液流中,这样便可收集“产品”和“尾料”。这是通过

使用适宜的还原/氧化化学试剂来完成的。这些试剂可在单独的外部系统中完全再生,并可在

同位素分离柱内部分地再生。由于在这种工艺过程中有热的浓盐酸溶液存在,使用的设备应该

用专门的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

 5.6.1液-液交换柱(化学交换)

-82-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有机械动力输入的逆流液-液交换柱

(即带有筛板的脉冲柱、往复板柱和带有内部涡轮混合器的柱)。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

这些交换柱及其内部构件一般用适宜的塑料(例如氟碳聚合物)或玻璃制作或保护。交换柱的

级停留时间一般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2液-液离心接触器(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液-液离心接触器。此类接触器利

用转动来达到有机相与水相的分散,然后借助离心力来分离开这两相。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

蚀,这些接触器一般用适当的塑料(例如碳氟聚合物)来制造或作衬里,或衬以玻璃。离心接

触器的级停留时间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3铀还原系统和设备(化学交换)

 (a)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将铀从一种价态还原为另

一种价态的电化学还原槽。与过程溶液接触的这种槽的材料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

 注释

 这种槽的阴极室必须设计成能防止铀被再氧化到较高的价态。为了把铀保持在阴极室中,

这种槽可有一个由特种阳离子交换材料制成的抗渗的隔膜。阴极一般由石墨之类适宜的固态导

体组成。

 (b)装在级联的产品端为将有机相流中的U+4移出、调节酸浓度和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而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以下设备组成:将有机相流中的U+4反萃取到水溶液中的溶剂萃取设备,完成

溶液pH值调节和控制的蒸发设备和(或)其他设备,以及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的泵或其他输

送装置。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要避免水相流被某些种类的金属离子沾污。因此,对该系统那

些接触这种过程物流的部分,要用适当的材料(例如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聚醚砜

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制成或保护的设备来构成。

-83-

1行政法规

5.6.4供料准备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为化学交换铀同位素分离工厂生产高纯氯化铀供料溶液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进行纯化所需的溶解设备、溶剂萃取设备和(或)离子交换设备,以及用来将

U+6或U+4还原为U+3的电解槽组成。这些系统产生只含几个ppm的铬、铁、钒、钼和其他

两价或价态更高的阳离子金属杂质的氯化铀溶液。处理高纯度U+3系统的若干部分的建造材料

包括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或聚醚砜塑料衬里的石墨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

5.6.5铀氧化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U+3氧化为U+4以便返回化学交换浓缩过程的铀同位素分离级联的

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使和氧气与来自同位素分离设备的水相流相接触的设备以及将所得U+4萃入由级

联的产品端返回的已被反萃取过的有机相的设备;

 (b)使水与盐酸分离开来,以便水和加浓了的盐酸可在适当位置被重新引入工艺过程的设备。

5.6.6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包括:

多孔大网络树脂,和(或)薄膜结构(在这些结构中,活性化学交换基团仅限于非活性多孔支

持结构表面的一个涂层),以及处于包括颗粒或纤维在内的任何适宜形式的其他复合结构。这

些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的直径有0.2mm或更小,而且在化学性质上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

在物理性质上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因而在交换柱中不被降解。这些树脂/吸附剂是专门为实现很

快的铀同位素交换动力学过程(低于10秒的交换速率减半期)而设计的,并且能在

100-200℃的温度范围内操作。

5.6.7离子交换柱(离子交换)

-84-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容纳和支撑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

填充床层的直径大于1000mm的圆柱。这些柱一般用耐浓盐酸溶液腐蚀的材料(例如钛或碳

氟塑料)制成或保护,并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和高于0.7MPa(102psi)的压力下

操作。

5.6.8离子交换回流系统(离子交换)

 (a)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还原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

还原系统。

 (b)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氧化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

氧化系统。

 注释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Ti+3作为还原阳离子,在这种情况下,所用还原系统将通过

还原Ti+4使Ti+3再生。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Fe+3作为氧化剂,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氧化系统将通过氧

化Fe+2来使Fe+3再生。

5.7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以激光为基础的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目前利用激光的浓缩过程的系统有两类:一类是过程介质为原子铀蒸气的系统,另一类是

过程介质为铀化合物的蒸气的系统。这些过程的通用名称包括:第一类——原子蒸气激光同位

素分离(AVLIS或SILVA);第二类——分子激光同位素分离(MLIS或MOLLS)和同位素选

择性激光活化化学反应(CRISLA)。用于激光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包括:(a)铀金属

蒸气供料装置(用于选择性光电离)或铀的化合物蒸气供料装置(用于光离解或化学活化);(b)

第一类中作为“产品”和“尾料”的浓缩的铀金属和贫化的铀金属收集装置,和第二类中作为“产

品”的离解的或反应的化合物和作为“尾料”的未发生变化材料的收集装置;(c)用于选择性

地激发铀-235的激光过程系统;和(d)供料准备设备和产品转化设备。鉴于铀原子和铀化合

-85-

1行政法规

物能谱的复杂性,可能需要同现有激光技术中的任何一种联合使用。

 注释

 本节所列的许多物项将直接接触铀金属蒸气、液态金属铀,或由UF

6

或UF

6

和其他气体

的混合物组成的过程气体。所有与铀或UF

6

接触的表面,都全部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就

有关基于激光的浓缩的物项而言,耐铀金属或铀合金蒸气或液体腐蚀的材料包括:氧化钇涂敷

石墨和钽;耐UF

6

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和耐UF

6

腐蚀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7.1铀蒸发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铀蒸发系统。这些系统含有大功率条带式或扫描式电子束,打到靶上

的能量大于2.5kW/cm。

5.7.2液态铀金属处理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由一些坩埚及其冷却设备组成用于处理熔融铀或铀合金的液态金属处理

系统。

 注释

 这种系统的坩埚和其他接触熔融铀或铀合金的部分,要用有适当的耐腐蚀和耐高温性能的

材料制成或保护。适当的材料包括钽、氧化钇涂敷石墨、用其他稀土氧化物或其混合物涂敷的

石墨。

5.7.3铀金属“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收集液态或固态铀金属的“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

 注释

 这些组件的部件由耐铀金属蒸气或液体的高温和腐蚀性的材料(例如氧化钇涂敷石墨或钽)

制成或保护。这类部件可包括用于磁、静电或其他分离方法的管、阀、管接头、“出料槽”、

进料管、热交换器和收集板。

5.7.4分离器组件外壳(AVLIS)

-86-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圆筒状或矩形容器,用于容纳铀金属蒸气源、电子束,及“产品”与“尾

料”收集器。

 注释

 这些外壳有多种样式的开口,用于供电线路、供水管、激光束窗、真空泵接头及仪器仪表

诊断和监测。这些开口均设有开闭装置,以便整修内部的部件。

5.7.5超声膨胀喷嘴(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超声膨胀喷嘴,用于冷却UF

6

与载气的混合气至150K或更低的温度。

这种喷嘴耐UF

6

腐蚀。

5.7.6五氟化铀产品收集器(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

5

固态产品收集器。这种收集器是过滤式、冲击式或旋流式收集器,

或其组合;并且耐UF

5

/UF

6

环境的腐蚀。

5.7.7UF

6

载气压缩机(MLIS)

 为在UF

6

环境中长期操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

6

/载气混合气压缩机。这些压缩机中与

过程气体接触的部件用耐UF

6

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

5.7.8转动轴封(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密封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转子与驱动马

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漏入充满

UF

6

/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内腔。

5.7.9氟化系统(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将UF

5

(固体)氟化为UF

6

(气体)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所收集的UF

5

粉末氟化为UF

6

而设计的。其UF

6

随后将被收集于产品容

器中,或作为进料被转送到为进行进一步浓缩而设置的MLIS单元中。在一种方案中,这种氟

化反应可在同位素分离系统内部完成,以便一离开“产品”收集器便反应和回收。在另一种方

-87-

1行政法规

案中,UF

5

粉末将被从“产品”收集器中移出/转送到一个适当的反应容器(例如流化床反应器、

螺旋反应器或火焰塔式反应器)中进行氟化。在这两种方案中,都使用氟气(或其他适宜的氟

化剂)贮存和转送设备,以及UF

6

收集和转送设备。

5.7.10UF

6

质谱仪/离子源(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质谱仪能从UF

6

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

“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7.11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MLIS)

 为浓缩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或设备,用耐UF

6

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包括:

 (a)进料釜、加热炉或系统,用于将UF

6

送入浓缩过程;

 (b)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

6

,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固化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

6

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过程中

移出UF

6

 (d)“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

6

收集到容器中。

5.7.12UF

6

/载气分离系统(MLIS)

 为将UF

6

从载气中分离出来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载气可为氮、氩或其他气体。

 注释

 这类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低温热交换器或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b)低温冷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c)UF

6

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88-

5.7.13激光系统(AVLIS,MLIS和CRISLA)

 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

 注释

 AVLIS过程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两个激光器组成:一个铜蒸气激光器和一个染料激光器。

MLIS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一个CO

2

激光器或受激准分子激光器和一个多程光室(两端有旋

转镜)组成。这两种过程使用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都需要有一个谱频稳定器以便能够长时间地

工作。

5.8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等离子体分离过程中,铀离子等离子体通过一个调到铀-235离子共振频率的电场,使

铀-235离子优先吸收能量并增大它们螺旋状轨道的直径。具有大直径径迹的离子被捕集从而

产生铀-235被浓集的产品。由电离的铀蒸气组成的等离子体被约束在由超导磁体产生的高强

度磁场的真空室内。这个过程的主要技术系统包括铀等离子体发生系统、带有超导磁体的分离

器组件和用于搜集“产品”和“尾料”的金属移出系统。

5.8.1微波动力源和天线

 为产生或加速离子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微波动力源和天线,具有以下特性:频率高于30

GHz,且用于产生离子的平均功率输出大于50kW。

5.8.2离子激发线圈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射频离子激发线圈,其频率高于100kHz,且能够输送的平均功率高于

40kW。

5.8.3铀等离子体发生系统

 为产生铀等离子体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这种系统可装有高功率条带式或扫描式电子束

,打到靶上的能量高于2.5kW/cm。

5.8.4液态铀金属操作系统

-89-

1行政法规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熔融的铀或铀合金的液态金属操作系统,包括坩埚和坩埚用冷却设

备。

 注释

 这种系统中与熔融的铀或铀合金接触的坩埚和其他部件由适当的抗腐蚀和抗热材料构成或

由这种材料作防护层。可适用的材料包括钽、有钇涂层的石墨、有其他稀土氧化物或这类氧化

物的混合物涂层的石墨。

5.8.5铀金属“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固态铀金属的“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这类收集器组件由

抗热和抗铀金属蒸气腐蚀的材料构成或由这类材料作防护层,例如有钇涂层的石墨或钽。

5.8.6分离器组件外壳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圆筒形容器,供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用来容纳铀等离子体源、射频驱动

线圈及“产品”和“尾料”收集器。

 注释

 这种外壳有多种形式的开口,用于供电线路、扩散泵接头及仪器仪表诊断和监测。这些开

口设有开闭装置,以便整修内部部件;它们由适当的非磁性材料例如不锈钢构成。

5.9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电磁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电磁过程中,由一种盐原料(一般是四氯化铀)离子化产生的金属铀离子被加速并通过

一个能使不同同位素离子沿不同轨迹运动的磁场。电磁同位素分离器的主要部件包括:同位素

离子束分散/分离用的磁场、离子源及其加速系统和收集经分离的离子的系统。这个过程的辅

助系统包括磁体供电系统、离子源高压供电系统、真空系统以及产品回收及部件的清洁/再循

环用多种化学处理系统。

5.9.1同位素电磁分离器

 为分离铀同位素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同位素电磁分离器及其设备和部件包括:

-90-

 (a)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单个或多个铀离子源由蒸气源、电离器和束流加速器组成,用石墨、不

锈钢或铜等适当材料制造,能提供总强度为50mA或更高的离子束流。

 (b)离子收集器

 收集器板极由专门为收集浓缩和贫化铀离子束而设计或制造的两个或多个槽和容器组成,

用石墨或不锈钢一类的适当材料制造。

 (c)真空外壳

 为铀电磁分离器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真空外壳,用不锈钢一类适当的非磁性材料制造,设计

在0.1Pa或以下的压力下运行。

 注释

 外壳专门设计成装有离子源、收集器板极和水冷却管路,并有用于扩散泵连接结构和可用

来移出和重新安装这些部件的开闭结构。

 (d)磁极块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极块,直径大于2m,用来在同位素电磁分离器内维持恒定磁场并在

毗连分离器之间传输磁场。

5.9.2高压电源

 为离子源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高压电源,具有以下所有特点:能连续工作,输出电压为

20000V或更高,输出电流为1A或更大,电压稳定性在8小时内高于0.0l%。

5.9.3磁体电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高功率直流磁体电源,具有以下所有特点:能在100V或更高的电压下

持续产生500A或更大的电流输出,电流或电压稳定性在8小时内高于0.01%。

6.生产或浓集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和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重水可以通过多种方法生产。然而只有两种方法已证明具有商业意义:水-硫化氢交换法

-91-

1行政法规

(GS法)和氨-氢交换法。

 GS法是基于在一系列塔内(通过顶部冷和底部热的方式操作)水和硫化氢之间氢与氘交

换的一种方法。在此过程中,水向塔底流动,而硫化氢气体从塔底向塔顶循环。使用一系列多

孔塔板促进硫化氢气体和水之间的混合。在低温下氘向水中迁移,而在高温下氘向硫化氢中迁

移。氘被浓缩了的硫化氢气体或水从第一级塔的热段和冷段的接合处排出,并且在下一级塔中

重复这一过程。最后一级的产品(氘浓缩至30%的水)送入一个蒸镏单元以制备反应堆级的

重水(即99.75%的氧化氘)。

 氨-氢交换法可以在催化剂存在下通过同液态氨的接触从合成气中提取氘。合成气被送进

交换塔,而后送至氨转换器。在交换塔内气体从塔底向塔顶流动,而液氨从塔顶向塔底流动。

氘从合成气的氢中洗涤下来并在液氨中浓集。液氨然后流入塔底部的氨裂化器,而气体流入塔

顶部的氨转换器。在以后的各级中进一步浓缩,最后通过蒸馏生产出反应堆级重水。合成气进

料可由氨厂提供,而这个氨厂也可以与氨-氢交换法重水厂一起建造。氨-氢交换法也可以用

普通水作为氘的供料源。

 利用GS法或氨-氢交换法生产重水的工厂所用的许多关键设备物项是与化学工业和石油

工业的若干生产工序所用设备相同的。对于利用GS法的小厂来说尤其如此。然而,这种设备

物项很少有“现货”供应。GS法和氨-氢交换法要求在高压下处理大量易燃、有腐蚀性和有

毒的流体。因此,在制定使用这些方法的工厂和设备所用的设计和运行标准时,要求认真注意

材料的选择和材料的规格,以保证在长期服务中有很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模的选择主要取

决于经济性和需要。因而,大多数设备物项将按照用户的要求制造。最后,应该指出,对GS

法和氨-氢交换法而言,那些单独地看并非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重水生产的设备物项可以组装

成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生产重水的系统。氨-氢交换法所用的催化剂生产系统和在上述两种方

法中将重水最终加浓至反应堆级所用的水蒸馏系统就是此类系统的实例。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利用GS法或氨-氢交换法生产重水的设备物项包括如下:

6.1水-硫化氢交换塔

-92-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利用GS法生产重水的、用优质碳钢(例如ASTMA516)制造的交

换塔。该塔直径6m(20英尺)至9m(30英尺),能够在大于或等于2MPa(300psi)压力下和

6mm或更大的容许腐蚀量下运行。

6.2鼓风机和压缩机

 专门为利用GS法生产重水而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即含H

2

S70%以上的

气体)的单级、低压头(即0.2MPa或30psi)离心式鼓风机或压缩机。这些鼓风机或压缩机的

气体通过能力大于或等于56m3/s(120000SCFM),能在大于或等于1.8MPa(260psi)的吸

入压力下运行,并有对湿H

2

S介质的密封设计。

6.3氨-氢交换塔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利用氨-氢交换法生产重水的氨-氢交换塔。该塔高度大于或等于

35m(114.3in),直径1.5m(4.9in)至2.5m(8.2in),能够在大于15MPa(2225psi)压力下运行。

这些塔至少都有一个用法兰联结的轴向孔,其直径与交换塔筒体直径相等,通过此孔可装入或

拆除塔内构件。

6.4塔内构件和多级泵

 专门为利用氨-氢交换法生产重水而设计或制造的塔内构件和多级泵。塔内构件包括专门

设计的促进气/液充分接触的多级接触装置。多级泵包括专门设计的用来将一个接触级内的液

氨向其他级塔循环的水下泵。

6.5氨裂化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利用氨-氢交换法生产重水的氨裂化器。该装置能在大于或等于

3MPa(450psi)的压力下运行。

6.6红外吸收分析器

 能在氘浓度等于或高于90%的情况下“在线”分析氢/氘比的红外吸收分析器。

6.7催化燃烧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利用氨-氢交换法生产重水时将浓缩氘气转化成重水的催化燃烧器。

-93-

1行政法规

6.8整体重水提浓系统,或其蒸馏塔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重水提浓至反应堆级氘浓度的整体重水提浓系统,或其蒸馏塔。

 注释

 通常采用水蒸馏技术从轻水中分离重水的这些系统是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由浓度较低的重

水原料生产反应堆级重水的(即典型地99.75%氧化氘)。

7.分别如第4.和5.所定义的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换厂和专门为

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出口只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才能出口

本条款范围之内的成套主要物质物项。在本条款范围之内的所有工厂、系统和专门设计或制造

的设备可用于处理、生产或使用特种可裂变材料。

 7.1铀转化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铀转化厂和系统可以对铀进行一种或几种转化使其从一种化学状态转变为另一种化学状

态,包括:从铀浓缩物到UO

3

的转化;从UO

3

到UO

2

的转化;从铀的氧化物到UF

4

或UF

6

的转化;从UF

4

到UF

6

的转化;从UF

6

到UF

4

的转化;从UF

4

到金属铀的转化;以及从铀

的氟化物到UO

2

的转化。铀转化工厂所用许多关键设备物项与化学加工工业的若干生产工序

所用设备相同。例如,这些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设备可以包括:加热炉、回转炉、流化床反应器、

火焰塔式反应器、液体离心机、蒸馏塔和液-液萃取塔。不过,这些物项中很少有“现货”供应,

大部分将须按用户要求和规格制造。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适应所处理的一些化学品(HF、F

2

ClF

3

和各种铀的氟化物)的腐蚀性质以及核临界关切,需要作专门的设计和建造考虑。最后应

该指出,在所有铀转化过程中,那些单独地看不是为铀转化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物项,可被

组装成专门为铀转化而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7.1.1为将UO

3

转化为UF

6

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94-

 从UO

3

到UF

6

的转化可以直接通过氟化实现。该过程需要一个氟气源或三氟化氯源。

7.1.2为将UO

3

转化为UO

2

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从UO

3

到UO

2

的转化,可以用裂解的氨气或氢气还原UO

3

来实现。

7.1.3为将UO

2

转化为UF

4

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从UO

2

到UF

4

的转化,可以用氟化氢气体(HF)在300-500℃与UO

2

反应来实现。

7.1.4为将UF

4

转化为UF

6

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从UF

4

到UF

6

的转化,可以用氟气在塔式反应器中与UF

4

发生放热反应来实现。使流出

气体通过一个冷却到-10℃的冷阱把热的流出气体中的UF

6

冷凝下来。该过程需要一个氟气源。

7.1.5为将UF

4

转化为金属铀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从UF

4

到金属铀的转化,可用镁(大批量)或钙(小批量)还原UF

4

来实现。还原反应一

般在高于铀熔点(1130℃)的温度下进行。

7.1.6为将UF

6

转化为UO

2

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从UF

6

到UO

2

的转化,可用三种方法来实现。在第一种方法中,用氢气和水蒸气将UF

6

还原并水解为UO

2

。在第二种方法中,通过溶解在水中而将UF

6

水解,然后加入氨沉淀出

重铀酸铵,接着可在820℃用氢气将重铀酸铵还原为UO

2

。在第三种方法中,将气态UF

6

CO

2

和H

3

通入水中,结果沉淀出碳酸铀酰铵。在500-600℃,碳酸铀酰铵与水蒸气和

氢气发生反应,生成UO

2

 从UF

6

到UO

2

的转化,通常是燃料制造厂的第一个工序。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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