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更新时间:2025-01-08 22:09: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国家级干部)

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小编语:诉讼服务中心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是当事人来到人民法院首先接触到的部

门,以下是关于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范文,供大家参考!

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一)

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已采用柜台式窗口开放办公,为众提供“一站

式”、全方位、高效便民的诉讼服务,进一步提升了众满意度。但在建设中也存在一些问

题和不足,现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建设现状

一是硬件设施日趋改善。基本建设上都设有导诉区、立案服务区、信访接待区、自助

便民区、休息等候区“五大功能区”。有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还设置了残疾人专用通道,书写

桌、电子触摸查询系统、电脑、张贴温馨告知等,积极营造温馨和谐的诉讼氛围。

二是服务功能更加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具备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讼费收取、诉前

(立案)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释疑、信访接待等多项功能,建立了

诉前纠纷解决、服务信息公开、民意表达、服务承诺、服务评价、首问责任制等工作机制,

并借助法院信息化建设,开通了12368诉讼,配备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网上

立案、网上办案、网上信访三位一体的网上诉讼服务模式。

三是人员配置不断优化。从知识结构、年龄、工作经验多方位考虑科学调配人员,选

调年富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做众工作,勤勉敬业、热心服务的精干力量和年轻干警充

实到窗口部门。结合法院安保工作,对中心安全卫生、防火防盗防暴力事件做到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到位。

四是人性化关怀更加细微。对“低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残疾

人、妇女、儿童等弱势体案件,开辟“绿通道”,一律缓减免案件诉讼费用。利用巡回审

判对外延伸服务,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病患者等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体和外地当事

人,开展上门立案、邮寄立案服务。对特困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和涉诉信访当事人,开

展司法救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五是信访机制更加健全。多实行“全员接访制”,实行定期接访、约期接访、包案责任

及带案下访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无死角”,并严格落实监督考核机制。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

访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对口联系,形成合力,做好涉法涉诉

信访事项分流、对接、移交、共同化解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尤其是立案登记制施行后,案件数量激增,法院立案部门的

工作量大量增加,使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而且大多审判经验丰富、做众工作能力

强的骨干配备在民庭、刑庭或基层法庭,立案部门审判力量相对薄弱。

二是职责分工不明确。虽已明确了诉讼服务中心的“八大功能”,但有的基层法院只有

立案和接待两个窗口,并未仔细划分和明确职能。作为综合服务性部门,在涉及刑事、民事、

执行等具体工作时,也没有专门配备相应的工作窗口,有时会造成衔接不当的情形。

三是存在立审不分、诉访不分的现象。基层法院立案时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有时候

还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这样会大大增加立案法官的工作量,导致立审不分的情况。而涉

诉信访工作大多也归于立案庭负责,但实际涉诉信访维稳工作是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各

个环节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诉访不分的情况。

四是现代化科学技术未有效利用起来。部分基层法院存在设备不齐、办公自动化、科

技化程度不高的现象,以致如网上立案、调解、证据提交、视频约谈、远程接访等工作开展

频率不高。

五是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有削弱迹象,小额速裁工作未得到有效开展。诉讼服务中心

与县大调解中心联合,旨在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的多

元联动调解工作新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多种途径和渠道解决纠纷,但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

大多数当事人更依赖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诉前调解、立

案调解、诉调对接、小额速裁、案件繁简分流等工作使立案法官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配齐配强诉讼服务中心人员,提升软实力。科学调配人员,要从全院各部门选调

熟悉立、审、执各项程序,善做众工作的骨干力量充实到诉讼服务中心,将诉讼服务中心

打造成人才聚集地和法官展示才干的平台,并在法官职级上给予适当倾斜,缓解案多人少的

矛盾。大力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中心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在更高层次上拓展服务领

域,提升服务档次。

二是提升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切实抓好诉讼服务网建设,实现诉讼服务网与审判流

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相互链接、资源共享,完善包括法院

公开信息、案件流程信息、诉讼电子档案在内的数据库,逐步实现网上直接立案,真正方便

网上诉讼众。加大信息化软硬件投入,为开展远程立案、调解、网上证据提交、远程视频

接访、监察投诉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继续完善诉讼引导、三大调解、案件繁简分流、

强化小额速裁等功能,实现诉讼服务与审判工作、审判工作与大调解、诉讼服务与第三方服

务的“三个对接”,最大限度提升办事效率、降低众诉讼成本。加强与各庭室的交流,确保

各项工作衔接到位,责任分工明确,确保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能及时交办。同时结合涉诉信

访改革工作,加强与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将涉诉信访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期刊、网络等

媒体,广泛开展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

设的成效和职能作用,提升诉讼服务中心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

府有关部门代表、众代表参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化参与度,争取对中心建设工

作的理解和支持。

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二)

市法院自今年成立诉讼服务中心以来,运作良好,极大便利了当事人来市法院办案办

事,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场所狭小,不能满足众的需求。目前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原立案大厅改建,

因窗口多、人流大,与立案部门合署办公,既不利于功能分区,亦不方便众来法院立案、

办事。

二是科技化程度不高,数字化设备使用率不高。目前虽然我院配置了触屏式案件查询

系统,但因宣传不足、当事人不会使用等原因,很少有人通过该机进行案件查询,而是直接

询问立案大厅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限于目前诉讼服务中心科技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网

上证据提交等远程立案、办案手段还未能运转自如。

三是前、后台存在“脱节”现象。如前台应当事人、律师申请约见法官、调卷,后台法

官以其未预约进行拒绝,还如前台向后台移交材料,后台以材料不合或延时而拒收等,前、

后台“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市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积极向上级法院沟通,与党委、政府汇报、协调,争取建立独立的诉讼服务中心

平台,以实现立案区与诉讼服务区的分区办公,方便众来法院办事和立案。

二是加大对诉讼服务中心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数字案件查询机的宣传,配备专人引

导当事人使用好案件查询系统,让当事人和来法院的众可以自主查询案件。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的建设,实现网上与网下同步建设,以逐步探索

网上证据提交、远程法官视频约谈,方便众诉讼。

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三)

随着“党的众路线”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进行,切实有效地“走众路线”,已经

变成各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法院作为司法审判部门,就要求我们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真

正的服务人民众。而作为法院的窗口部门,立案大厅是一个整个法院甚至司法系统的表率,

而随着现在立案大厅的承担的功能越来越多,建立一个完善的、布局合理的窗口服务部门,

不仅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人们众方便、快捷、高效、便民的要求,也能最大程度优化法院的

职能要求,对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也有很大程度的帮助,因此,“诉讼服务中心”由此

诞生。

一、诉讼服务中心的概念及来源

我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这个概念首先是由现任天津高院院长李少平在天津法院系统建

立的,服务中心包括了“提供导诉、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

判后答疑”等一系列服务,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能够在法院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在各基层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大多也是按照这些功能进行的,只是根据不同的法院设立的功能不

同,但大都大同小异。

二、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的有效措施。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是当事人来到

人民法院首先接触到的部门,其工作态度和办事的效率等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良好

的服务和健全的功能可能会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小,也会对法院留下良好的印象,反之,

则会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反感、不信任,这种情形有可能会带到后面审判执行中,不仅对司

法的公信力有影响,也可能引起设法信访问题。

(二)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通过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联公开、咨询查询和释

明答疑等服务功能,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引导分流、

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其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和表达权。

三、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现状

由于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必要性,我院曾组织相关人员到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立

案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行对比讨论,并对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深入探

讨,并结合其他基层法院的建设情况,认真分析总结现大多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服务中心所涉的功能众多,但分工不明确。现行诉讼服务中心有“八大功能”,

即立案审查、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诉讼引导、诉前调解、信访接待、判后释疑,

但大多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只有立案和接待两个窗口,没有仔细划分和明确职能。

(二)人员配备不齐。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服务性的部门,在涉及一系列的工作要

求的同时,没有专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立案法官处理,立案法官不仅要审查立

案,有一部分法院的立案法官还要办理部分案件,如特殊程序案件、诉前调解案件等,在当

事人众多的时候就会造成混乱不堪、应接不暇的情形。

(三)软硬件配备不齐。按照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基层法院的诉

讼服务中心建筑面积须达到五百平方米以上,要为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服

务。而现有的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大多甚至说绝大多数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四)立案法官立审不分。立案的职责只应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由于现在对涉访涉诉的案件的管控以及对立案变更率的严格要求,

立案的时候大多不仅要对形式进行审查,有时候还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这样就会大大的

增加立案法官的工作量,导致立审不分的情况。

(五)涉诉信访维稳工作职责不明。大多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都归于立案庭负责,

但实际涉诉信访维稳工作是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诉访不分

的情况。

四、针对以上的问题,结合到大多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形,在认真总结和分析后提出以

下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分工、合理规划功能区域。诉讼服务中心划分为“三大职能”:一是诉讼引

导、案件查询、约见法官、送达工作、释法答疑、费用会收取退缴、司法救助、案件移送、

便民服务等诉讼服务职能;二是立案审查、立案调解、诉前财产保全、调解确认等纠纷化解

职能;三是多元调处、速裁案件、繁简分流、调审衔接等案件分流职能。对于诉讼服务中心

的几项功能,应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地形和情况,将其划分成相应的区域,并将各区域负

责的职能进行标注,让当事人一走进诉讼服务中心就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到相应的区域

和部门进行办理相关事项;

(二)因地制宜、合理配备人员数量。在划分处具体的功能部门和区域后,根据功能

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员,避免未人员的浪费和人员的不足;

(三)立审分离、合理规范立审职责。立案法官只负责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

应予立案进行审查,不再同时具体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对于确需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的

案件,如诉前调解案件等,应建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办公室,并由专门的诉前调解法官进行调

解处理;

(四)立访分离、建立和完善明确的信访维稳分工机制。通过吸取其他基层法院的不

足和优点,结合自身法院的特点,建立相配套的信访维稳职责,将“初信初访、涉诉信访、

闹访缠访”等各个不同的庭室或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信访处理的机构。


本文发布于:2022-07-22 11:11: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2911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