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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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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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5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管理办法(2022修订)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5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订)

【发布部门】司法部

第一章总则

【发布日期】2022.12.25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

【实施日期】2022.02.01

工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层法律服务工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

(第138号)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

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

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部长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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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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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

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

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

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

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

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

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执业资格的

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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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务工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

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

以上其他法律

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

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

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

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

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

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

》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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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

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

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

法律服务工的人数。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

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

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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