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
一、问题的由来
历史研究表明,中国古代法并不具有人们惯常所认为的那种
连续性和单一性,相反,它实际上是由多种渊源构成的复合体,
其间充满了离散、断裂和冲突。具体而言,在相对统一的朝廷律
令之外,还有所谓民间法,后者的源流尤其杂多,不但有民族的、
家族的和宗教的,而且有各种会社的和地点适应的。民间法上的
这些源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它们各自与“官
府之法”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只是,正如那个名称所暗示的那样,
民间法生长于民间社会,其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秩序的关系更加
有机和紧密,以至当政体变更,国家的法律被完全改写之后,它
仍然可能长久地支配人心,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秩序。至少,直到
本世纪上半叶终了之前,情形确实是如此。(梁治平,1997b;1
996)
问题是,正是在最近的50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具戏剧
性的变化,在此过程之中,社会结构出现了全然性的转变,国家
与社会的关系更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局面。曾有一度,国家权力不
仅深入到社会的基层,同时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以至在
国家权力之外,不再有任何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这些,不能不
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与秩序产生深刻的阻碍。因此,我们要问,
在现代国家和法律的建构过程中,民间法的命运如何样?它是否
还具有生命力?假如是,其社会基础是什么?因此,我们也要了
解,今天我们能在什么意义上谈论所谓民间法,以及,这是否意
味着传统的包括民间法上多种源流在内的法律多元格局以某种
方式得以连续?我们还想明白,面对民间的知识、信仰和秩序,
新的国家采取了如何样的立场和态度?现代法律制度取代民间
规则与秩序的努力是否成功?等等。本文将分五个部分来检讨上
述问题。首先,我将从“乡土社会”的概念入手,简单地回忆本
世纪尤其是最近50年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同时检视这种
变迁的意义。然后,我将从秩序的角度去审视乡村社会的组织、
规范以及乡民的知识与习俗。接下来将讨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
系,要紧考察一些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遭遇的案例。
最后,在本文结束往常,我将从传统资源再生与再造的角度重新
考察民间秩序及其与国家正式制度的关系问题。需要讲明的是,
本文无意对中国当代民间秩序作系统详尽的描述,毋宁讲,我的
兴趣在于了解上面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
问题。而我之因此将讨论的范围限定在乡村社会,当然是因为对
乡村社会的考察足以关心我们回答上面的问题,但更重要的依旧
因为,中国至今仍是一个农业大国,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乡村,
城乡之间的差不依旧十分巨大,而正是这一部分社会以及生活于
其中的人的活动,最不容易得到居住在都市的受过现代知识训练
的立法者、行政官和理论家们应有的理解。
二、变迁中的乡土社会
乡土社会那个概念取自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出版于1947年
的《乡土中国》一书。据费氏的观看和概括,中国社会的基层是
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乡村里的人口大概是附着
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因此,这并不是讲
乡村里的人口是固定的,事实上,人口的增加超过一定规模,就
会出现人口的流淌和分殖现象,只是,“老根是不常动的”。大
多的农民聚村而居,使得村落成为中国乡土社会的差不多单位。
从外部看,由于人口的流淌率低,社区之间的往来不多,因此,
“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点性的”。而从内部来看,人们在这
种地点性的限制之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此,
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如此的社会里,法律是用
不上的,社会秩序要紧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关于社区中
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适应来保证。(费孝通,1985)
自然,这是一幅相当“纯粹”的图景,现实中的村社比这要“杂
乱”得多。事实上,就在费氏所处的时代,中国的乡土社会正经
历着缓慢然而深刻的变化。新国家的权力,连同新式的法律,差
不多开始伸展到中国社会的基层。在费氏的笔下,我们也能够看
到新旧两种事物之间的龃龉,看到国家的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
制度相遇时所造成的尴尬局面。(费孝通,1985:58-9)尽管如
此,作为一个“理想型”(IdealType)的概念,“乡土社会”
仍不失为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乡村社会及其变迁的分析工具。
研究中国问题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无不对1949年以后
国家权力关于社会的全面渗透和绝对操纵印象深刻,然而,发生
在本世纪后半叶的这一事件实际只是早先历史进程的一个后续
的环节,而不是一段崭新的历史。事实上,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
始于清末新政,而展开于民国时期,其核心内容是要建立合理化
的官僚制度,使国家的行政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加强国家对乡村
社会的监控和动员能力。民国时期,政府在乡村推行保甲制度,
打破了传统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在经济方面,则加强税收
和商业治理,同时通过向乡民提供低息贷款和建立合作社组织对
乡村福利事业进行直接的干预。与此同时,政府还积极提倡新式
教育,普及科学,开展新生活运动,反对“迷信”,禁止“陋俗”。
(王铭铭,1997:88-9,95-100)只是,总的来讲,由于种种缘
故,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操纵是相当有限的。
研究这一段历史的学者发觉,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竟与地点
上的无政府状态同时发生,换句话讲,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
机构同步增长。正式的国家政权尽管能够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
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操纵这些机构。这种情形被称作“国家政
权的内卷化”。(杜赞奇,1994:66-8)。
1949年的革命大大加速了国家政权建设的进程,然而,它
所用的手段异常激烈,采取的方式也相当完全。大体讲来,这一
过程经历了如此一些时期。先是在50年代初开展运动,
然后是实行旨在操纵粮棉生产和贸易的统购统销政策。其结果,
多种经营的经济形态被改造成单一的农业经济,小生产者逐渐失
去经营上的选择权。随同旧的土地制度一起瓦解的,还有各种族
内的“公田”,以及建立在旧的社会组织基础上的耕作制度与合
作制度。为了填补这种互助与合作上的欠缺,政府于1954年开
始全面推行“互助组”制度。此后,官方的集体化运动迅速升温,
在短短的几年之内,便从初级的互助形态过渡的高度集体化的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
济操纵与行政操纵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操纵
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黄宗智,1992:167-95;王铭
铭,1997:104-7)与上述经济改造和政治操纵同时进行同时与
之互为表里的,是自上而下地建立新的意识形态的努力。在50
和60年代的一系列思想教育运动当中,民间固有的许多知识、
信仰、观念、仪式和行为方式,被目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
遭到批判和禁止,族谱、村庙、家祠等被认为是旧时代的遗迹而
遭毁弃。旧的社会关系不?纤尚负屯呓猓滤枷胄鹿勰钊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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嶂饕宓乃枷虢逃硕凇拔幕蟾锩钡?0年中达到极至,其
结果是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王铭铭,1997:108-15)
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改革,戏剧性地改变了中
国社会的进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把农民从原有的种种束缚
中解放出来,使他们重新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和一定程度的择业自
由。与之相应的是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具体讲确实是,政、社
分开,人民公社制度让位于新的乡(镇)、村体制,原来具有行
政职能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被实行乡民自治的“村”所取代。
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以来,一方面,在过去数十年间一直是
作为国家政权压制、打击、禁止和消灭对象的旧的思想、行为、
组织和信仰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因而使人们不
能不怀疑以往思想教育和文化革命运动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另一
方面,新的商品经济和乡村工业化对农村社会生活的阻碍是如此
巨大,以至人们不得不重新去认识中国的乡土社会。假如讲,在
费孝通先生写作的4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尚保有乡土社会的一
般特性的话,那么,在经历了1949年以后史无前例的“规划的
社会变迁”(费孝通语),以及最近十数年的乡村工业化之后,
乡土社会的特质还剩下多少?作为一个分析性概念,“乡土社会”
这种讲法还有多大的价值?
毫无疑问,1949年以后国家政权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政治、
经济乃至文化生活的全面监控,然而这种监控乃是建立在一套僵
化的统治体制之上:农民被固着于土地上面,从事单一的农业生
产;严格的户籍制度在都市和乡村之间划下一道鸿沟,也使农民
专门少有改变身份的机会;这种体制同时还有效地限制了人口的
流淌。这些,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是瓦解了而是保留甚至强化了
乡土社会的一些特性。自然,家族组织差不多不复存在,各种“迷
信”活动也已被禁止,然而,一些研究者发觉,在不管哪一种集
体形式当中,家族制度的许多差不多内容都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
来:父系的财产继承,从夫居,男性为主的家庭生活方式,等等。
(波特夫妇,1990。转见王晓毅,1996:6)许多研究者还认为,
即使是在人民公社制度进展的鼎盛时期,家族的阻碍力仍在或大
或小的范围里存在,在诸如干部选举、利益分配、派系斗争以及
纷争的解决等许多方面发挥作用。(王晓毅,1996:6;王铭铭,
1997:109,114;何清涟,1993:142;钞票杭,1993:152;聂
莉莉,1996:911)事实上,即使不考虑家族因素,即使是在那
些家族力量十分微弱甚至全无阻碍的地点,我们也不难想象,在
物质生活水平低下、文化生活贫乏、资讯不发达和单调闭塞的环
境中,本地的知识将?窃跹缜浚岩造畛1]从那个角度看,
80年代以来的社会变革关于乡村社会生活的改变可能意义更加
重大。伴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单调闭塞的环境有了专
门大的改变;大众传媒的进入农村,不但改善了乡民的文化生活,
而且让他们看到了不处的世界,刺激了他们的欲望和想象力;城
镇之间以及城乡之间正常的人口流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乡
镇企业的迅速崛起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的面貌。然而,所有这些仍
不足以让我们放弃乡土社会的概念。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生育行为
的社会学家发觉,不管是在北方依旧南方,也不管贫穷依旧富裕,
面对国家严厉的打算生育政策和人口操纵措施,同时也面对养育
子女、为子女操办婚事和盖房等的沉重经济负担,中国农民总是
坚韧地力争多生育。关于这种行为的合理解释来自所谓“村落文
化”。依照定义,村落文化以村落内部的信息共享为要紧特征。
它的其他特征包括:村落的规模以一般人相互熟知的极限为其极
限;村落成员的流淌性不大;村落中的人有相互竞争的倾向;村
落中的成员有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趋同的压力。所有这些都与都市
生活环境形成鲜亮的对比。在村落文化的环境中,在生儿育女、
婚丧嫁娶、盖房修墓这些大事上,每个人都受到压力,要按照既
定的规矩办事,并力争超过不人,否?蚓涂赡苊挥小懊孀印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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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994:57-84;郭正林,1996)这
正是我们熟悉的乡土社会中的情形。此外,上面提到的最近十几
年里各种民间经历的再现,也使一些人类学家敏感地意识到现代
政治过程中“乡土传统”的持续性及其重要意义。(王铭铭,1
997:10-13)因此,这并不是讲本世纪以来的种种变化关于乡土
社会完全没有阻碍,更不是讲乡土社会具有某种不可改变的奇妙
特质。我要讲的是,乡土社会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中。毫无
疑问,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不但比之于100年前差不多全然不
同,确实是与费氏写作《乡土中国》的1940年代相比也有了极
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一直是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
只是,所有这些变化尚不足以使它消逝。近年出现的意义重大的
乡村工业化并没有带来都市化,而是造就了一批“半工半农的村
庄”。(黄宗智,1992:291-304)换言之,在变化了的历史条
件之下,“乡土社会”的轮廓依旧清晰可辨,它在专门大程度上
成为我们下面将要考察的问题的背景。
三、乡土社会中的组织、规范与行为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和团体关于社会秩序的产
生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着眼于这一点,我们能够讲,本世纪以
来发生在乡村社会的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正是由国家权力深入社
会基层所促成。具体讲确实是,国家的正式制度在进入社会基层
的过程中,不但结束了乡族自治的传统,而且逐渐地阻碍、改变
和操纵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将它们取而代之。只是,正如上
面所指出的那样,198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中出现了“旧事物”
引人注目的回潮。家族组织的复苏,宗教仪式的再现,使我们注
意到民间非正式制度的复兴,注意到当代中国农村正式制度与非
正式制度并存的局面。
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结束之后,乡(镇)成为基层的
政权组织,村(行政村、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则由众性自治组
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治理。据可能,从1982年各地开始建立村民
委员会试点,到1985年,全国一共产生了大约94万多个村民委
员会。[2](杜西川等,1987:26-7)这一实践由1987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以确认。依照
该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众
性自治组织,其要紧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
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条)[3]该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
民会议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第十一条)监督和执行村
规民约。(第十六条)此外,村民委员会还能够依照需要下设人
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委员会等。(第十四条)事实上,调解民间
纠纷一直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依照官方公布的统计
数字,至1988年年底,全国城乡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多
万个,拥有调解人员630多万人。在从1981年到1988年的7年
时刻里,他(她)们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5600余万件,防止可
能引起的凶杀、械斗和自杀案件70余万起。[4](鲁坚,1989)
从社会调查和法院案例中看,在调解民间纠纷之外,村民委员会
成员还参与乡村日常生活中其他许多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它们包
括乡民日常订立的各类契约和协议,如买卖、赠与、析产、赡养、
改嫁,等等。显然,作为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村民委员
会组织在构建和维护乡村社会的法律与秩序方面具有不可忽视
的重要性。非正式的社会组织能够家族作为代表,尽总管族并不
是这方面唯一的事例。从历史上看,家族(广义上不单是家族的
组织和制度,而且包括生成于其中的意识形态)在专门长的时刻
里面一直是汉民族社会生活的核心部分。然而,1949年以后,
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旧的家族制度遭到了相当完全的
破坏,以至人们有理由认为,制度化的家族现象差不多永久地成
为历史遗迹了。1980年代以来的社会进程表明,这种看法未免
过于简单。至少,在现有历史条件之下,制度化的家族仍然具有
生命力。据研究者可能,目前,农村宗族的分布差不多特不广泛,
除大都市郊区以及少数几个边疆省区外,全国尤其是南方各地都
有宗族的复兴,且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和数量。(钞票杭,1994:
45)一些调查者对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广西、四川、安徽、
甘肃、陕西、湖北、辽宁和江西15个村庄所作的实地调查也证
实了这一点。(王沪宁,1991:“附录”)因此,中国农村当前?
募易甯葱耍蘼墼谧橹⒐婺;故窃诠δ堋⒂跋旆矫妫荚睹
挥写锏?949年往常(更不必讲本世纪往常)的水平,其进展也
相当地不平衡。在国家权力业已深入乡村,政府对民间自生力量
又总是疑虑重重的的情况下,家族的合法活动范围必定甚为有
限。大体讲来,家族的恢复要紧表现在修族谱、建祠堂、祭祖宗、
操办红白喜事、进行节日庆典,以及组织家族内部的互助合作等
方面;没有族长,也没有严格的组织形式;家族机构通常因事而
设,事毕即散,即使有常设机构如“老人会”,也只限于治理家
族坟山一类有限事务。尽管如此,家族组织在全国各地的不同程
度的恢复,到底是一件值得注意的现象。与之相伴随的,是乡村
社区中老人地位的提高,以及(更重要的)与家族制度紧密相关
然而较之更加宽泛也更加强固的那套意识形态的强化。这些,无
不对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产生重要阻碍。那个地点还需要顺便指
出,在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宽敞地区,也存在各种基于血缘、地缘
和宗教而结成的民间组织。像汉民族社会中的家族和其他民间组
织一样,少数民族社会中的这类组织在历史上也曾拥有或多或少
的自治传统;在过去的数十年时刻里,它们也同样遭到来自国家
政权的严厉打击和严格限制;今天,它们也得到某种程度的恢复。
尽管总的来讲,这些现象发生在同样的政治背景之下,但在少数
民族地区,由于专门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也由于国家政权实行的
多少具有专门性的政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采取
了较为特不的方式。(详下)在家族组织之外,当代农村社会还
存在另一些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作为民间经历再现的一部分,
它们也像重现的家族制度一样,采取了固有的历史形式。研究者
在浙江温州平阳县作田野研究时注意到,当地腾蛟镇围绕名为
“大夫殿”所开展的维修、治理和祭祀活动,业已形成一种以信
仰为核心,以地缘为基础,同时又以族姓为依托的地点秩序。两
个要紧的治理机构,“大夫殿修建委员会”和“大夫殿醮事委员
会”(当地人称“首事会”),其成员皆产生于大夫殿活动圈内
的居民,分配名额的方法要紧取决于不同族姓在大夫殿祭祀活动
中的历史地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族姓之间的关系。尽管,“大夫
殿修建委员会”和“首事会”只负责与该庙有关的内外事务,而
且不能干涉各族姓内部事务。然而,作为一种为满足共同宗教信
仰和文化娱乐需要而形成的地点协调组织,它在祭祀圈内造成了
一定强度的凝聚力与动员力,从而使祭祀圈可能具备社区共同体
的某些特征。据讲,该祭祀圈拥有居民万余人,分属数十个宗族,
然而宗族之间和村庄之间专门少发生纠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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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地区的联庄组织也是一种跨村庄的地域共同体,历史上,这种
组织具有相当广泛的职能,而在今天,它们借助于节日庆典一类
文化活动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刘铁梁,未刊稿)
地域的和宗教的共同体也能够采取远为松散的方式。在一篇
将要发表的人类学田野笔记当中,我们能够看到另一个有意味的
同时也是特不中国式的个案。在地处中国西北高原的陕西榆林地
区,有一座建于明代的庙宇——黑龙潭。黑龙潭并非社区或者村
落一类行政空间,而是当地仪礼活动中一种具有向心力的文化空
间。每年农历六月初十至十四,那个地点都进行盛大的庙会活动,
人数最多时达到数十万之众。只是,最值得注意的是那个地点的
日常朝拜活动,每天有大约二百信众到此参拜,这些信众虔诚地
带了各种生活中的问题来向公正的神——黑龙王——诉讲,同时
通过抽签的方式寻求解答。问题是各式各样的,但它们都出自一
般人的生活经验,差不多上现实中困扰人们的难题。一个农妇曾
经借钞票给自己的一个亲戚,想要讨回来,又觉得面子上过不去,
她问黑龙王能不能把钞票要回来。(例1)另一个农妇因自家建
房挖排水沟而与邻居发生地界纠纷,眼看两家关系就要恶化,感
到十分为难,问黑龙王应当如何处理。(例2)一个农人想要为
新近去世的叔父决定配偶,适合的对象差不多到(一个寡居多
年后死去的女的),问黑龙王是否能够。(例8)[5]一个农妇
因夫君长期患病在床,问是否能够离婚再嫁。(例14)一个都
市居民,因家中不睦也来问签,问是否能够用诉讼的方法解决问
题,以及假如诉讼能否胜出。(例24)信众们求的签共有100
枚,每支签上都有一个关于某一历史典故的四字标题,一首叙述
其内容的七言诗,和一句从中引申出来的指导人们行为的解辞。
这些诗句和解辞的含义,由庙里的解签人再加解讲。通过反复进
行的解释活动,历史(历史典故)与现实(当事人的问题)被巧
妙地连缀在一起,过去的智慧转换成当下的经验。这种历史性“对
话”关心人们获得处理现实问题的启发。借助于文化的力量,生
活中的结构性失常得到了调整。(罗红光,即出)由这一个案,
我们看到了民间秩序生成与维系过程中极其精微细致的一面。[6]
尽管从法律的角度看,人类学家描述的细节并不能使我们完全满
足,[7]然而透过这些细节呈现出来的生活世界图象,却足以使
我们领会到中国当代乡土社会中法律与秩序的本土意味和复杂
性。
在某种意义上讲,团体构成了秩序的单元。团体的重要性在
于它拥有组织和权威,在于它具有创制、实施和维护规范的能力。
这也是什么缘故我们首先关注乡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事实上,
探究乡村社会的法律与秩序,我们最先看到的也往往是那些与乡
村社会组织和团体有着紧密关联的社会规范。那个地点,我们临
时不讨论由国家政权组织直接创制并要紧依靠司法机构加以维
护的那些规范,而把注意力放在自治性和民间性组织的规范上
面。
从规范性的角度看,在国家法律之外,村一级最具正式意味
的规范无疑是所谓村规民约。依照1987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镇)
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和执行。自然,村规民约不得
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目前,差不多所有的村庄都有自己
的村规民约。作为多少是村民共识的反映和村民利益的表达,村
规民约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地点性。能够讲,每一个村庄的“约”
差不多上不同的。它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内容涉及乡村生活的诸
多方面,往往超出正式法律所规划的范围。这意味着,村规民约
可能制造一个不尽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间。实际上,假如作更
进一步的观看,我们还会发觉,具有实效的村规民约并不总是同
正式的法律保持一致。如有许多地点的村规民约订有“牲畜下田,
打死不赔”、“祖业宅基,买卖由己”、“出嫁之女,祖业无份”、
“偷鸡摸狗,吊打屁股”一类条文。有的地点规定对违反村规民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18:3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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