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秩序

更新时间:2024-11-07 22:40: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朗乡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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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

法律与秩序

文|黄成敬欣

摘要:在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进程中,经济、

政治和文化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显现出了

开放、自由的特征,从而也使人类文明的发展又

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对于这些社会成果,

则必须由社会秩序加以维护和保障。

关键词:法律;社会秩序;依法治国

法律是以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

出发点,以减少摩擦降低成本来维持社会关系的,

它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间接调整宏观的社会关

系。[1]对于那些不可能影响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

行为,是不会受到法律所约束的;而那些与社会

关系有关,涉及到个体以及周围是否安稳的行为,

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秩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从法理

学角度来看,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

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

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仅通过法律来维持,也

不是仅通过道德来约束,而是二者共同作用下的

社会秩序。

一、社会秩序靠法律维持

法律具有在指引和衡量人们行为上的明确

性,它明确规定了法律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它是一种统一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

[3]法律具有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

可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人间正义。与此

同时,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惩戒作用使人们具备自

身的法律意识,从而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秩序。社

会主义要求3个至上,法律至上就是其中之一,

可见,治理社会是离不开法律的,必须作为最高

准则,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我国发展进程

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

法治是符合现阶段的社会管理模式,是社会秩

序发展的前提保障,是治国惠民的前提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要制定良法,法律

不仅要有实质合理性,还应当具备形式合理性;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在国家生活中

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依法治国,把法律涉及到

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最后,

根据国情和时代发展,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

下,对法律进行及时的立、改、废,确保法律体

系运行良好。[4]

第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方面,努力

做到司法公正,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另一

方面,有良性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态,就

必然形成良性的法律秩序。

第三,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在法律的实

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能够整合人们的行为,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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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二、法律秩序的价值

1、法律的规范性 

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秩序都有规范的作用,

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广泛

的社会性、普遍的适用性、合理的稳定性和必要

的强制性。[5]广泛的社会性使法律具有社会接受

的基本条件,从而使法律秩序具有了自觉形成的

可能;普遍的适用性是法律秩序具有统一性的关

键因素,当然,法律中也有因民族或地区风俗不

同而特殊看待,但即便如此,这些规则对相关主

体仍具有部分普遍的适用性;法律规范的合理稳

定性使法律秩序既有静态性、可预测性和安全性

的特征,又避免法律秩序的固化,而是一种动态

的稳定;法律规范的必要强制性是法律秩序的内

在保障机制,法律可借人们的自觉得以运行,但

人们在法律面前并不总是自觉的,甚至有违法行

为,因此,必要的强制性是法律出现缺漏时自身

的修补机制。

2、法律的条理性 

法律秩序是以法律规范为形成前提,法律规

范作为所有规范的最高规范,必然使因此所产生

的秩序具有条理性,这种条理性体现为禁止性规

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的相

互作用。禁止性规范的功能是限制,由其调整形

成法律秩序的基本边线,决定法律秩序空间的大

小;义务性规范通过导向作用编织法律秩序的经

纬网;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在一定范围内任意行

为的权利,规范权利和自由的必然联系。但是,

实践形态的法律秩序并不总是合乎上述三种规

范,因此,要通过制裁性规范的矫正功能来维持

法律秩序的条理性,正是上述法律规范之间的相

互作用才构成了法律秩序的条理性。

3、法律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法律秩序与其他秩序相比较具有

效力的最高性和地位的至上性。效力的最高性是

指其他秩序和法律秩序有冲突时,法律秩序具有

更高的效力;法律秩序地位的至上性是指法律秩

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和维护的。法律

秩序的权威性从内因上讲来自法律的社会性,法

律具有正当合理性,人们从心理上支持法律;从

外因上讲来自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

体现,如果没有适当的强制及有效的机制,那么,

法律秩序的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法律的社会性

是法律秩序的内在力量,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秩

序的外在力量,二者的有机结合使法律秩序的权

威性恒久。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德治”与“法治”的双轨制社会制度,

从奴隶制社会开始一直延续至今。在“二者”合

作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他们因为出

发点的不同而在具体问题上有所差异。[6]道德

试图以社会个体心理认同为基础,在各个方面对

其行为进行规范,施加道义上的任务,以培养全

社会人们的高素质为目的来维持社会秩序。有些

道德要求比较高、范围比较广,可以说如果道德

标准能被大多数人们所践行的话,社会秩序便自

然被维持得井井有条了。法律则不考虑人们主体

的内心想法,它是为了预防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

破坏的可能性,而对行为加以限制。它希望通过

确保社会关系的稳定,进而达到全社会的稳定。

法律不仅要维持社会关系,而且为人们的一切经

济交换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之更为高效。

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与德治

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

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法治与德治的

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德治既是治国的手

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实现法治与德治

的结合,要求我们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

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

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

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简介:

黄成敬欣(1993~),女,沈

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研究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M].济

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84-209.

[2]P・M・尚巴.法律秩序与民主[J].法学

译丛,1987,(4):7-11.

[3]〔苏〕尚巴.法律秩序与民主[J].法学译

丛,1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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