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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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二手网吧电脑)

第1期

2007年3月

高洁:论自由与秩序

・・5

论自由与秩序

高洁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摘要: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也是遵循规则的存在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源于人类本性。法以自由为目的,自由与秩序价值

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集中表现。就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而言

,秩序价值是自由价值形成的基础;另一方面,秩序价值必须依附

于其他价值而存在。自由之于人、之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法治的基础价值是秩序。法治的自

由与秩序价值难以在静态中达到平衡

,法治的实质是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自由;秩序;法律价值;法治

1法律价值中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

什么是法律价值?有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法

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法律是人造

物,人在创造某物的过程中本身就融合了自己的评

价标准,因此法律的价值主要是法律的评价及其标

准问题[1]。笔者对此表示赞成,法律的价值应是以人

与法律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律对于人所具有的

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法律的价值是

法律制定的必需,是法律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律

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律演进的动

因。

那么法律应具有什么样的价值

?现今大部分学

者都将秩序、自由、平等、效率、正义、利益等作为法

律的价值。由此可见,法律的价值是多样性的,可以

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价值体系。在这一体系的内部

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法

的不同价值准则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它们之间难

免会有相互的矛盾。从法的价值的准则来看

,法的

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

冲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平等与正义的冲突,秩序

与人权的冲突,秩序与理性的冲突,等等[2]”。本文将

侧重探讨其中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观规律的认同;就法学意义而言,自由指的是在国

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三方面的含义是相互

联系着的。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客观规律认同,

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社

会生活,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

底摆脱拘束

,只能以忍受一些拘束为代价而获取相

对不受拘束的生活,因而自由永远是相对的。现实

中人们总是通过制订规范、建立秩序来确定自由,

所谓“法不禁止即是自由”就是这个意思。当人们一

提到自由,不应该只想到“任意”而不想到“限制”。

一般认为

,对自由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

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而限制自由;第二,为了

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第三,为了行为人

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第四,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

可见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无拘无束。而限制自由[3]。

如果说它是一种“任意”的话,也只是一定条件下、

一定范围内的任意

,是被秩序肯定和保护的任意,

而不是为秩序所否定的任意。

自由价值,这一价值在当代越来越受重视。法

律(尤其近代法律)从其出现就应说是对自由的一种

体现,法律的发展与人对自由的追求密不可分,自

由也理应成为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有学者是这

样来评价自由价值的

:“自由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

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离开了自由这一价值目标,

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自由的价值对于法律来

说是内在的。很难设想

,一个不尊重和不保障自由

的法律是一个好法律,甚至他是否还是一个法律本

1.1法律的自由价值

自由至少有字面、哲学、法学三个层次上的含

义。从字面上看,无论英语中的freedom和liberty,

还是汉语中的“自由”,它的意义都是“不受拘束”;

从哲学层面讲,自由意味着对必然性的把握和对客

第1期

・6山东水利职业学院院刊2007年3月

身就存在问题。……事实上,自由在法律的价值目

标序列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以至于我们可以这

样说,一个没有充分尊重和适当保障自由的法律,

是一个非正义法律。换言之,是否尊重和保障自由

是评判法律优劣的一项重要标准[4]。”

1.2法律的秩序价值

前面探讨了自由的含义,下面看一下什么是秩

序。冲突论者对秩序的界定有两个:一个认为秩序

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有条理的状态”,一个认为秩

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

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5]”。这两个定

义对我们都是富于借鉴意义的,它们都很好地揭示

了秩序的特征。此处我们也不妨给秩序一个解释

尽管不像定义那样严格,却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秩序

的含义。我们认为,所谓秩序,就是事物组织化的状

态。具体到社会,秩序就是社会组织化的存在和活

动方式。

那么何为法律的秩序价值

?既然社会离不开秩

序,法律是人用来防止无序的主要手段,那么,秩序

就成为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有学者认为:“秩序

与法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法律存在的社

会中

,法是实现秩序的工具、手段和途径;秩序是法

的目标、追求和理想。秩序是任何法都要追求的最

基本的价值[6]。”还有学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可以带

来秩序,是因为秩序的本质是让人们的行为和谐与

合乎规律,并以此达到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秩序

是无序的对立物。法律的特征正好符合有序化的内

在规定性

,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是无序的克星。法

律可以防止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府的暴政,可以将

有序关系引入人们的交往之中,并给人们如何行为

提供一种标准、规则和尺度。由此看来,法律与秩序

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法律就意味着秩序,秩序是

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和基本价值之一[7]。”足

见秩序价值的意义所在。

说秩序价值是其他法律价值存在的基础,是因

为秩序究其本质是组织化的活动方式,而任何价值

追求都是有组织的、具有目的性和方向性的活动,

即都必须依赖一定的秩序进行。所以秩序价值是其

他价值实现的基础,在实现其他价值的时候,秩序

价值也就同时实现了。另一方面,秩序价值必然依

附于其他价值而存在,不存在不包含其他价值的抽

象的秩序价值。秩序可以包含其他多种价值,而它

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它包含什么样的价值

,取决于

秩序是按照什么样的原则、以什么样的价值追求为

目的而组织的。比如秩序中可以包含专制价值、形

成专制秩序,亦可以包含民主、自由等价值,形成民

主、自由的秩序。由于秩序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同时又具有价值中立性,它并不必然地与某种价值

冲突。所谓某某价值与秩序的冲突,实际上是该价

值与秩序中的其他价值追求的冲突,不存在一个抽

象的、与其他价值必然冲突的秩序价值。我们有关

“好的秩序”、“坏的秩序”的评判取决于它体现了什

么样的价值追求,人们所反对的、主张破除的秩序

都是特定的不合理的秩序

;人们通常所维护的秩序

也一定是特定的秩序,是合理的秩序。

2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既然自由脱离不了秩序,或者说只有在秩序中

才能够获得,应该说秩序是自由的保护者和确立

,怎么能说自由与秩序相冲突呢?

认为自由是“主体个性的发挥”,它“难免有打

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而“秩序强调的是

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自

由、维持平衡的规定性”,“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

难免”等等看法是不正确的。自由是在秩序范围内

主体个性的发挥

,不是主体个性任意的发挥,而那

种试图“打破既有秩序”的“个性的发挥”是对秩序

的冲击,也就是对自由的扭曲。

所谓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实际上是秩序中的自

由价值追求与其他价值追求的冲突,是人们理想的

自由与现实可能获得的自由的冲突

,而自由对秩序

的反叛实际上是对秩序中不合理因素的反叛。秩序

中可能包含多种法律价值,比如自由、安全、正义、

效率、公平等等,这些价值追求相互之间可能发生

冲突,法律应该致力于把这些冲突限制在一定的范

围内

,避免冲突过于激烈而对秩序造成破坏。因为

当秩序遭到破坏的时候,通常人们追求的价值也得

不到实现。我们虽然不能断言秩序总是善的,但是

却可以肯定地说,一般而言,无序便是一种恶。说无

序一般地是恶,意味着它并不总是恶的,有时候相

对于有序的恶而言

,无序反而是“善”。虽然秩序并

不总是善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善总是以有序为

前提。所以我们的法学家们应该把热情放在协调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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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中的各种法律价值的冲突上,以达到某个时期、

一定发展阶段的自由与某个时期、一定发展阶段的

秩序的统一。

3法治中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自由和秩序都是人类的本质属性。总体而言,

人的个体性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性体现为秩序。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

,法治的基础价值是秩序。

因此,自由和秩序在人本身中就存在着内在的统一

性。其一,自由与秩序两者相互依存。秩序是人类实

现自由目的的手段和条件。“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

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

得到健康地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8]。”自由则是人类

之所以要建立秩序的目的所在。人类社会的一切制

度设置和秩序安排,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类自由本

性的实现。其二,自由与秩序两者相互渗透。秩序总

是实现了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总是在某

种秩序中的自由。如果只有秩序没有自由,社会就

会停滞不前

;如果只有自由没有秩序,社会就会陷

于混乱。因此,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是人类理想

生活模式的真谛所在。一个合理的、运行良好的法

治社会必须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形成一种张力,从而

使社会生活既具有稳定的秩序,又具有足够的自由

空间。

在现实社会中

,当人们在确立法律以形成适合

自身需求和符合人性的法治生活方式时,所面临的

却总是自由与秩序的两难问题。法律在刚形成时往

往体现了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因而由法律而形成

的社会秩序也往往符合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生

活模式

,自由与秩序处于相对和谐之中。然而随着

人们对社会和自身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必然要追求

一种更能满足自身需求、也更符合人性的社会生活

模式,这就要求形成新的法律和新的社会秩序。这

时,现有的法律和秩序就会成为人们自由追求理想

生活的桎梏

,从而使自由与秩序处于对立之中。因

此,自由与秩序理论上的统一无法消除两者在现实

社会中的对立。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可以说就是一

部在秩序和自由之间挣扎、摇摆和平衡的历史。

事实上,无论是从某种特定的社会秩序,还是

从某种特定的自由出发

,都无法消解“自由与秩序”

间的紧张关系。因为自由与秩序作为法治内部的两

种对立因素是无法在静态中达成一致的。自由总是

对现有秩序的否定,而现有秩序则始终是对自由的

束缚。秩序和自由所能达到的统一只能是一种动态

的和谐统一。自由通过不断打破日渐陈旧的、束缚

人类自由的旧秩序

,促使能确保人类自由实现的新

秩序不断产生,从而使自由与秩序获得统一。正是

自由与秩序之间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才使得法律

不断发展、演变

,也才使得社会不断进步。

明确法治的实质,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

衡,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国

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观念等领域改革的深入,社

会需要自由秩序型法治。因为只有在自由秩序型法

治中,人民参政机制才会落到实处,社会制约机制

才会见成效

,社会议政机制才会良好运作;只有在

自由秩序型法治中,市场机制才能形成,市场潜力

才能更好地拓展,市场经济活动才能良好运行;只

有在自由秩序型法治中,才能更好地拓展社会和个

人的潜能,使社会和个人的能量能够最大限度地释

放出来。因此

,中国法治建设的宗旨是生成自由与

秩序动态平衡的法治。在这样的法治社会中,人们

不仅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享受到生活的安宁,又

能在自由的环境中享受到创造的快乐。当然,这样

的法治社会不是一个既定的目标,而是一个漫长的

过程。

参考文献:

[1]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法律出版社,2002.216.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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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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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37

[5]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7

[6]卢云.法理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165.

[7]陈金钊.法理学--本体与方法[M].法律出版社,1996.291.

[8]库利.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78

收稿日期:2006-09-18

作者简介:高洁(1979.2-),女,山东曲阜人,法学学士,山东

水利职业学院教师,从事法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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