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7 15:17: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王洪成)

【篇一: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最近三日,保定大午农产品公司三百亩梨园遭到高阳县斗洼村几百

村民哄抢,砖墙被推倒,职工被打,十几万斤梨被哄抢。”梨园监事

长孙大午微博发出求助呼吁。28日上午,公安机关对多次进入

果园摘梨且不听劝阻的7名村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事态已得到

控制。(2015年8月29日中国青年网)

诸如这样的众哄抢事件早已不是新鲜,只不过有的是抢鱼,有的

是抢辣椒,今天是抢梨。按理说附近村民应该雪中送炭,参与帮忙

才对。而我们看到的更多是有人趁火打劫、趁乱哄抢,然后迅速脱

离现场,“满载而归”。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明文规定,盗窃、、哄

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诉诸侵犯

财产罪。货物从车中散落,不代表货物没有主人,完全不能成为可

以哄抢的理由,那么这些事件为何屡次发生?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参与哄抢的村民都认为哄抢不算大事,不

算犯法。大多村民更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毫不知情。同时因为

参与人数多,又会有“法不责众”的想法,于是哄抢起来才争先恐后、

“理直气壮”。

二是道德意识淡薄。许多村民在贪便宜和从众思想的支配下,在哄

抢过程中完全不顾及货车司机的感受和损失,明知不道德,还是在

“不抢白不抢”的意识下参与进来。殊不知一人抢一点,哄抢者得到

的是小便宜,而对于货车司机而言,却是重大损失,很有可以因此

倾家荡产。

三是问责难。发生哄抢都是附近村民集体出动。人数众多使得最后

追回货物和问责工作很难进行。警方很难及时有效控制住参与哄抢

的人,即使控制住一部分人,他们在归还货物后也很难进行处罚。

这些原因使得哄抢风险小,成本低,加之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缺

失,也就让哄抢事件屡屡发生,并且屡禁不止。

针对哄抢事件预防难、问责难的特点,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主

要应该从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加强其道德观念入手。同时相关部门

应该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得哄抢者的违法成本、违法风

险增大。双管齐下采取措施,才能堵住哄抢事件的口子。(文/过)

【篇二: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一、张汝华受贿案

基本案情:张汝华,原淮安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2013年12月25

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张汝华

在担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

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等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

1217767元,欧元2000元,金条2根。2014年8月14日,淮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汝华犯受贿罪,判决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犯罪特点:1、上行下效,“一把手”腐败形成恶性循环。淮安环保系

统发生坍塌性腐败,“一把手”张汝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汝华

曾担过任基层组织部长,到了环保部门工作后,专吃“窝边草”,为

己谋利,在环保系统内部树立了极坏典型。上行下效,相关人员通

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位后,极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在查办的26名环保人员中,有7名干部向张汝华行贿买官并被检察

机关立案查办,他们在提拔后对污染企业大开方便之门,收取巨额

贿赂后再向张汝华行贿买官,形成恶性循环。2、犯罪手段单一,权

钱交易隐秘难发现。张汝华卖官并没有复杂的方式,犯罪手段单一,

多为直接的现金交易,不通过银行等其他方式,亦极少收取贵重物

品。并且张汝华和相关行贿人员形成利益链,达成共识,张汝华卖

官做到“诚信为本”,杜绝了内部检举的可能,犯罪手段极其隐秘,

不易发现。3、赤裸裸明码标价,胆大妄为触目惊心。张汝华卖官受

贿严格“遵循”市场经济。首先做到“童叟无欺”,对职称、级别和职

务都明码标价,以钱作为提拔的标准。其次,张汝华还能做到“跟踪

服务”,行贿下属如没有得到理想的职务,张汝华可以尽量调配同价

格职务。同时,张汝华不仅主动索要,还在环保系统内部“做广告,

发展下线”,利用下属做他的掮客,让王桂先、刘昊月等人散布送钱

才能提拔的信息。4、案件牵连甚广,社会影响极坏。张汝华受贿起

于2003年止于2013年,贯穿其在环保局任局长十年时间,涉及行

贿人员20余人,涉嫌受贿100多次,涉案金额120余万元。其中环

保系统内向张汝华行贿买官的官员多达17人,由此带出的10余件

案件,均为10万元以上大案。

犯罪原因:1、从主观方面分析,个人放松学习,自律意识差。张汝

华工作经历丰富,先后在检察机关、组织部门工作,本应具备较强

的法律知识和自律能力。但是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张汝华在任环保

局长后,未再看过一本书,未认真参与一次培训,都是流于形式,

不断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世界观、价值观逐渐扭曲,升迁无望后,

在利益的诱惑下,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大肆进行权钱交易。2、从

客观方面分析,监管不到位,制度存在缺失且执行差。缺乏外部监

督。对一把手监管不到位,张汝华自己供述其任局长十年间,未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亦无人对其权力进行监管。

十年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在位时间太长,张汝华

将环保局经营成自己的“自留地”,致使环保局一潭死水。3、内部制

度缺失、不执行。人事任免制度、纪律检查制度未与时俱进,多为

十多年前的规定,行为无内部规范文件制约,工作随意性大。仅有

的人事任免制度、议事制度也没有严格执行,人事提拔过程中的党

组讨论、民主评议均成为过场。对下属的监管制度不落实,处罚机

制从不启动,发现贪贿行为不移送司法部门,采取捂盖子的方式,

致使下属权钱交易严重。

二、胡滨受贿案

基本案情:胡滨,原任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

险科科长。2014年1月10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

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胡滨利用担任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3年,在办

理职工病退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共计人民币48.8万元和美元4000元。2014年6月10日,扬州市

江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胡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

后,胡滨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犯罪特点:1、里应外合,形成利益链条。胡滨与职业掮客在办理病

退过程中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形成了一条黑利益链。掮客在社

会上招揽生意,打听有意办理病退的人员,明码标价收取“费用”,

伪造、变造病历、检查报告及住院记录等虚假申报材料,胡滨负责

初审通过和在体检、复检及评审过程中协助,打通关系,确保

病退最终审核通过。胡滨与掮客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搞起一条

龙服务,最后达到只要申请人交钱和参加体检,就能办理病退。申

请人通过贿赂达到少缴养老保险金、提前领取退休金的目的,权力

掮客达到利用胡滨的权力,获取贿赂差价的目的,胡滨通过出卖公

权力达到收受贿赂,满足个人欲望的目的。申请人、“权力掮客”、

国家公职人员间形成一条黑利益链,非法利益被明码标价,潜规

则挤占了国家明文规定。2、上下勾结,拓展权力空间。胡滨只负责

病退的初审,病退最终需要上级业务部门审批,为帮助请托人审批

通过,达到受贿的目的,胡滨刻意与原扬州市养老保险处处长叶宇

宙(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

搞好关系,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手段,将叶宇宙手中的审批权

力变成自己权力的延伸。叶宇宙在接受胡滨吃请和贿赂后,心照不

宣,为胡滨违规行为大开绿灯,在评审过程中将不少不符合条件的

人予以照顾通过。实在无法通过评审程序的,胡滨与叶宇宙就绕开

评审程序,擅自审批通过。市、区两级养老保险业务部门负责人通

过上下勾结,最终造成了病退审批权力的滥用。3、心存侥幸,长期

持续作案。从2007年任养老保险科科长以来,从最初的接受吃请和

礼物、礼品,到沦落为与“掮客”勾结,明码标价,大肆受贿。胡滨

收受贿赂并为他人办理病退提供帮助,时间长达连续6年之久。尤

其在该局纪委已经提醒谈话,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之后,胡滨仍

不收敛,继续收受他人贿赂,胡滨侥幸心理之严重可见一斑。4、涉

及面广,危害结果巨大。胡滨收受贿赂为上百人办理病退,涉及面

较广。同时,通过中间人及已经办理过病退人员的介绍,在社会上

形成了“不人办不成,办理病退要花钱”传闻,甚至部分传闻中已

经明码标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保部门形象。

胡滨收受贿赂后为部分人员违规办理病退,造成了社会不公平,引

起许多社会矛盾,同时给社保基金造成了极大损失。

犯罪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胡滨虽然是

一名共产党员,但没有真正理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深刻含义,

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用权的问题,接受法律教育少,

对一些廉政警示教育也是敷衍了事,从不入脑入心,法律意识淡薄,

不能实现自我约束。正如胡滨在悔过书写的:自己开始不注重学习,

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和党员干部,自己

也开始飘逸起来,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法制观念开始淡薄,党

纪国法不放在心中,造成了今天这样使人痛心的后果。2、抵挡不住

诱惑,权力被掮客。胡滨意志薄弱、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自

觉拒腐防变的能力低下,抵挡不住诱惑,在一些权力掮客的恭维下,

在社会“潜规则”下,放松了警惕,很快便迷失了方向,人生价值观

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心思不在工作上而是滥用手中权力,

大肆收受贿赂。在收受了掮客贿赂,与掮客形成利益同盟之后,其

手中的权力也被掮客,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在整个利益链条

中,胡滨成为无法自拔的一环,欲罢不能。3、有功求偿,心存侥幸。

办理该案过程中,胡滨交代自己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从2002年开始

就担任中层干部,自认为为单位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在历次竞争中,

自己都未能提拔为副局长,现实与预期的落差导致其心理的不平衡,

从而形成补偿心理。加之胡滨心存侥幸,认为你给我钱,我给你办

事,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利益也不会被出卖。

正是这种有功求偿及心存侥幸的心理,使其一步步陷入受贿泥潭,

最终身败名裂。4、制度落实不严,程序形同虚设。根据扬州市病退

办理规定,申请人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

病历、出院小结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经过体检、评审、审批等

严格程序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才能办理病退。该案中,部分负责审核

材料、体检、鉴定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随意放

宽标准,甚至有部分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相关制度没有得到

认真贯彻,形同废纸,病退所规定的严格程序形同虚设。5、权力过

分集中,监督制约机制薄弱。所有的权力环节,都可能靠着权力去

谋私,即通常说的“寻租”,如果缺乏监管,都易引发腐败。江都区

病退工作长期由胡滨一人负责,能否通过初审胡滨一人即可操纵。

从材料审核开始,胡滨即可对虚假材料视而不见,在体检过程中,

胡滨可以予以关照甚至修改检查结果,评审过程中,胡滨也可以打

招呼。此外,每年审批通过人员名单胡滨也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整个病退审批过程胡滨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导致胡滨权力寻

租空间大。

三、张兵受贿案

基本案情:张兵,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

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常州

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2002年至2014年间,张兵利用担

任常州广电董事长、总经理,江苏有线常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

理等职务的便利,收受请托人陈某等人贿送各类财物合计价值人民

币575118.37元,请托人在业务拓展、人事调整、工作安排等方面

谋取利益。2015年6月4日,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兵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犯罪特点:1、长期担任常州广电公司一把手。1998年常州广电公

司成立以来至2014年案发,时间长达16年,张兵一直担任常州广

电公司的一把手,全面主管常州广电公司,大权独揽,对人事任免、

项目建设等事项的决定权基本上是一人说了算。

2、作案持续时间长,受贿手法多样。从2002年开始至2014年,在

长达13年的时间中,张兵持续收受多人多次贿赂,受贿时间多数集

中在其间的春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其女儿结婚及张兵出国考察之

时,甚至以支付牙齿费的名义收受贿赂。除了收受现金外,还

收受各类购物卡、金银首饰、高档手表、高档相机等物品。3、一边

收受一边上交。张兵为自己设了一道红线,对于客户送的大额现金

(超过1万元),张兵一般都是交给办公室主任或者纪委书记吴某

让其退还,没有退还的,也就一直放在纪委书记处,至案发时,张

兵共计上交人民币30多万元。另外,对于下属或者客户送的购物卡,

数额较大的(超过1万元),也上交给了纪委书记。4、行贿人多为

交往频繁、熟悉的朋友或者下属。对一些不熟悉、不信任的人送的

财物,张兵一般不收,即使当时拒绝不了收下了,也会上交。其主

要行贿人中,多为关系比较好、走得比较近、得到其认可的朋友,

对于下属送的财物,一般也只收其提拔的中层干部所送的财物。

犯罪原因:1、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在长达16年的时间

里,张兵一直担任常州广电公司的一把手,从人员的招录、职务晋

升、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等等,都是张兵一个人说了算,在常州广

电公司就形成了一个以张兵为圆心的熟人圈子。客户也都清楚常州

广电的这一特点,深知只要张兵同意了,那么就能一路绿灯。所以

为了能够打进常州市场,客户特别是机顶盒生产商们千方百计跟张

兵套近乎,逢年过节总要来拜访拜访。在公司内部员工中,很多员

工都是张兵招进公司并一路提拔的,张兵就像是家长、大哥,相互

之间都能称兄道弟,用张兵的话说就是形成了熟人社会,根本就谈

不上管理、制约和监督,也不想去管理和监督。2、是非观念错乱,

不能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从张兵的受贿事实看,其收受的单笔现金

或者财物价值绝大多数不超过1万元,用张兵的话说,他自己给自

己划了一道红线,这个红线就是1万元,超过1万元的,张兵认为

数额比较大,可能涉嫌犯罪了,所以超过1万元的,大多数上交了。

对于1万元以下的,张兵认为社会上大家都是这样的,逢年过节拜

访拜访,属于人情往来,自己收下来也没有什么问题。特别是在人

事安排上,对于下属送的财物,张兵觉得上交或者退还有可能会伤

了下属的面子,态度比较暧昧,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常州广电公司请

客送礼的不良风气。3、过分强调业绩,放松了廉政教育。常州广电

公司对于领导、中层干部以及员工都有考核指标,这些考核指标都

是围绕业务增长而设立的,只要业务指标完成了,那么经济收入就

能上去。因此,在常州广电公司形成了一切以业务考核为核心的工

作模式,张兵也只关注业绩能不能提升,对于廉政教育、廉政学习,

都是流于形式。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常州广电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

内没有设立纪委书记,没有人履行纪律作风的监管职责,后来设立

了纪委书记,却是分管人事工作,对于纪律作风建设同样也是不闻

不问。这种对廉政纪律作风长期的漠视,导致了常州广电公司的集

体腐败,公司的党组成员全军覆没,还有多名主要业务部门的中层

干部也被查处。面对这样的结局,张兵追悔莫急,庭审过程中,其

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任何的辩解,反复的说:“我

这个家长没有当好,害了这些跟着我干事的人。”廉政教育只有底线,

没有上限,张兵为自己划了一道1万元的红线,最后只能是自欺欺

人。

四、谭炳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谭炳泉,金坛市政协委员,金坛市直溪镇人民政府副镇

长。

2014年3月6日,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对金坛市农业部门相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以事立案,3月21日确定谭炳泉为金坛市农林部门相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经查:2010年至2013年

间,谭炳泉在担任金坛市直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在协助

金坛市农林局组织实施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第五期池塘循环水养殖

工程项目过程中,明知金坛市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多家单位存

在虚报面积、未匹配自筹资金,施工不符合项目要求、无法通过验

收等现象,仍帮助上述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编制虚假申报材料、虚

增工程量,通过项目验收,造成我省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和池塘循环

水养殖工程项目补贴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万元。此外,2011年

至2013年,谭炳泉在担任直溪农服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

其妻子名义成立的金坛市天旺湖现代渔业有限公司申报池塘循环水

生态养殖示范工程、无公害常规鱼质量安全示范基地项目过程中,

采用虚构事实、虚报费用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85.38

万元;2009年至2014年春节前,谭炳泉在担任直溪农服站站长、

建昌养殖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等人的贿

赂人民币共计2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

犯罪特点:1.权力寻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相互交织。在渔业项

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专项补贴类资金的使用、监管由特定部门和特

定人员经办,权力较为集中,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谭炳泉

不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帮助编制虚假申报材料通过渔业

项目验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还利用职务便利,在申报池塘循

环水生态养殖示范工程等项目中,骗取、侵吞公款,占为己有,涉

嫌贪污。2.内外勾结,向“体化腐败”演化。查处案件的犯罪形态向

“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发展,向“体腐败”演化,呈现出“普遍化”、

“体化”的发案态势,当前涉农项目的制度建设逐步规范,使得单

独作案的可能性降低。该案中不仅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共同职务犯

罪,还涉及非公职人员的行为,作为直溪农服站站长的谭炳泉

在多次协助市农林局实施监管渔业项目过程中,与副站长串通授意

他人虚设专业合作社申报设施渔业项目,并制作虚假验收报告通过

项目验收。此外还与一些个体养殖户内外联手,相互勾结,共同骗

取财政补贴资金百万余元。3.信息垄断,持续性、隐蔽性明显。一方

面,由于渔业项目名目多、资金涉及面广,自2008年以来,补贴政

策持续多年,相关项目资金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持续性的作案特点。

谭炳泉以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虚报池塘循环水3期、5期

养殖工程项目,并非法侵吞公款,连续作案、多次作案时间长达五

年多,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另一方面,补助政策涉及面广、专

业性强、科目多、变化快,宣传工作又不到位,给相关人员形成十

分有利的信息垄断优势,给不法分子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提供了方

便。4.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谭炳泉在任直溪镇农服站站

长期间,不仅帮助他人编制虚假申报材料、虚增工程量,先后骗取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80万元,还收受他人贿赂21万元,并以家属名

义成立公司,虚报渔业项目,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直接侵害了政府的补贴政策和人民众的

切身利益。

犯罪原因:1.渔业项目权力增大给犯罪留下空间。近年来,随着水产

养殖规模化、高效化、现代化的发展,国家对渔业项目建设的投入

也逐年增加且增幅较大。在此背景下,基层站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

权力随之增大,掌握着大量的物资处分权和项目审批权,而相关的

配套监控机制却没有同步跟上,给不法分子实施腐败犯罪提供了可

乘之机。2.少数监管人员对骗取项目资金的认识有偏差。一些涉农职

能部门人员对虚报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性质认知度低,不认为是犯

罪,还认为是“政绩”,甚至出于本部门经济利益考虑,或明或暗怂

恿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行为;对滥用职权套取项目资金的社会危害

和惩治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不揣腰包”、“也是为了工作”,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3.少数基层公务人员“补偿”心理严重,抵制不住

诱惑。基层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思想素质不高、职责观念不足、

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各种社会不良现象侵蚀,被利益诱惑,产生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和“明利不足暗利补”的阴暗心理和消极思想,

不能正确把握一些是非原则问题,不注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操作,

不注意细节,不自觉走向犯罪深渊。4.渔业项目实施存在信息垄断,

易造成“暗箱操作”。在具体项目申报过程中,由于项目内容、申报

条件、审批流程等信息未能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给一些申报主

体通过弄虚作假谋求利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留下可乘之

机。此外,在执行、落实渔业项目补贴政策时事务公开不及时,政

策宣传不到位,资金操作不“阳光”,导致众难以了解相关政策的

实施情况,也给职务犯罪留下隐患。5.项目推进与落实缺乏规范化内

控机制。一方面,渔业项目的实施由于程序性规则严重缺失,导致

上下串通式的“抱团式作案”,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内部监管无法奏

效。另一方面,外部监管粗放,多头监管沦为无人监管,使得权力

滥用有恃无恐。

五、凌志纯滥用职权、受贿案

基本案情:凌志纯,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副处职)。2013

年7月1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对其立案

侦查。经查,凌志纯利用担任苏州市农林局党委委员兼苏州市畜牧

兽医局局长、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期间,明知13个农业补贴

项目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通过验

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累计人民币575万元。在负责财政支农补贴

项目、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农业产业化等项工作中,非法收

受金某等36人非法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9万余元及玉石一

块、三星翻盖手机一部,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14年4月10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凌志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之

后,凌志纯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罪特点:1、案件涉及范围广、作案时间跨度长。涉案农补项目涉

及相城、常熟等7个市、区,时间跨度达5年以上,在相城区2008

年—2011年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涉农部分)中,

就有6家项目单位7个补贴项目、总额达500余万元的资金被违规

使用。2、弄虚作假,非法套取专项农补资金造成国家损失大。本应

专款专用的涉农补贴资金,在凌志纯等人眼中俨然成为了随意宰割

的“唐僧肉”,他们编造虚假材料,非法套取国家农业补贴资金,造

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3、权钱交易,监管人员与骗补企业负责人相

互勾结。申报项目“托关系、靠熟人”,“金钱开路、利益共享”等潜

规则盛行,“跑项目专业户”、“项目掮客”、“专业包装中介公司”应

运而生,甚至在个别地方形成了“一条龙”利益链条。某专项补贴资

金总额50万元,申报单位将其中35万元用于行贿多名不同层级的

国家公职人员。

犯罪原因:1、权力运行体系不完备,滋生腐败温床。凌志纯自

2006年3月担任苏州市农林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以来,

先后主管或分管农产品质量建设、畜牧兽医、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规

划等重要业务工作,对标准化养殖场规模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等财

政专项补贴资金项目负有审查、监督、检查、验收等职责,权力过

于集中,客观上为凌志纯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同

时,权力运行不尽规范。没有形成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没有严格执

行重大行政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职权没有进行科学分解。再次,

风险防范不尽严密。凌志纯等少数农业系统工作人员在案发前的很

长一段时间内,就已经多次实施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职权违法

审批、检查、验收农业项目等行为,而主管部门在检察机关查处之

前并未察觉,这也暴露出农业部门相关的管理模式、廉政风险预警

及防控体系仍存在隐患。2、项目管理制度缺位,容易产生寻租空间。

从申报评审环节来看,一些项目申报、立项、审核存在“暗箱操作”

行为,没有健全信息覆盖面广的公开申报制度,没有完善、细化申

报评价标准、方法。一些项目受审批人员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存在

“看人放项目”等现象,一些条件不达标的企业违规获得项目,而一

些条件达标的企业反而未能获得项目,个别企业甚至违反规定重复

获取同类项目。从监管检查环节来看,没有形成环环相扣、可操作

性强的长效管理制度,没有严格对照项目下达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

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时监管,个别项目甚至从来没有进行

实地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没有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再

次,从竣工验收环节来看,竣工验收偏重书面审查,现场查验力度

不够,没有健全科学合理的验收表决机制,专家验收组现场讨论会

浮于表面,验收人员未能全面客观发表个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

意见,最后在验收组长“一言堂”的验收意见下通过项目验收。3、监

督制约缺乏有效性,容易导致防控失守。首先,管理责任不够明确。

没有完善职权明确、责任清晰的业务工作责任制,项目管理职责不

够明确,致使部分工作权力不明,职责不清。如凌志纯认为自己在

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上没有监管权,相关文件证明其应该具有监管

职责,而农业部门没有就此在项目中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其

次,对项目管理责任人监督不够系统。未健全动态跟踪督查机制,

在项目立项、监管、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中,对项目管理责任人

的履职情况和承建单位的建设情况监督力度不够,没有系统架构管

理过错责任的追究体系,也没有规范全程监控的风险防控体系,致

使凌志纯等管理责任人在项目监管中可以寻监督盲点。再次,监

督不够全面。没有完全形成齐抓共管、协作一致的项目监管运作机

制,对项目配套资金、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缺乏监督,致使一些

项目建设投入资金不到位,补贴资金未专款专用,少数项目建设甚

至根本没有投入资金。

六、刘汉洋、陈士明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刘汉洋,东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原科长。陈

士明,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原副队长。2012年6月6日,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在江苏康润特大“地沟油”案

件中涉嫌玩忽职守罪以事立案。2013年10月10日,确定刘汉洋为

犯罪嫌疑人;10月11日,确定陈士明为犯罪嫌疑人。

2012年2月,王某某等人经营的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

销售“地沟油”,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查

处。该案经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后,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

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2011年11月15日,刘汉洋在组织实施

对康润公司进行地沟油专项检查中,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

具体规定,未对康润公司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检验,未能认真检查该

公司的原材料账簿、原料采购情况、原料生产者的有效证明文件,

未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被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康

润公司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和销售食用油脂的违法事实。陈士明

在担任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食品中队队长期间,

在稽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两次对举报康润食品公司生产地沟油的检查中,均没有严格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于应该重点检查的原材

料未能做到认真负责,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被稽查食品生产企业康润

公司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并销售食用油脂的违法事实。康润公司

生产的“地沟油”共计销售到北京、四川等5省市,金额达6000余万

元。2014年8月7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刘汉洋、

陈士明有期徒刑一年。刘汉洋、陈士明未上诉。

犯罪原因:1、法制观念淡薄。质量监督局负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的

重要职能,但相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没有严格规范执法,

没有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认识到失职渎职

行为的严重性及对自己、家人、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因而在执法工

作中表现责任心不强,工作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对地沟油的危害

缺乏足够认识,对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没有把

好食用油生产安全监督关,导致非法生产的地沟油再次流向百姓餐

桌。2、内部监管乏力。“民以食为天。”任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

罪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食品安全的犯罪每个公民都有监

督举报的义务,作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更负有规范监督、

从严查处的职责。案发事实表明质量监督局执法工作人员民生意识

不强,对内部人员的执法情况缺乏严格监督,导致相关食品监管制

度形同虚设,难以落实到位。3、业务能力不强。质量监督局相关工

作人员业务工作不熟,执法能力欠缺,综合素质低下。对出现的问

题缺乏应有的职业警觉和敏锐性。如涉案的执法人员在两次接到详

细明确的案情举报后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

去履行各项检查职责,甚至在案发现场发现大量工业用白土后也没

有联系举报情况引起足够的警觉,在任用该部分一线执法干部中存

有一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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