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接处警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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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处置。
接到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时,应当告知报警人向
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咨询、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
解释。
II、指挥调度
市局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及要求:接警后应立即调度出警,对于重
大紧急警情应及时启用有线、无线集成调度系统,调度社会面巡
控力量到现场先期处置。
分局、业务处指挥中心(室)指挥调度及要求:接到市局指挥中心
发送的110接处警界面后,要迅速将警情传达至处警单位,并加
强对警情处置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每起警情的处置情况及时回告。
科所队值班室指挥调度及要求:接警及时调度民警出警,主动跟
踪处警情况,适时电话回访报警人,注意沟通,并按要求做好警
情置的反馈工作。
III、出警
出警力量及要求
①出警工作原则上由2名民警负责。对于非紧急的治安、求助警情,
可由l名民警带领l-2名协警出警。
②各出警单位要根据接警量及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出警警力,实
行科学的接处警模式。一是每日接警量在20起以上(含20起)
的派出所至少安排2个小组承担出警工作;二是民警在出警过程
中又接到新的警情时,出警单位应安排备勤警力出警,不得延误
警情处置;三是必要时报告上级指挥调度部门调度社会面其他巡
控力量或邻近派出所出警。
出警装备及要求
①着装及随身装备:出警民警须着制服,警帽或警用头盔,扎警用多
功能腰带,随身佩带电台、警根、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
警
务包(含防割手套和工作手册)等6件单警装备,并随身携带。
参与出紧的协警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属于市局百条巡逻责任
路段的巡逻车或者其他单位在处置重大暴力危险警情时,根据工
作需要,处警民警必须携带武器、警械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②车辆及携带装备:出警时应使用警车。专用出警车辆应随车配备停
车示意牌、警戒带、防暴网、约束带、反光背心、灭火器、救
生衣、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出警时间及要求110接处警出警时间为出警民警接到110出警指
令后赶到现场所需的时间
①警情发生在中心城区的繁华地区、远城区城关地区及乡镇派出所所
在地集镇的,一般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②警情发生在中心城区偏远地区和远城区村湾地区的,出警民警应尽
快赶赴现场,不得耽误和拖延。
③出警民警如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到达现场
时,应主动与报警人联系说明情况,设法尽快赶往现场,并报告
市、分局指挥调度部门。指挥调度部门应根据警情的实时状况,
及时叠加调度就近警力出警。
IV、处警
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寻报警人、当事人,核实报警内
容,并根据警情开展调查走访、现场保护、人员控制、现场取证、
救助众等工作。
到达报警所述事发地未到报警人,也未发现所报警情的,应及
时与报警人电话联系,同时走访现场众。对干未能联系上报警
人的必须向上级指挥调度部门报告,不得自行撤离。指挥调度部
门经联系,仍无法到报警人或当事人时,可指令民警撤回,并
在接处警系统中予以记录。
遇重大复杂警情时,各级值班领导要到现场组织处置工作。
出警民警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如有记
者到现场采访,应通知本单位宣传干部到场,对采访记者加以引
导和管理,防止媒体负面炒作。如有涉警报警的,还应立即向市
局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情况,共同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处警完毕后,要做好接处警记录,并要求报警人或当事人在
处警合账记录本上签名,报警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将
原因在台账上注明,并将处警结果向指挥调度部门回告。报警人
已离开现场的,民警要通过电话向其回复处警情况,核对与报警
情况是否一致,并征询报警人意见。处警结果需制作法律文书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警情,首接单位应按市局指令立即出警,
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争议涉及单位应迅速赶至现场协商管辖。
经协商仍难以判明管辖的,由指挥调度部门及时指定单位先期受
理。对于前期处警完毕后,仍存在管辖争议的警情,由处警单位
报市局有关部门裁定。
V、信息反馈
首次反馈: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向发出指令的指挥调度部门
简要报告现场情况。如现场事态紧急,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
后果的,可边处置边报告,或者在控制事态后再报告。
再次反馈:警情处置完毕或现场移交后,要及时向发出指令的指
挥部门报告处警结果,并按要求将处警情况录入接处警信息系统
予以反馈。
VI、回访、告知
各级公安指挥中心应对调警处置的有效报警,按一定比例,以电
话方式进行回访:在调警半小时后对报警众进行回访,看出警
单位是否按时、规范出警;在接警后的3日内对报警众进行回
访,调查出警单位的出警、处警情况及效果,倾听众呼声,了
解众诉求,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
派出所、刑侦、治安、交警、巡逻、消防等执法执勤单位都应建
立处警、办案告知制度。
①对处置的每一起警情,都应在处警结束后,将现场处警情况、准备
采取的后续处置措施以及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咨询
和监督,同时征求众对处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众质疑的
问题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②对刑事、行政案件或疑似案件警情,应在现场处警结束后3至5
日内再对当事人进行电话或上门回访,告知其案件是否受理或立
案,不予受理或立案的,应将不予受理或立案的理由、依据告知
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对已经受理或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理一定时限后,
以电话或上门回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9:3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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