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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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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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

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

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

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

“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

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

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

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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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

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神判和天罚。

(3)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

为“囹圄”。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的罪名,奴隶制五刑的刑罚,其

他部门法,

2.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

少3.法律内容比较简单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

3.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

所增加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

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

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

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

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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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

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

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

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不罚无罪不杀无辜,

罪疑从轻众疑赦之,父子兄弟罪止其身,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

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

与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

典”。典是指刑法、刑罚。

7、债与契约

(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8、婚姻制度:

(1)婚姻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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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要件: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

项为成婚礼

(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

宗祧继承的。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

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10、司法制度:

(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

(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

(3)审理方式——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

察方式。包括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三刺”

即在重大案件判决死刑之前,司法官须向三类人充分征询意见

(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制度

(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周礼以及礼与刑的关系。一致性也有区别性,一致性表现在

刑法尚不完善,礼刑需要相互补充,互为表里。区别性在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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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作用不同。第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2.试论“明德慎罚”。1.破除了帝祖合一的迷信获得统治的合法性2.

包含了道德教化和谨慎用刑两个方面,争取民心。

3.简述西周继承制度。继承的实质包括宗祧继承,爵封继承,财产

继承三个方面。嫡长子继承。

三、春秋战国法制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

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

为正式的法律。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建制成文法转变。

2、立法: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法经》是,是第一部比较系统.

完整的封建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

性篇章)。

3、秦国法制——商鞅沿用《法经》改法为律,指定秦律;鼓励农站,

增强国力;轻罪重罚,增加法律的威慑力;第一次出现“律”,连坐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1.世俗化原则2.公开化原则3.重

刑化原则

2.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其意义。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地位,而且

让广大民众知道其内容,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贯彻和执行。打

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成文法的公布促进,保障了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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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法经》制定的背景、体例、内容和意义。作为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首先使魏国变得更加强盛,

颁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使地主阶级政权进一步巩固,封建法治

得到进一步成长,法律精神得到进一步的弘扬。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

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以后的基础。

4.简答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顺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潮流,

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秦国的崛起,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承前

启后的作用,首创“律”。

四、秦代法制

商鞅变法内容:

(一)法律形式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

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法律答问: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

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秦代的判例法)

4、令,用于对律进行补充

5、式,涉及的是程序,格式。

(二)刑罚

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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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株连刑。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徒刑。

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

首,菹其骨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磔

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至宋神宗时为法定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

须。耐/完一刑二称,仅剔胡须和鬓毛。

4、经济刑——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

赀: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

立刑种。包括三种:A

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B赀戍:发边地为戍卒。C赀徭:罚服劳

役。

5、流刑,主要就是迁。

6、定罪量刑原则:

(1)秦时以身高为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

(4)诬告反坐。

(5)共犯加重

7、机构设置

(1)官职:中央——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

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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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

地方——郡县制。(对官吏的官吏除了专门的“犯令、废令”罪以外,

还有严格的考核“课殿最”,并有相关的处罚)

(2)司法机关: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地方——郡县两

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

8、诉讼审判制度

(1)自诉案件:公室告——刑事;非公室告——民事。凡属非公室

告,官府不予受理。“劾”指御史及其他的官吏纠举犯罪。

(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

案情报告。审判官员的责任“不直”“纵囚”“失刑”

9、秦朝法律的特点:

1.规范严密2.严刑峻法3.伦理纲常较淡薄4.法律僵化5.功利的国

家主义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皆有法式”

2.简述秦朝立法原则。1.“以法为本,皆有法式”2.“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3.“行刑重轻”(轻罪重罚,重罪更重罚)“专任刑罚”4.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3.简述秦朝的刑种。如上

五、汉代法制

上古三代——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法家思想;汉——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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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一)法制指导思想:汉初“无为而治”,汉武帝后“德主刑辅”。

(二)汉代立法——汉律六十章

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

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

十篇。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的核心,此时的具法已经在中间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决事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刑判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属

于判例法

3.刑罚种类主要为,死刑,肉刑,徒刑,罚金(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

四大类,还有赎刑,沿袭秦朝,以财物折抵刑罚,是一种替代刑。且

肉刑后来进行了改革。

(三)刑法原则

1、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2、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

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一种容隐制度,适

用于以卑匿尊,体现伦理性。体现儒家法家思想,具有法律与伦理相

合的特点(可能有案例)

3、先自告除其罪——自首免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也就是上请——贵族官僚特权。

(四)刑罚制度/民事制度:

1、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五刑中肉刑的四种仅余宫刑和斩右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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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则更为笞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2、买卖契约——汉时称买卖契约为“券书”

3、继承法

(1)身份继承:两汉王位继承仍为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

“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3)汉代已有遗嘱继承。

(五)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

1、中央:廷尉,御史大夫——最高司法机关。

2、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可溯源于东汉章帝。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

至以前执行。

3、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要旨:须

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论心定罪。这是汉代一项司法审

判原则,是当时司法原则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补充。考察人的主

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结合。

--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法律与道德结合

--法律儒家化

--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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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和判决:读鞫和乞鞫。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

读判词(判决书)叫“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

求复审,即所谓“乞鞫”。“杂治”,重大疑难案件由中央朝廷官员会

同审理。“录囚”,指皇帝及上级对在押囚徒进行复核。

5.诉讼制度,起诉称为“告”“劾”,自首“自告”,诉讼也有限制,

“亲亲得相首匿,诬告者反坐,限制越级上书”

(六)监察制度

1.监察中央百官系统;御史大夫(全国最高监察长官),丞相司职(行

政监察机构),司隶校尉(特殊监察机构)

2.监察郡国守相系统,划分13个监察区

3.监察地方诸县管理系统,刺史,郡守

4.监察法规《御史九条》《六条问事》

本章思考题:

1.试论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2.试论汉朝的法律形式及“汉律六十篇”。

3.简述汉朝的刑法原则。1、老幼妇残恤刑原则2、亲亲得相首匿3、

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员犯罪了上请原则

4.简述汉朝危害皇权的罪名。出界罪,事国人过员罪,“阿党附益”

罪,左官罪,非正罪,僭越罪,漏泄省中语罪

5.论述“春秋决狱”及其所反映的汉朝司法制度的特点。简单来说

就是,儒家思想的渗透。

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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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2.司法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录囚、疑狱奏谳

六、三国两晋法制

(一)三国时曹魏《新律》/《魏律》

1、体例——对汉旧律进行改革

(1)增加篇目,共十八篇;

(2)体例调整。《新律》将原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类近于现

代刑法总则),改名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2、内容: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魏《新律》还规定

了官当制度,还实行了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这是后来实行“九

品中正制”的萌芽。

八议,是官僚贵族特权法,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最早见于

《新律》。

八议: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

3.曹魏时期的审判制度:1.死刑复核制度形成2.上诉制度的变化3.

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4.妇女犯罪行刑上有特殊规定

(二)西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张斐、杜预)

1、体例。由张斐、杜预作注成律疏并行,具有法律效力。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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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又增设

几篇,共二十篇。

2、内容

1.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创,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

罪量刑。包括亲属相犯,亲属相盗,亲属相奸。属于伦理法范畴。

2.官当

在“八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在刑罚适用上予

以减免的制度。

3、《晋律》特点:1.区分律令的性质2.律文简要3.规定了新五刑4

礼律进一步融合

4.司法制度:直诉制度

(三)南朝时期

1.南朝立法

——宋:沿用《晋律》

——齐:《永明律》,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晋律》

——梁:《梁律》,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仅在篇目上改动《晋

律》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减死从流”“刑讯用测立法”

(四)《北齐律》——水平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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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例。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

例》合二为一,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2、内容:存留养亲,废除宫刑,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

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实即

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

犯罪置于律首,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

义、内乱,犯此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所定“重罪十

条”,是南北朝时立法程度最高的法典,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

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3.法律形式的变化:以格代科,最终回归以律为主。式的出现。原因

或许是北朝统治者未像南朝一样直接承袭汉制,对汉文化需要一个接

受,融合的过程,而格比起科更具灵活性。

(四)法律解释

秦《法律答问》——汉《汉律章句》——晋《泰始律》——《唐律疏

议》

(五)诉讼制度

1、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

特别上诉程序。其作为制度形成于西晋。

2、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于北魏,即将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一方面是

慎刑,一方面也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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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隋唐法制

(一)隋朝《开皇律》

1、体例:采用北齐十二篇结构,定名例律第一,其下为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与

北齐不同的是,改北齐《禁卫律》为《卫禁》;《户》改为《户婚》;《捕

断》分为《捕亡》和《断狱》把北齐《斗律》、〈〈毁损律〉〉的篇名删

除,内容为它律所吸收。自战国、秦汉,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修

《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

2、刑罚。(内容特点)

(1)正式确定以笞、杖、徒、流代替以往野蛮的肉刑制度,成为封建

制五刑。隋代五刑的出现标志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2)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十恶”之罪。

(3)形成“议、请、减、赎、当”的法律特权。

3、意义:《开》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的

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

并加以调整、修定。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律法逐步法典化。

(二)唐代法制

Ⅰ《唐律疏议》共四次修定。从律文上奠定唐律基础的是《贞观律》。

1、《贞观律》的重大变革。共十二篇,五百条。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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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2、《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

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3、《开元律》

4、《唐六典》(玄宗时修订)

(1)共三十卷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定以“周礼六官”为编

修体例,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2)实现了刑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

部门。

(3)其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也是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传

至后世称为《大唐六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互分

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Ⅱ法律形式

1、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唐代

式称为“永式”,是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

唐后期:典、敕、例。

2、唐宣宗时编《大中刑律统类》,以律为统,同类法条附于其后。

Ⅲ行政机构

三省六部制——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

—中书省

—门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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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监察机构

Ⅳ体例。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将《名例》置于律文之首,起到总则性作用,

包括刑罚制度与刑罚方式等内容。

1、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轻微犯罪惩戒;杖——身体刑;徒——自由刑与奴役刑结合;

流——减死之罚;死——绞、斩。

2、十恶

Ⅴ内容

1、十恶

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即自汉

制《九章律》便有了某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重罪十条”;隋

制《开皇律》时,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

基础,并沿用至清末。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把降合并于叛;增加了不睦;

在反、大逆叛增加了谋。具体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

A、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大逆、谋

叛、大不敬等;

B、威胁封建秩序:不道;

C、破坏封建伦常关系: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

2、特权法

(1)八议:唐代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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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贤,品行

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有大才干的人;功,功勋卓著者;

贵,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

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

吏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

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

括在此范围。

(2)请,减,赎,官当,免官。

Ⅵ刑法适用原则

1、累犯加重原则;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原则;

3、自首原则。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至官府交待罪行者,原其罪,即免于追究刑事

责任。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刑事处罚。

4、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

5、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

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6、化外人犯罪原则: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赎人原则)

Ⅶ唐代离婚制唐离婚形式(制度):义绝、和离

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在法律上强制

离婚。和离:夫妻实无感情,在法律上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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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尊长合意订立“婚书”,六

礼。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制。

土地制度:均田制

Ⅷ司法制度

1、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制/三司使鞫审: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

则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

至后世,此制逐渐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明清时称为“三司会

审”。

2、审判制度

(1)出、入人罪。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故

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因过失而出入

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2)审判回避制:换鞫。《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典形式肯定了法

官的回避制度。

3、覆奏: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本章思考题:

1.简述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2.试论“徳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3.简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1)五刑(2)十恶(3)八

议、请、减、赎、官当(4)轻重相举(5)化外人相犯(6)七杀(7)

六赃(8)保辜(9)出入人罪(10)同居相为隐影响:开创了中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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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独特的法典编纂形式,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国家理念,

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展示了高水平的立法技

术,对东亚各国立法也产生重要影响。

4.简述唐朝五刑制。笞杖徒流死

5.简述唐朝刑法原则。(一)区分公罪与私罪(二)老、幼、废疾、

笃疾减免刑罚(三)自首减免刑罚(四)更犯累科及累犯盗罪(五)

重罪吸收轻罪与“累科倍论”(六)加减刑的原则(七)“本律优于

名例”

八、宋代法制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例

《宋刑统》是综合性法典,第一部刊印发行的法典,其在律文后增加

敕,令,格,式,起请条等,是宋代系统制订的基本的刑事法典。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宽仁为本,规范刑制

2.重典惩治贼盗,以救时弊。

二、主要罪名

贼盗罪,造妖书妖言罪,强盗罪与窃盗罪,官司出入人罪。

三、刑种

折杖法,刺配,凌迟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继承前朝的也有所增加,财产继承就是“户绝资产”“死商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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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路(提点刑狱司)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司法机构:

翻异别推制: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

重审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推,指改换审判官重

新审理。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推时加重

刑罚。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2.与《唐律疏议》相比,《宋刑统》有哪些特点。

3.试述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4.试述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九、明代法制

立法原则:1.“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

3.强调“明刑弼教”3.立法注重简,朴

法律形式:律,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大诰和榜文

官吏管理:1.建立了以儒生为主体的文官体系2.八股取士3.中书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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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丞相的设定4.“重典治吏”5.“考成法”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比附”原则,是指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课比照最相

类似的律例来定罪量刑的做法。

2.“化外人”属地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二、主要罪名

1.士大夫不为君用

2.奸党罪

三、刑种

1.充军

2.廷杖(大臣)

3.赎刑

4.枷号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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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审判)

都察院(文武

官员的审判)

大理寺(复审

权)

司法机构

地方

特殊机构:厂

省、府、州

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

审判制度:

一、复审制度

二、会审制度:三法司会审,热审,朝审,大审。

(一)体例

1、《大明律》

(1)篇目条文,共七篇。《名例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

户、礼、兵、刑、工。

(2)《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刑事特别法),

重典治吏,具有残酷性。

十、清代法制——清初

立法原则:参汉酌金

法律形式:律,例,注释,会典

《大清律例》:就是将之前的零零碎碎的全部汇集起来。共分为7篇

《大清会典》也叫《大清五朝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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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特征:

1.严刑峻法维护专制统治秩序()

2.重惩悖逆礼教伦常之犯罪

3.维护满人特权和民族不平等

4.重法扼制商品经济成长

5.尊重边疆民族地区习惯法

刑种:

“笞杖徒流死”正刑,死刑中又分有立决,监候。

派生刑,附加刑:有死刑类,流徙类,附加刑类比如枷号刺字

十一,清代法制——清末

(一)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钦定宪法大纲》(仿日本的实君制君主立宪制)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钦》,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

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用资级宪法形式为

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君权宪法化。采用实君共和的君主立宪制。

2、《十九信条》1911年

(1)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2)形式上限制皇权,扩大国会权力;

(3)属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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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二)刑律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

(1)性质:过渡性法典。

(2)体例内容: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改原体例,更为自名例至河防三十门,新旧体例折衷所致;

③改革刑罚,废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五刑取代封建制五刑;

④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由沈家本、冈田朝太郎编,但未能施行。

(1)结构:

①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A将非科刑定罪内容删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

典;

B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定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体例;

②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近代五刑。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将身体刑排除在刑罚体系之外。

(2)内容

①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罪刑法定;

②对封建刑法制度大量删削,等级特权法等,确定了平等地位;

③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制定的法典,影

响着我国半殖半封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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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之争”:就是礼教派和法派(倾向于学习西方的法律)之间的

矛盾。

(四)民律草案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不是成熟的法律草案,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典草案,是北京政府民法草案第二次修订时的基础。

(五)司法制度

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

为民诉/刑诉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等

人员或设于中国的司法机构据本国法律裁判。

2、会审制度:1864年,清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

内设立会审公廨。

3、司法机构改革开始追求司法独立

中央

(1)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

(2)大理事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废除三法司制,

确立近代中央司法机关制度。

(3)设总检察厅,将总检察厅改设于大理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检合署——地方检察机构位于同级地方审判机构

之内。

地方

(1)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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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制推向全国。

(2)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引入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

审制,审检合署、审判合议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

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十一、民国法制前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内容:第一章,临时大总统;第二章,参议院;第三章,行政各部门

规定

特点:1.采纳了西方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府机构2.总统制3.仅设立

了参议院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分为7章

一,在总纲上明确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二,规定了人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三,三权分立

评价:因人立法的局限,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

法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效力,以其革命性和明主性树立了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观念。

北洋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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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坛宪章”

一、为防止总统利用紧急处分权实行独裁,设立了“国会委员会”

二、采取更加独立的责任内阁制

三、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二)“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

特点:

一、在形式上确立共和国体

二、在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市总统独揽国家统治权

三、增修约法和未来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三)曹锟“贿选宪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十二、民国法制后期

(一)《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内容:

一,规定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国家体制

二,规定五院制政府体制

三,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定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核心的经济政策

五,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评价:为树立蒋介石个人的独裁统治开辟了道路,但是也完善“六法

体系”,使中国逐步实现了法制近代化。

(二)“五五宪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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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总统制

二,确立国民大会制度

三,确立五院制衡机制

(三)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单方面制定通过

附录《动员戡乱临时条款》

局限性:1.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使其总揽了国家的各项大权2.规

定极其广泛的人民的民主自由权,然而都受到严格限制,无法全面享

有3.强调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但是一些直接的具体条文却从实质

上来保护封建剥削和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评价:

中国近代立宪史上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一部宪法,也是中国法制近

代化的主要成果之一。

五权宪法。1906年,孙中山首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除立

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1.刑罚衍变(P49)

主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清末《现刑律》——罚金、徒、流、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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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律》——罚金、拘役、有期、无期、死。

附加刑:周——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

秦——笞、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

汉——废肉刑代以笞刑;斩右趾刑改为弃市,以轻改重;后肉刑四种

又改为宫刑和斩右趾刑两种。

明——五刑、充军刑、枷号刑、廷杖制度。

2.贵族官僚特权法——同罪异罚

(1)周: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僚触犯普通罪名时,是否予以处罚,给

予何种处罚,非严格依法,而是由上层贵族或周王据不同情况作出判

断。

(2)汉: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西汉时,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

以上者,在法律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凡经上请,一般可减刑或免刑。

(3)曹魏《新律》首次提出“八议”制度。八议入律。

(4)《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以官抵罪。

(5)唐: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以此将贵族官员的特权法

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

(6)清末《大清新刑律》删除等级特权法,确定法律上平等地位。

3.篇章体例的衍变

(1)战国《法经》六篇,设《具律》为总则性篇章;

(2)秦改法为律,作六法;

(3)汉律六十章。《九章律》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

《兴》、《厩》合为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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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国两晋

魏《新律》增至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

则作用。

《晋律》增至二十篇。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北齐律》省并为十二篇。将《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名例》,

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5)隋《开皇律》十二篇结构。改《禁卫》为《卫禁》;《户律》为

《户婚》;《捕断》改为《捕亡》和《断狱》。封建刑律十二篇体例最终

确立,沿用至明朝。

(6)明《大明律》共七篇。《名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

户、礼、兵、刑、工。标志明代基本法典最后定型,影响清代立法格

局。

(7)清

《大清现行刑律》改律名为《刑律》,自名例分为30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4、法律儒家化。

(1)夏——有不孝罪;

(2)周——礼—尊尊亲亲;老幼减免刑罚;

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贷。

(3)汉——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

罪名:亲亲得相首匿——具有伦理性。

(4)南北朝——重罪十条,始于北齐,为后世所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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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服制定罪《晋律》首创;留养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制

度化的具体体现。

(5)隋——“十恶罪”

(6)唐——十恶重惩。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刑罚;

(7)清末删除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据的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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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9:15: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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