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

更新时间:2025-01-13 22:27: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

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治文明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1.祀:祭祀戎:战争

2.“行天之罚”:法制思想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

3.“禹刑”、“汤刑”:

是夏商两代法律内容的统称。它们不是禹、汤个人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夏商

两代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逐步形成的。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

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4.“昏、墨、贼”是罪名,“杀”是刑罚

5.“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对于因过失而造成的犯罪或者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者惯

犯则从重处罚。

6.刑罚:墨、劓、刖、宫、大辟

7.周公制礼:

调整人民之间的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

的权益。周礼的功能和作用还在于预防犯罪

8.吕侯作刑:

西周中叶,吕侯修改制定刑罚,为了维护周王室统治,恢复社会秩序。

9.圜土之制:

(有期徒刑)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

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10.嘉石之制:

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

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

11.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

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2.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同罪异罚制度

13.傅别质剂书契

14.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原则

15.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6.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17.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8.狱:刑事诉讼案件钧金:三十斤铜

19.讼: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束矢:一百支箭

20.五听:

辞、、气、耳、目(采用察言观的方式进行审讯)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

结,也是运用司法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与夏商所盛行的“天罚”、“神

判”相比是一个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审理案件,容易导致专擅武断的经验主

义,难免会酝酿成冤假错案。

21.法经:

(盗、贼、囚、捕、杂、具、法)是中国古代成文法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

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2.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指导思想

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封建制度初期,刑法文明的发展滞后

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确立保护重点,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

23.秦朝法律形式磔

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4.具有鲜明秦朝法律特的刑事法律罪名:

降敌罪、不敬国君罪、挟书罪、以古非今罪、言论罪

25.刑法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秦以身高为标准,汉以年龄为标准)

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26.刑种(7):

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磔

肉刑:黥、劓、斩左趾

徒刑: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

侮辱刑:髡、耐

财产刑、赎刑、其他刑

27.汉朝法律制度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

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律学章句的广泛适用,形成了以律

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

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生机。

28.汉朝立法思想:

西汉初年黄老思想的盛行

汉武帝时期,儒学大师董仲舒“《春秋》之义大一统”

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律学(章句之学):汉儒对先贤学说进行逐章逐句地考证和解释

29.立法概述:

萧何《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孙叔通为《九章律》补充了官秩、仪品之制

汉文帝废肉刑,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界碑

30.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

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求其刑事

责任。

31.女徒顾山:

即允许被判处劳役刑的女犯回家,以每月300钱的赎金缴纳给官府,由官府

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它劳作,以赎该女犯应服的劳役刑。

32.春秋决狱:

概念:西汉中期,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

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典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

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方法:本其事而原其志,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综合

权衡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人罪名,裁量刑罚。

意义:

(积极方面)一、推动法律的儒家化,使儒家思想与法家相结合,从而奠定中

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二、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

准,确立了“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三、试图矫正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人

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消极方面)一、造成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高度混合,而失去先秦以来法家注

重客观的科学性。二、春秋决狱也导致司法官主观臆断的流弊,片面强调行为

人主观方面,不符合客观事实。三,缺乏统一标准,为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打

开方便之门。

33.法律总则:

战国法经《具律》6/6

西汉九章律《具律》9/6

曹魏新律《刑名》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1+2

北齐北齐律《名例律》1(确定了12篇法典体例,开创了《名例律》的总

则篇章)

34.准五服以制罪:

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互相伤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

刑(西晋《泰始律》)

35.存留养亲:

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

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

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北魏律)

36.律博士:

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的职位,廷尉的一种。(曹魏时期建立)

37.唐律疏议:

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

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

38.唐六典:唐宣宗年间编撰的一部唐朝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意义: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是一部古代历史的百科全书

39.致仕:职官退休,70岁

40.加役流:不是流刑而是死刑的减刑

4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42.十恶重惩原则:

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罪犯本人一律处死

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不可得到赦免,死刑立即执行

43.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

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伤害越长,辜限越长)

目的:为了区别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

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生命,以减轻自

己的罪责。在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按杀人罪论处,限外死亡的,以伤害罪论

处。

意义: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另一方

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罪

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良好的作用。

44.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

45.换推:司法回避制度

46.宋朝法律制度:

围绕着中央集权的既定国策,进行法律创新:《宋刑统》(中国第一部由朝廷

刊印、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宋处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矛盾激化,重惩盗贼犯罪是法律的主要义务

两宋社会经济德繁荣发展,使得民事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将民事法律推向

中国法制史的高峰

沿袭唐朝司法制度的同时,宋朝不断有所改革,使之日益成熟,从而达到我

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

47.红契:合法的产权证书

48.务限: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州县官府可以受理民事诉讼,

其他时间不能受理。(目的:不影响农业生产)

49.元朝法律制度

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

设立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50.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承袭唐宋、下启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代表

条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重典治国)

51.御制大诰:

时间:明太祖朱元璋时期,洪武年间

目的:一、用“当世事”警戒臣民,永以为训;二、用《大诰》中的严刑峻法

“惩创奸顽”,防范和镇压臣民的反抗。

内容:规定了《大明律》所没有的许多严酷刑罚

量刑上也相较《大明律》更重

明确地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

51.会官审录制度:

三司会审: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

圆审:三法司长官、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通政使

朝审:三法司和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

大审:太监、三法司

热审: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太监和三法司

52.申明亭:

一般户婚官司必先诉于里甲,不决,再诉于县官。不经里甲裁决,直接诉于

州县者还要按越诉处理。(申明亭对民间争议的解决办法以调节为主)

53.清朝司法官的责任制:

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

月,吏笞四十

54.清朝后期法律制度:

1907.8.27.《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1.11.3.《重大信条十九条》(急切挽救之方)

宣统三年九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

起草的民法典)

55.《大清民律草案》特点:

采用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

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出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

以形式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5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

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为了限制袁世凯个人独裁,促使立法者因人立法,将南京临时政

府实施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57.《中华民国宪法内容》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为国体与政体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形式上采取总统制,但受到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

1.古希腊法律思想:古希腊在法律上的贡献主要不在立法方面的建树,而是在

法律思想方面的成就。

2.智者学派:以教育为职业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代表人物:毕达哥拉斯、赫拉和

利特

3.普罗塔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的尺度,也是不存的事物的尺

4.德谟克利特:古希腊第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

5.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美德即知识、守法即正义(述而不作)

6.柏拉图:理性、激情、欲望;哲学王的统治(一人执政、少数人执政、多数

人执政);《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7.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政治学》、《雅典政制》、《伦理学》

8.法治理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必有良法、对于法律的普遍服从)

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

二、法律不会在通知中加入偏向

三、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

四、法治不易腐败,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五、在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独理万机,他必须挑选并任命一些

官员共同治理国家,这种治理方式应该在国家政体设计之初就确定下来。

9.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十二铜表法》、万民法

10.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11.马基雅维里:《君主论》布丹:主权论

12.格老秀斯:自然法霍布斯:《利维坦》

13.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平等理

论)

15.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

16.分析法学: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1832)

17.历史法学:萨维尼(德)、梅因(英)

18.社会法学:埃里希(奥地利,“活法”理论)、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

19.当代自然法理论复兴的原因:

一、对纳粹法律的反思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缺陷

三、自然法理论内在的发展逻辑

20.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

一、人是脆弱的

二、人类之间大体是平等的

三、有限的利他主义

四、人类资源可以利用是有限的

五、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

21.现代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及其方法论的特点

一、基本立场:

法律与道德相分离

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法律的概念分析和结构分析不同于社会学、历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价值评

价,理解规则的概念以及规则之间的联系是理解法律性质的关键

二、方法论特点:

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1)拒斥形而上学,只研究实证的事实和知识(2)以

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3)道德相对论

坚持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所谓实在法就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它是指具备

一定形式特征、可以由某种客观而明确的标准加以确认和验证的法律

坚持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这既是分析法学的法律观,也是其方法论的重要组

成部分。

坚持分析的方法。尽管分析法学不断吸收新的方法,但是,分析方法一直是

分析法学的传统方法,包括实证分析、逻辑分析、语义分析,这三种方法往往

被现代分析法学结合起来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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