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
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
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
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
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
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
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
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
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
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
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
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
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
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
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既不是法律汇编.也不是法律大全,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
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所谓适应性
是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与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无具体惩罚
性是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
因为从宪法的条文中不到对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母法”,普通法
律是“子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同时也是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特点可派生出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所谓广泛
性是指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所谓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了诸如尚未实现
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存在的纲领性内容,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就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的法律
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第三节宪法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导的“主权在民”学说。人民主
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社会主义
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即不承认“主权在君”、“君权神授”,而
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与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内容完全不同。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论,也不认为国家主权来源于全体国民的公意。而是根
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鲜明地解释“人民”这—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
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美国《独立宣言》称: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
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写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
保存人的天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并且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
宪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基本人权被上升为宪法原则。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中心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它是在资产阶级反
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与之对应的是“人治”。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原则:是依据
法律约束政府,二是平等对待每一社会成员。
法治原则的要求:政府机构的设立、权力范围、运行权力的程序必须遵守和符
合法律的预先设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
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
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他们把国家权力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且认为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种不同的机关掌握
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专断并保障自由。据此,法国《人权宣言》宣布: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末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四节宪法的功能与作用
一、宪法功能
1.宪法功能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
2.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3.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4.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
5.保障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
1.宪法自身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是个前提条件。
2.政治是否稳定,社会是舌,这是宪法能否切实实施并发挥其实际作用的重要因
素。
3.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地增长,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4.普通立法是否完备,则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发挥宪法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5.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否普遍得到增强,这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宪法能否得以实
施并发挥作用的思想观念上的因索。
第五节宪法制度
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所谓宪法的制定,习惯上会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表达两种不同的意思:(1)指政权更
迭之时,制定了一部宪法,或者废除了旧宪法,制定了新宪法;(2)指行宪过程中,由于客
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原来的宪法已不适应或部分不适应新的情况而需要制定一部新宪
法,这实际是指对原来宪法的修改,而不是放弃了原宪法的基本精神去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
多数通过。”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删去了这一规定。现行宪法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同人民
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立宪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
语用意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和统一实施宪法、以维护国家根本法
的权威和尊严。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的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根本问
题,且由公众普遍认可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它是不成文宪法的主要结构形式之
一,构成宪法的重要渊源。在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如英国),宪法惯例在国家生活中起着
事实上的决定性作用。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我国也形成了若干宪法惯例,实际上成为宪法的渊源,并在
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四、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中,最关键的是违宪审查制度。世界范围内的违宪审杳制
度最早源于美国。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
我国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本章重点:
1.宪法的含义及特征。
2.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制度。
3.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重点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问题
第三节新中国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节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上:商品生产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客观需要
2.政治上:要求平等地位和权利的阶级意志
3.思想理论上:“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说的提出和传播
二、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
(一)英国宪法
英国被称为宪政之母。其特点是:(1)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断进攻、封建王权不断退让,
双方不断妥协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形成。(2)不成文宪法,由三部分组成:宪法性法案、宪法
性判例、宪法性惯例。(3)柔性宪法
(二)美国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特点是:
(1)经历北美殖民地独立战争,从邦联到联邦的过程(2)包括序言、正文7条、宪法修正案
27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在修正案中(3)宪政体制主要特点:联邦制和“三权分
立”。三权中司法权早期较弱,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最高法院才获取监督、解释
宪法的权力。
(三)法国宪法
法国1789年发生大革命,随后产生了
(1)封建传统长久,革命斗争激烈,政局动荡,宪法变动频繁(2)1791年宪法是法国和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3)现行宪法是第五共和国宪法,特点
是总统权力的明显加强
英、法、美国三个国家宪法的共性
(1)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2)都以“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为思想理论基础(3)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来保护资
本的特权
三、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1.年《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被剥削劳动人
民权利宣言》被列为第一篇2.苏联历史上的三部宪法,分别制定于1924年、1936年、1977
年,其中1936年宪法对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制宪影响很大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问题
一、清朝末年的宪政与宪法问题
(一)“百日维新”的宪政主张(二)清朝的立宪
二、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旧民主主义宪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宣告封建专制帝制的崩溃2.确立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三、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制宪活动
曹锟“贿选宪法”是旧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华
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
四、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法问题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五、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新民主主义宪政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
公布施行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
区宪法原则》
第三节新中国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人民解放战争的决定性胜利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确认人民
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国体政体、人民的权利义务、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三、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一)1975年宪法(二)1978年宪法
第四节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1982年宪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制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是完善社会主
义民主法制的需要
二、1982年宪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主要特点
基本内容:
包括序言正文分4章,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后
增加国歌)、国徽、首都。共138条。修正案共31条(截止至2004年)
特点:
1.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2.保证人民在国家管理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力;
3.确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和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制度;
4.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5.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三、1982年宪法的修正案
(一)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
(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确立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3)提出“坚持改革开放”;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6)确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7)“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8)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
义国家”;
(9)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将理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
(3)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国家指导思想;
(2)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确立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在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4)私有财产权载入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把“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扩大到“非公有制”;国家政策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变
为“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7)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9)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
(10)序言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社会主义的道路”;
(11)在全国人大代表来源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12)乡级权力机关的任期由3年延长为5年;
(13)在第四章中增加“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
本章重点:
1.宪法产生的条件
2.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以及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概况
3.旧中国宪法发展中的主要制宪事件
4.1954年宪法制定的背景与基本内容
5.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第三章国家性质
本章重点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第三节我
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1.国家性质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我国宪法学中被称为国体问题,即用国体这一概
念来指称国家性质,具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统
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其二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领导与被
领导以及各种联盟与协作关系。
2.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内在方面,是内容,它在本质上最终决定国家形式;国家政权组
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形式方面,它们反映并体现国家性质。因此国家性质是
整个国家制度的核心,在国家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
二、国家性质与宪法的关系
(一)宪法产生是近现代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二)规定国家性质是近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
(二)人民民主专政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状况的变化。
2.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变化。
3.人民民主专政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政权民主和专政两个内容的关系。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
(二)人民民主专政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状况的变化。
2.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变化。
3.人民民主专政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政权民主和专政两个内容的关系。
第三节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
1.政党的含义及特征:
政党是—定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
政治权力的运用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治组织。近现代意义的政党是
代议政治的产物。
政党有下列特点:(1)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2)政党的目的夺取或控制
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最终实现特定阶级、阶层的利益。(3)有集中体现其基本政
治目标和政治见解的政治纲领。(4)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组织,有组织
系统、领袖集团和组织纪律。
2.政党制度的含义
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即政党的法律地
位、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二是政党间的相互关系。
3.政党制度的类型
(1)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由一个政党控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允许
其他政党存在的政党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2)两党制。是指国家的政权实际上是由两个较大的政党轮流把持。虽然存在其他
合法的政党,但它们没有或者不可能成为执政党的一种政党制度。英、美等国的政党制度是
典型的两党制。
(3)多党制。是指在—个国家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政党或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执
政的一种政党制度。法国、德国是多党制的典型代表。
(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指国家中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其
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我国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的多党合作制就是这样的一种政党制度。
4.政党与宪法的关系
政党、政党制度与宪法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党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宪法实施的需要而产生的,是近现代
代议制度和选举制度的产物。
(2)政党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3)宪法是政党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最基本
的特征。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革命和建设条件和状况决定的。
4.多党合作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
治基础
5.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在实践中有三个方面:①参加政权。②政治协商。
③民主监督。
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多党合作为基础,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
团体、各爱国入上、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
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平等地讨论和协商的一种政
治制度。
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
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它既不是政权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基本职能是政
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本章重点
1.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2.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含义及种类
3.我国的政党制度的内容
4.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
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三节我国的选举
制度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应指国家权力在同一级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间的配置以及
由此形成的同一级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1.总统制
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最早实行于
美国。特征是:①总统由选民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有军事、
内政、外交大权;②行政权由总统掌握,各部长经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作
出;③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④议会除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外,无权罢免总
统;⑤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对总统的制约。
2.半总统制
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和俄罗斯是实行半总统制的典型代表。特征是:①形式
上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有总理。②政府对议会
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
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③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除享有一般国家元首的权
力外,还享有特权,如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不以总理的部署颁布紧急命令,
否决议会的议案,解散议会以及统率军队等。
3.议会制
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征是:①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②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
并对议会负责;③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4.委员会制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
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
5.人民代表制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特征是: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
举方式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②实行
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③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
党。
(二)君主立宪制
1.二元君主立宪制
①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仍掌握着国家的主要权力;②议会只是作
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而起次要作用;③内阁首相由君主直接任命,内阁的组成不是取决
于议会中政党所占的议席,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④君主的权力不受议会约
束,君主还有权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不经议会而颁布非常命令。
2.议会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典型是英国。特征主要是:①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
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②政府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而实际
上却控制着议会;③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君主
一般是“临朝而不理政”或“统而不治”。
三、政权组织与宪法的关系
(1)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2)政权组织形式对于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及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人
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
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我国为什么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包含的政治内容
所决定的。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表明了我国国家权力的归属,即—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一种共和制政体,而且是为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了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配置原
则。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
级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定范围内的职权。我国宪法和
组织法比较全面、具体地列举了各种国家机关的职权。
(3)在这种权力(职权)配置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关系体系,
特别是权力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准则,即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
它们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同的阶级本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历史实践,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调
动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少民族参与管理国家,有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首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坚持党对人大制度的领导
(2)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
(3)坚持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第三节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某些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选举权的确
定、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以及选民与当选人的关系构成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
基本内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选举法立法的基本情况
(1)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2.2004年对《选举法》修改的内容
①完善了直接选举中的代表候选人确定制度。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
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且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
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②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选举
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③修改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罢
免程序。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④完善了选举的
保障制度。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原则。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组织与程序
1.成立选举组织
选举的组织是选举法规定的负责和主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机构。我国的选举组
织依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不同而分别设立。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
委会作为选举组织负责和主持。县级以下(包括县)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
负责和主持。
选举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们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
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指导。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
事宜,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主持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受理选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代表的名额;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
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的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的名单。选举工作
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2.划分选区
(1)选区是进行选举的基本单位,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划分的选举代表的区域。
(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大体相等。
3.进行选民登记
(1)是确认选民资格的行为,按选区进行。
(2)遵循“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原则。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公民、被剥
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对迁出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3)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4)对选民名单纠纷的处理程序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
申斥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决定。
4.提名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
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选举时,
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3)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也可以实行预选。
(5)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
候选人的介绍。
5.选举投票
(1)直接选举的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民大会组织
投票。间接选举的投票由人大主席团主持。
(2)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
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6.确认当选
(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2)确定当选人员
7.代表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l/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
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
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试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的罢免案。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
一般要求在开会期间经过半数代表的通过,闭会期间经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
过。罢免的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如果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
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
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既可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
举。
五、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六、选举制度的数字
1.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4.2004年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最近的一次修改,有四个重要内容。
5.选区划分时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6.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
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
在选举口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7.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8.我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
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9.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
10.每一选民在—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
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11.直接选举时必须要求超过选区选民的1/2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
12.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另行选举,以得
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l/3。
13.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要。
14.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l/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
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
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
免案。
本章重点
1.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4.我国人民代表选举的程序。
5.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
本章重点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我国的地方制度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用来调整这种关系的政治制度或政治形式,即依据—定的原则
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间关系
的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由这个同家的政治传统、地理环境、和意识形态等因
素决定的,其中政治传统、是重要的因素。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地方,包括普通地方、自治地方和特别地方组成
的统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1)联邦制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加盟共和国所组成的统一联盟国家的一种复合制
国家结构形式。
(2)邦联制
邦联制是一种较为松散、联合领域较为单一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是若干国家为了
促进或实现某些特殊利益或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三、国家结构形式与宪法的关系
(1)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①明确规定国家的结构形式。②在单
一制国家,宪法一般规定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原则或规定实行地方分权。③联邦制宪法对
一般明确规定联邦制。
(2)国家结构形式对宪法的意义。①它是宪法在组织政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②
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方式,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中央和地
方国家机关。不规定国家结构形式就不可能建立完整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必要性
(1)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历史的必然。
(2)我国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我国所处的外部条件要求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行政区域划分
1.概念
行政区域划分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定原则和程
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
2.类型
按层级划分有四级:
(1)省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市级单位。包括自治州和市。
(3)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自治旗。
(4)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镇。
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划分有三种:
(1)普通行政区划.。包括省、直辖市、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
镇。
(2)民族自治地方区划。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
(3)特别行政区划。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3.变更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设立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决定其制度。
(2)国务院的权力:国务院决定省级行政区域的界限,并决定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划的建置
及区域划分。
(3)省级人民政府是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及区域划分。
4.争议处理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2)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①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
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调解;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
案。
(3)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1)含义:是指宪法和法律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在中央和地方间的配置,表现为中央
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享有不同范围、不同效力的职权。
(2)我国的划分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
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①对我国立法体制作了较大改革,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②进一步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③地方在行政管理、经济建设、财政等方面享有更多的自主权;
④设立特别行政区,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
第三节我国的地方制度
一、地方制度概述
1.含义
地方制度是与中央政治制度相对的一种国家制度,指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团体的组
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程序的法律、政策、惯例等的总和。
2.特点:
(1)目的在于保持地方作为政治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在单一制国家,它在于抵御或减弱高
度的中央集权;在联邦国家,它是成员国家维护有限主权所必需的。
(2)建立在地方分权或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力划分的基础上。
(3)由地方人民依法以民主方式产生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组织,是近现代地方制度在机构
产生和组织方面的重要特点。
(4)是一种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政治有赖于地方的民主参与,地方得益于中央
依法有效的领导与监督。
2.我国地方制度的类型
(1)按所调整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内容不同,可把我国地方制度分为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地
方选举、地方立法、地方财政、地方司法、地方对中央政治参与等制度以及中央对地方的监
督制度。
(2)按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可将我国地方制度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
治地方制度和特别地方制度三种不同形态的地方制度。
3.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1)多样性。有普通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三种不同的地方。
(2)多层次性。一般有四级,有的地方有三级。
(3)权力的差异性。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同。
二、普通地方
(1)省制。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参与中央政治,设有权力、行政
和司法等完整的国家机关。我国现有24个省地方。
(2)市制。我国现有直辖市、省辖市(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市)和县级市三种。它们
的宪法地位各不相同,权力也有较大的差异,但在机关设置和城市管理的基本方面则具有相
似性。
(3)县制。现行的县地方是由县行政区域、县国家机关及其职能等构成的—种普通地方。
(4)乡制。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地方,一般被称为农村基层政权,有乡、民族乡和镇
三种形式。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1)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其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这一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指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
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民族地方事务,以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制度。
(2)类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3)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四、特别行政区
1.含义:
指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地方。
2.特点:
①不实行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具有分权性质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②不实行内地的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制度,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③实行不同于普通地方的法律制度。
3.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①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③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
4.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在总体上说,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在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有:
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②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③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④基本法规定的全国性法律;
⑤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本章重点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2.我国的行政区划。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4.特别行政区。
第六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节经济制度概述
一、经济制度的含义
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指的是国家通过宪法建立起来的调整基本经济活动的一系列
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二、宪法制度在宪法中的反映
(1)经济制度与宪法有密切关系:宪法是经济基础深刻变化的产物;宪法是经济基础法制
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2)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采取经济中立的思想,但都有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
款。《魏玛宪法》以后的资本主义宪法逐渐加强对经济的规范。
(3)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家保护公有财产不受侵犯,
并且全面规定了经济体制、分配原则、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等内容。
第二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是经济制
度的基础,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
二、国有经济
全民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国民经
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三、集体经济
劳动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
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
的发展。
第三节非公有制经济
一、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形式。
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三、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
的分配原则是: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图)
本章重点:
1.经济制度的概念。
2.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3.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及国家政策。
4.我国分配制度。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精神文明概述
一、精神文明的概念
精神文明指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的过程中,对自己客观世界
进行改造所取得的精神成果。
二、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的关系
(1)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物质文明创造
的财富越丰富,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就越雄厚。
(2)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提供制度保障。政治文明因其与国家政权
直接联系而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决定着物质文明的方向和精神文明的性质,在
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甚至决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进程。
(3)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宪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1)宪法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成果。宪法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近代资本主
义思想家所创造的宪政思想理论是宪法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2)精神文明是现代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宪法对精神文明的规定有三个方面
的内容:一是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二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学艺术事业。三是
发展卫生、体育事业,保护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
(3)宪法对精神文明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宪法的初创
时期,宪法少有精神文明的。第二阶段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时期。1918年的
苏俄宪法规定为工农提供免费教育等条款,但未能全面提出和规定精神文明建设
的内容。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等作了规定,但对精神文明
也未作出系统的规定。第三阶段是我国现行宪法。现行宪法从文化建设和思想建
设两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二节文化建设
即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等各项文化事业及卫生体育事业;提高人民众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及广泛开展
健康、愉快、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众性娱乐活动。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众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第三节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建设,它的主要内容是:提倡和发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
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
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
本章重点:
1.精神文明的含义。
2.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章重点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与保障
第五节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与国籍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特点:
1.公民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
2.公民资格的取得是以有无国籍为依据。
3.拥有公民资格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4.公民是个体,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法律上的身份昭示着拥有同样身份的
人是平等的。
(二)国籍的概念和取得方式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在现行各国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
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采用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也不尽一样。有的采用血统主义
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
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
不问他的父母为何国国籍;也有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混合的原则,其中
有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有的则是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
义为辅。现今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混合主义原则来解决国籍取得的问题。
采用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存在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而取得;另一种是不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
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由于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的国籍。
(三)我国的国籍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国籍法。
1.关于取得国籍。
我国的国籍法就取得国籍问题贯彻了三项原则,即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
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根据规
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
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并且没有因出生而具有外国国籍的;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
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2.关于退出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有权申请退出中国
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包括同外国人结婚、被外国人收养等事实。
(2)定居在外国的人。
(3)其他正当理由。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无权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
请。
二、基本权利与宪法
1.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
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有以下特征:
(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
民在国家中的宪法地位。
(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3)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4)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5)基本权利具有国际性。
2.基本权利与宪法
(1)最初通过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规定
(2)1791年法国宪法使基本权利得以宪法化
(3)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奠定了现代宪法结构中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
价值通过宪法规范得到具体化
(4)二战后各国宪法普遍以较大篇幅规定基本权利,尊重人权,追求和平成为宪
政发展重要特点,强化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
三、人权利与公民权
1.人权的含义
(1)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人权观差别:人权是否天赋,是否超阶级.后者不赞同抽象
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有阶级性和社会性,来源于不懈的斗争,是具体的和发展的
(2)内容发展:①从自由权到社会经济权利;②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
2.公民权的含义
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公民权由人权
派生,是它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是人权与宪法联系的纽带。
3.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1)范围不同:公民权范围相对小。
(2)产生不同:公民权的观念比人权观念产生早得多,人权观念是近代人性反对
神性的产物。
(3)内容不完全一样:公民权更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4)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公民权就是指公民个人的权利.
4.人权的历史发展
(1)从自由权到社会经济权利。
(2)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
5.我国政府在人权方面的立场
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人权两公约”,并于2001年2月
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正在批准当中。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
33条第3款,意义重大:
第一,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使命。
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
意义。
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
神。
第四,宪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对传统宪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
破。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一)平等权与宪法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确定了平等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公民享有平等
权提供了宪法基础。
宪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和压迫。”
(4)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
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第2款进一步规定:“国
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5)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第36条第2款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平等权的含义
在法律上,公民的平等权包含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
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等权的本质含义在于禁止差别对待。但是,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
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是具有合宪性的。
(三)平等权的范围
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我们可以从不同侧面界定平等权。
1.根据享有平等权的主体不同,平等权可分为以公民为主体的平等权、以法人为
主体的平等权和以特定对象为主体的平等权。
2.根据平等权适用的具体领域,平等权可分为政治生活领域平等权、经济生活领
域平等权、社会生活领域平等权以及文化生活领域的平等权。
3.根据平等权的内容不同,宪法中禁止差别对待的方式有三种:
(1)宪法中只列举禁止差别的理由,如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
(2)只列举禁止的领域,如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教育机会平等的内容;
(3)同时规定禁止差别对待的领域与理由,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选举权领域
的“九个不分”,即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由进行差别对待。
(四)正确理解平等权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是平均主义。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
平等。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每个公民
行为能力上一律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要求法律向公民提供均等的机会,提供平
等的起点。
二、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与范围
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
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
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简称为政治自由。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言论自由
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
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包括在言论自由的范畴内。从狭义
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内。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指政治
言论自由,它构成了政治权利的实体内容。
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其内容十
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
依照法律规定,还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等传播媒介。
(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
后果,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到合理的限制。
(四)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
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
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即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
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的设立与管理应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五)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结成某种社会团体
的自由。因目的不同,公民的结社自由可分为两种: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如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此类结社通常由民法和商法来调整。二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包括政治结社和非政治结社等。
(六)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在我国,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示威是指
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
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1989年10月,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具体规定了对
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与限制措施。
1.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与许可制度。
2.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
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种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
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主要
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有的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四、人身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一切举
止行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护四种。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属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有不受任
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人应
具有的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所应具有的资格。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或诽谤。
(三)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
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
流的必要手段,是公民不可缺少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秘密,主要
内容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
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
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
劳动权等。
(一)财产权
我国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修正后的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特点:
1.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2.加强了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力度。
3.建立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
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权主要包括:
1.劳动就业权。
2.取得报酬权。
在我国,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
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劳动者
的休息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四)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
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
动方面的权利。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
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主要包
括:
(1)公民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得到实现。
2.文化权利。
(1)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
(2)文艺创作的权利。
七、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一)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二)取得国家赔偿权
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取得国家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八、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宪法除了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规定
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殊保护。特定人指妇女、儿童、
老年人、残疾人和华侨等。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
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
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
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
义务。”
五、依法纳税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收部门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义务。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方面的义务
除以上谈到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以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4项义
务:
(1)劳动的义务。
(2)受教育的义务。
(3)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与保障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首先,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
都一律平等。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
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可以
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
(1)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内容以及物质保障问题。
(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
(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1)宪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义务。
(2)公民的有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
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是彼此促进的。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就实现的过程而言,可以区分为预防制
和救济制两种。
预防制强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界分,公权力以保护私权利为目
的,以促进私权利的实现为宗旨。首先,限制基本权利的程度要合理。其次,限
制基本权利的原则要合理。限制基本权利时应针对不同对象适用具体的原则。在
价值目标上,要明确限制只是手段,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才是目的。
救济制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了公权的侵害或者其他权利主体的侵害
后,如何排除侵害进行补救的问题。从各国的宪政设计来看,实行司法独立,让
司法权来裁判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否符合宪法,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是
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在我国,由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对抽象行政行为和立
法行为侵害公民权利问题,不能由司法机关来审查,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宪法监督权。即使这样,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
设置专门的司法机关,已成为公民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
第五节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一、国家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可给予外国人受庇护的权利。
本章重点:
1.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
2.国籍的含义及取得制度。
3.宪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4.我国公民的权利体系。
5.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特点。
6.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8:5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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